“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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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 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水平, 防范决策风险, 保证科学发展,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要求, 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 坚持集体决策。 全县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简称“三重一大”)纳入常委会议议事范围, 要遵循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由县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 坚持依法决策。 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

2、法合规。(三)坚持科学决策。 从我县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四) 坚持规范决策。 县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五)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等) 、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六)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科级干部任免

3、; 后备干部推荐及确定;公开选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员。(七)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年度投资计划、 担保项目; 采购大宗物资、 设备; 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2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国有资产的出租、1处置收入资金; 2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决策的基本程序(九)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前, 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4、事项, 应进行专家论证、 技术咨询、 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实行公示制度, 扩大职工参与, 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常委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十一)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 应按规定程序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 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委报告, 县委按程序予以确认,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除此情况外, 必须经县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 不得以会前酝酿、 传阅会签、 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十二) 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

5、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县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 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十四)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 县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 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不得推诿和拖延。 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

6、行决策程序。四、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十六) 县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 决策程序是否严密、 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 予以批准的事项, 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2(十七) 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十八)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的重要内容。(十九)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 要按照党务、 政务公开的要求,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 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 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二十) 决策违规或失误; 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 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十一) 本办法由纪委、 监察委负责解释。 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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