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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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9.1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9.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9.3 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9.1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一、环境噪声的概念一、环境噪声的概念 环境法中所谓的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噪声的分类: 来源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 二、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及危害二、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及危害 1、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2、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3、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 4、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5、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公害

2、。 噪声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且,噪声也会给人类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 2019年中国环境公报显示: 区域声环境:监测的331个城市中,区域声环境质量好的城市占6.0% ,较好的占67.7% ,轻度污染的占25.4% ,中度污染的占0.9%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范围在 43.460.1dB(A)之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城市占 72.5% ,轻度污染的占26.6% ,中度污染的占 0.9% 。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 2019年中国环境公报显

3、示: 道路交通声环境 :监测的331个城市中,68.0% 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 29.3% 的城市较好,1.2% 的城市为轻度污染, 1.2% 的城市为中度污染, 0.3% 的城市为重度污染。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范围在63.673.3dB(A)之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好的城市占56.6% ,较好的占40.7% ,轻度污染的占0.9% ,中度污染占的 1.8% 。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 2019年中国环境公报显示: 城市功能区噪声 :监测的248个城市中,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全年昼间达标 7621点次,占昼间监测点次的88.4% ;夜间

4、达标6276点次,占夜间监测点次的 72.8%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昼间达标率为 87.8% ,夜间达标率为68.8% 。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 2019年中国环境公报显示: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019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等 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从“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六大方面,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任务和举措。 9.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

5、国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一、国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噪声污染防治步入法制化轨道起始于 20世纪初期,防治噪声污染立法的主要内容表现为对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等几个方面。 (1)20世纪初,噪声污染初步进入法制化轨道。如美国1929年噪声控制法令; (2)20世纪60年代末,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逐渐完备。 二、我国防治噪声污染的立法二、我国防治噪声污染的立法 主要法律法规有 声环境质量标准( 2019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关于减轻飞机噪声的影响的通知 民用机场管理规定( 1986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9年)等。 9

6、.3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噪声监管体制是统(环保局,人民政府行政区内)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结合。 二、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四条) 2.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五条) 二、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 3.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

7、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八条) 4.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三、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四、关于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环境噪声四、关于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环境噪声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

8、求。(12条) 五、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五、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规定 (一)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制度 (二)落后设备淘汰制度 (三)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的申请和公告制度 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具有突发性、非规划性与强烈性,人们没有思想准备,危害极大。 (四)环境噪声监测制度 (五)排污收费制度 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2条) (一)对噪声排放的要求 (二)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三)规定工业设备的噪声限值 七、关于

9、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七、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7条)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8条)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设备, 15日,申报(名称、场所、期限、防治措施)。( 29条)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30条) 八、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八、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本

10、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1条) (一)防止成品汽车超标排放噪声( 32,33) (二)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34条) (三)禁行、禁鸣区域和时间的规定( 35条) (四)防治在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噪声污染的措施(36,37) (五)交通指挥作业时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38条) (六)铁路机车运行时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39条) (七)防治航空器噪声污染的措施( 40条) 九、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九、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

11、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1条) (一)商业企业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42条) (二)文化娱乐场所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 43条)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 44条) (四)使用声响器材时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 45,46) (五)室内装修活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 47条) 【案例分析】水泵噪声案件案例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王某夫妇于 2019年6月与被告庄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市庄维花园 7号楼房屋一套,并于同年 12月31日入住。入住不久楼内地下室水泵房即出现噪声问题,影响其正

12、常休息和生活。其后,开发公司对管道进行了改造处理,但噪声问题依然存在。2019年9月10日,李某委托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其住房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当天 22:10,主要声源是楼内地下室水泵,实测值客厅中心为 39.7分贝,客厅中心本底值为 29.4分贝。随后,原告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彻底消除其住房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入住以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万元。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李某及王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供血不足、神经衰弱等。 2019年12月28日,原告之子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病历记载两三个月以来出现间断、无规律头痛现象。 案件审理期间,丰台

13、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住房再次进行了噪声检测,主要声源是水泵,实测值为:水泵启动时昼间为 44.1分贝,夜间为43.5分贝;水泵正常运转时昼间为 36.2分贝,夜间为35.4分贝;本底值昼间为 30.6分贝,夜间为30.0分贝。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环保总局为保护公民的生活环境,制定了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标准,其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为主的 1类区域,白天噪声标准为55分贝、夜间噪声标准为 45分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第5.4条规定:“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 10dB。”在工

14、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同样规定,以居住为主的1类区域,白天噪声标准为 55分贝、夜间噪声标准为 45分贝。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990)的第2.62条规定:“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原告购买的住宅属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 1类区域,经环境保护监测站两次进行噪声检测,夜间噪声实测值分别为 39.7分贝、43.5分贝(水泵启动时)和35.4分贝(水泵正常运转时 ),均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 【案情

15、简介】【案情简介】 如果充分考虑被告利益,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第3.2条“背景噪声的声级值应比待测噪声的声级值低 10分贝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10分贝应进行修正”的规定,考虑李某住宅的本底噪声因素,39.7分贝、43.5分贝的噪声值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水泵在夜间启动时产生的噪声也高于被告坚持适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5.3.1条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 (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夜间应小于或等于 40分贝”的标准。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1)被告庄维房地产开发

16、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60日内对庄维花园7号楼水泵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降噪措施,使原告李某、王某住宅内的水泵噪声达到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 100元对原告李某、王某进行补偿。(2)被告庄维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10万元。 【分析】【分析】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在综合考虑国内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一个国家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发

17、展而不断修正。 【分析】【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所以,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环境噪声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也就是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就应认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而构成侵权;如果没有超标也就不构成污染。 【分析】【分析】 本案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是评判案件事实是否侵权的依据。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住宅室内的低频噪声标准,本案只能适用 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工业企

18、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等区域性质的环境噪声衡量标准。这些标准的适用往往会产生对受害人不利的结果。因为噪声是感觉公害,对噪声所造成的危害的处理不应以超标不超标来判断。 【分析】【分析】 达标只意味着行政合法,当事人仅仅不承担行政责任,即行政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然而,即使达标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时,其行为仍要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会对受害人极不公平。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一家诉楼内水泵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其噪声值已达 47.4分贝,老人患神经性耳聋,外孙女智力残缺,但此案因为水泵的噪声没有超过通州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限值而一审败诉。 【分析】【分

19、析】 在环境法学上,能量流和物质流的防治是有区别的。能量流主要指噪声、振动、光辐射、放射性物质,它不同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物质流。在物质流中,物质造成污染一般是物质长时间积累的结果,而噪声这种能量流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像噪声污染这类问题,一般不会确立客观数值来作为妨害的标准,应该按照通常人体健康可接受的标准和人们普遍认识与感受的最大噪声限度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被告的噪声排放已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自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达标排放噪声造成侵害的救济更应引起我们的思考。 【案情】【案情】 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

20、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为此,王某于 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 60元,总计4500元。 案例分析2 【案情】【案情】 2019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 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

21、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 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 10号院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房屋竣工后,经过了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建设期间( 1992至1993年)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京石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 【案情】【案情】 2019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 78.4分贝、77.3分贝、69.2

2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 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 10号院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房屋竣工后,经过了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建设期间( 1992至1993年)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京石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 【案情】 被告公路局辩称,京石高速公路已于 2019年10月1日前交发展公司管理和经营;京石高速公路赵辛店至六里桥段早在1987年即建成通车,而

23、10号院是1994年建成的,交通噪声污染责任不能归咎于公路局。 被告发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理由是:一、根据收费站的统计,京石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司管理京石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审判】【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 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

24、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判决如下:一、投资公司在 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二、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 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1. 简述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及危害 2. 简述我国现行关于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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