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绝对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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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章绪论教学目标:从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出发,使学生掌握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以及我国法律的渊源。重点难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3、我国法律的渊源2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概念二、渊源(一)国际(商事)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法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3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3、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篡工作。4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

2、源主要是制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5、罗马法直接全面影响着大陆法系的特征。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5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普通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二、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这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2、成文法。3、习惯。6三、美国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7三、美国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8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的法律(二)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9二、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10(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

3、3、行政解释(三)判例11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二)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12第二章代理法教学目标:通过对国际代理的概念、代理权产生的讲授,使学生掌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无权代理、本人及个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了解本人与代理人的义务、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13重点难点: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2、无权代理的规定3、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14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系代理权产生原因: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15(二)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1、明示的指定2

4、、默示的授权3、不容否认的代理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5、追认的代理16三、无权代理(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1、未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2、在本人追认前:效力待定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7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8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的规定1、第三人同本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2、间接代理(行纪人)。代理人以其个人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19二、英美法的规定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1)代理人在订立合同后,即退出合同,其权利义务即由本人承担。(2)若代

5、理人以他自己的名字在需签字腊封式的合同上签名,则他需对此负责。(3)按行业惯例认为代理人应承担责任,代理人需负责任。202、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表明代理关系存在时必须清楚地表明它是代理人。如在签名时写明“买方(卖方)代理人”。这样此合同仍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由本人对此合同负责。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存在。代理人虽得到本人授权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却未表明其代理人身份。此时代理人对合同负责。2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教学目标:通过对商事组织的概念及其三种基本法律形式的讲授,是使学生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法律制度,掌握合伙企业的运行规则和法律制度、有限责任

6、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变更、解散、清算及其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熟悉以公司法为主的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22重点难点:1、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设立、组织机构23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二、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1)法律性质:由一个投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不是法人;独资企业人格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24(2)事务管理:独资企业的投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2、合伙企业3、公司4、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25第二节合伙法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7、与特征法律特征:1、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设立的企业。2、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26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平等地参与管理合伙事务,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5、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27(二)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大陆法系:民法典、商法典英美法系:单行法、合伙企业法28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般基于合伙合同设立三、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1、共同参与经营管理权2、共享利润的权利3、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29(二)合伙人的义务1

8、、缴纳出资2、合伙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30四、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实际上是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等问题。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312、合伙人在通常的合伙业务中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3、债权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个儿债务的处理,不得以其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2五、入伙与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

9、的人可以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之后,他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3六、合伙企业的解散1、解散情形:(1)自愿解散依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而解散。(2)法定解散依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解散。2、解散后的财产清偿及分配34七、有限合伙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35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一

10、)公司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法律形式(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36第二节公司的主要分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三、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四、其他公司形式37第三节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的设立程序二、公司的创始人。三、公司的章程四、公司的内部细则五、公司的基本权利六、公司的年度报告38第四节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一、公司资金的概念及主要来源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股东权益(变动)表4、现金流量表5、其他财务信息39三、公司资本及股票1、公司资本(1)广义: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2)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资

11、本分为“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两种形式。(3)西方国家对资本的具体规定402、股票(1)股份与股票(2)股票的分类(3)股利(股息)41四、公司债1、公司债2、公司债券(1)概念(2)种类(3)债券发行资格(主体)(4)债券回购42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和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1、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1)具有受益权(2)公司行政间接管理权(3)风险2、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43第五节公司的管理(组织管理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及其基本权利2、股东大会(1)性质: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现代公司法中其地位已发生变化。(2)职权(3)表决方式44二、董事会1、性质:西方最重要的决策和

12、领导机构2、产生及组成(1)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2)董事会人数:各国有不同的规定。45(3)、董事资格:各国规定不同,了解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限制。3、董事任期、分组和解任4、职权:具体职权各国规定不同5、独立董事:了解我国的独立董事制466、董事会的执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7、董事会会议(1)会议形式:普通会议或例会和特殊会议(2)会议通知(3)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表决通过的法定人数(4)会议记录478、双重董事会制度9、雇员参加董事会的制度:西欧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所采取的制度。10、董事的责任11、商业判断原则48三、公司的高级职员1、概

13、念:包括总经理、副经理、司库和秘书等2、职权(1)明示权限(2)默示权限(3)不可否认的权限49第六节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一)新设合并(二)吸收合并(三)收购二、公司的解散三、公司的清算50第五章合同法教学目标:本章主要介绍合同的基本知识及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法律救济等问题,了解合同法及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得以变更和转让的条件,以及中国合同法的基本制度。51重点难点: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合同生效要件以及不符合生效要件的三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3、违约及其救济方法52第一节引论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

14、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2、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53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46、主合同与从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8、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9、其他55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立法概况(1)大陆法系国家(2)英美法系国家(3)中国(4)国际统一立法562、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4)合法原则57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要约(

15、offer)要约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1、一项有效的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的法律效力3、要约的失效58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及其构成要件2、承诺生效时间3、承诺的撤回59三、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和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有效的合同。四、缔约过失责任(注意掌握概念以及与违约的区别)60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缔约能力(一)自然人1、无缔约能力的分类2、未成年人3、其他无缔约能力或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61(二)法人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3、中国法62二、合同的形式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63三、合

16、同的合法性(英国和美国、法国、德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不同规定)四、错误和误解五、欺诈六、胁迫七、显失公平64第四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一、合同的解释(英美、法国、德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不同规定)二、履约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65第五节违约及其救济措施一、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二、违约金66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7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发价1、发价的含义2、发价生效的时间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68(二)接受1、接受的含义2、接受生效的时

17、间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4、逾期的接受5、接受的撤回69第三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货的时间和地点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70(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71(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72二、买方的义务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73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具体规定(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1、损害赔偿2、预期违约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

18、生违约的救济方法74(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755、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6、撤销合同7、要求减价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货或只有一部分符合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补救方法10、请求损害赔偿76(三)买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卖方的救济方法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77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一、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一)各国国内法有关货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定(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

19、规定78二、货物风险的移转(一)各国法律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79第七章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1、疏忽2、违反担保3、严格责任80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81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82第八章第八章 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掌握可保利益的定义与作用熟悉最大诚信

20、的内容及应用了解近因的内涵及意义掌握补偿与代位追偿的内容及应用83本章内容本章内容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84第一节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定义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定义(Defini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1746年之前,英国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年之前,英国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被保险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被保险人出示他们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利益。人出示他们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利益。英国英国174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年颁布海上保

21、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746)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财产具有利益。85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和作用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和作用(Feature&Function)(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确定的利益。(四)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是变动的关系。(五)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六)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七)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产生。86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

22、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一、最大诚信的定义一、最大诚信的定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 CII) 1991年 编 写 的ContractLawandInsurance书中的定义:“Utmost good faith is a positive duty to voluntarilydisclose,actuallyandfully,allfactsmaterialtotheriskbeingproposed,whetheraskedforthem

23、ornot.”87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ContentsofUtmostGoodFaith)(一)告知(Disclose)。也称“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materialfact)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为各国法律所确认。88(二)陈述(Representation)在洽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实答复。由于陈述的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也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内容,如英国1

24、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0条把陈述单独列入。89(三)保证(Warranty)英国1906年 海上保险法对“保证”的解释:A warranty means a promissory warranty,that is to say, a warranty by which the assuredundertakesthatsomeparticularthingshallorshallnot be done, or that some condition shall befulfilled,orwherebyheaffirmsornegativestheexistenceofaparticulars

25、tateoffacts.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90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定义一、近因的定义(DefinitionofProximateCause)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编 写 的 Contract Law andInsurance一书中对近因原则的定义:Proximatecausemeansactive,efficientcausethatsetsinmotionatrainofeventswhichbringsaboutaresult,without the intervention of any f

26、orce started andworkingactivelyfromanewandindependentsource.91根据这一定义,近因是一种直接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有效原因,是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失发生过程中具有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因素。例如:n如果有两个独立而不相关联的原因,则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可视为损失的近因。n近因是哪个?92由于海上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不只一个,而是比较复杂的,因而,在海上保险的赔付中,近因这一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形成直接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93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Subjecttotheprovisions

27、ofthisAct,andunlessthepolicyotherwiseprovides,theinsurerisliableforanylossproxim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t,butheisnotliableforanylosswhichisnotproximatelycausedbyaperilinsuredagainst.(本法规定及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94二、近因原则的确定二、近因原则的确定(DecisionofProx

28、imateCause)95三、近因的认定规则三、近因的认定规则(RulesforDecisionofProximateCause)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96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一、一、DefinitionofIndemnity英国特许保险学会编写的ContractLawandInsurance的定义:Indemnity can be looked upon as exactfinancialcompensation,sufficienttoplacetheinsuredi

29、nthesamefinancialpositionafteraloss as he can enjoy immediately before itoccurs.97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应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98二、保险赔偿遵循的原则二、保险赔偿遵循的原则 (PrincipleofIndemnity)1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2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原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保险保

30、障程度3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原则99第五节第五节 追偿原则追偿原则一、追偿原则的定义一、追偿原则的定义(DefinitionofSubrogation)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者过错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保险人为了便利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100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252252条款规定:条款规定:条款规定:条款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

31、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 ”第第第第 252 252 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

32、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101二、我国法律的规定二、我国法律的规定(StipulationbyLaw)海商法的规定:1被保险人放弃权利,保险人扣减保险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

33、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1022第三者先行赔付,保险人扣减部分赔偿。3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54254条第一款的规定: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险人支付

34、保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处理。处理。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54254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从第三人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1034在委付或实际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取得了对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海商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海商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海商法规定:发

35、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海商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标的物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标的物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标的物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

36、的七日内通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由保险人偿还。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由保险人偿还。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由保险人偿还。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由保险人偿还。1045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支付保险赔偿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37、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 “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 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 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105第九章:票第九章:票 据据 法法票据与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 汇票、本票与支票汇票、本票与支票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

38、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106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票据概述票据法概述107一、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票据(Bills)是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务凭证。票据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凭证,如钞票、借据、发票、提单、仓单、保险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狭义的票据特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它是一方当事人承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确定日期向第三方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有价证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其中汇票、支票是付款委托,本票是付款承诺108一、票据概述2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票据是一种信

39、用工具票据是一种结算工具票据是一种融资工具109一、票据概述3票据的特征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110二、票据法概述1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NegotiableInstrumentsLaw)是调整票据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狭义的票据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指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111二、票据法概述2

40、票据法的特征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112 票据立法英美法11882年英国票据法2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大陆法系3. 日内瓦统一法: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4.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113第二节:汇票、本票与支票汇票本票支票114一、汇票汇票(Billof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15一、汇票1汇票的特征汇票是出票人一

41、种书面的支付命令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限制116一、汇票2汇票的种类根据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将汇票划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的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划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是否附有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17一、汇票3汇票上的记载内容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标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出票人签章118一、汇票汇票的其他记载事项汇票的到期日汇票的付款地点其他任意记载项目任意记载事项一般是出票人等根据需要记载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内容。例如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等。11

42、9二、本票1本票的概念本票(Promissory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20二、本票2本票的特征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本票无须承兑本票只有一张121二、本票2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银行本票3本票的记载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六个方面:“本票”字样;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122二、本票4出票人的资格在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由于银行本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各国为了加强对现金和货币金融市场的管理,往往对银行发行本票有一些限制。123三、支票支票(Che

43、queorCheck)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24三、支票1支票的特征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25三、支票2支票的种类根据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支票可以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根据支票付款方式的不同,把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126三、支票3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

44、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27三、支票4支票的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和追索,除关于支票的另有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但是,支票的付款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签名样式或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28三、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有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

45、票据所载金额。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129第三节: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130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包括: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票据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其表现为收款人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承担付款或者承兑的义务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后负有担保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在遭到拒付后有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131一、票据关系

46、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承兑人、出票人请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作为背书人对于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已履行债务(付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于参加承兑人与参加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132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133三、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134第五节: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概述票据上权利的取得票据上权利的行使票据上权利的移转票据上权利的消灭票据上权利的丧失135一、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特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

47、所载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136二、票据上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137三、票据上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一般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必须持有票据,二是权利人应进行票据提示138四、票据上权利的移转票据上权利的转移是指票据权利人也就是持票人的变化。票据上权利的移转有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两种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的转让均以交付为要件。交付记名票据,只以交付转让,不用签名。空白背书的票据,可以以交付而转让但须签名,其他背书,则以背书兼交付之转让的方法,发票人禁止背书的票据,只能以普通

48、债权让与的方法转让,但仍须交付。139五、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丧失法律意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票据权利消灭付款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票据缺乏法定记载事项140六、票据权利的丧失1票据权利丧失的概念票据的丧失指持票人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票据的物质形态的灭失,遗失或者被盗2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权判决1411、设权性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1422、无因性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

49、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1433、文义性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1444、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1455、流通转让性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1466、货币性

50、以支付货币为目的。1477、债权性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1488、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1499、返还性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15010、可追索性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151第四节: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含义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票据行为的特点票据行为的代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提示付款拒

51、付追索贴现152一、票据行为的含义票据行为包括狭义的票据行为和广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除上面提到的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涂改等等。153二、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1形式要件法定记载事项票据行为人签名2实质要件明确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票据的交付154三、票据行为的特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155四、票据行为的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这是通

52、常形态的票据代理适用一般民事代理的显名代理原则156五、出票1出票的含义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出票的法律效力对出票人来说,票据一旦开出,其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果受票人拒绝对票据进行承兑或付款,那么出票人必须对受款人或者其他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157五、出票其次,对收款人而言,票据的开出使他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成为票据的主债权人。他可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还可以将汇票转让,但受款人须遵守有关背书、提示、发出拒付或拒绝承兑通知、试销等法律规定。158五、出票最后,对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来说,票据的出票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

53、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对汇票除非付款人承兑之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对于支票,付款人可以接受付款指令也可以拒付,主要取决于出票人的信用、收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协议以及票据提示时付款人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但是对本票而言,他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重合的,付款人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已保证付款,如果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起诉159六、背书1背书的含义所谓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一般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或者不写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160六、背书2背书的法律效力首先对背书人来说,背书的完成意味着其失去票据的权利,背书人不再持有票据,失去了请求承兑和付款的权利。同时背书人一

54、旦签字就必须对票据义务负责,并且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人持有的票据在向付款人提示时被拒付,那么背书人应当接受被背书人的追索。其次,对于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就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161七、承兑1承兑的含义承兑(Acceptance)是一种只在远期汇票上发生的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的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提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并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记载于汇票之上的票据行为162七、承兑2承兑的法律效力首先对承兑人来说,他对汇票承兑之后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其次,对出票人而言,票据经过承兑以后,由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最后对

55、持票人而言,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以后,其收款就有了保障,并且还利于汇票的转让。因为,一般的受让人都不愿意接受未承兑的汇票。163七、承兑3承兑的种类根据承兑时是否附有条件,承兑可以分为两种:普通承兑即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承兑,这种承兑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有条件的承兑是承兑汇票是附加了一些条件164七、承兑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也只是在远期汇票中才发生的一种票据行为。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开始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持票人追索,维护特定义务人的信誉。165七、承兑日内瓦公约规定参加承兑人作参加承兑后,就必须对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包括持票人负责。如果到期向付

56、款人作付款提示遭拒付,持票人便可在作拒绝证书后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参加承兑人付款后,有权要求被参加承兑人偿还所付款项166八、保证1保证的含义票据的保证是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保证对汇票、本票和支票都适用。保证一般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167八、保证2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对汇票保证后,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我国票据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义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168九、保付1保付的含义保付是支票中的票据法律行为。保付

57、是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保付的具体做法是在票据上记载保付文句和保付日期,并在票据上签名,然后将支票交付给持票人169九、保付2保付的法律效力支票中的保付是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类似于汇票中的承兑。付款银行为保付行为后,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170十、提示1提示的含义提示(presentment)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由该定义可见,提示包括:承兑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票据到期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是在即期或远期票据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171十、提示2提示的时间

58、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即期票据必须在出票日后的1个月内作付款提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作付款提示;支票提示期限为出票10日内作付款提示;本票为出票后2个月内作付款提示。172十、提示3提示的地点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地点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如果票据上没有指定地点,那么应在付款人营业地或住所提示。4提示的法律效力持票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是持票人的自由,但是如果持票人有义务做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而他没有适当履

59、行这一义务,那么这就免除了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如果票据已经得到承兑,则承兑人仍需要对付款承担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173十一、付款付款(Payment)是指在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174十二、拒付拒付(Dis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除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外,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2款规定,下列情形也可以视为拒付: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175十三、追索1追索的含义追索(Recourse)是持票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

60、,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请求偿还的行为。176十三、追索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首先,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在记载上是合格在背书上是连续的;其次,发生了拒付;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177十三、追索3追索的对象持票人行使追索的对象,在票据法中叫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可以是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承兑人及担保人以及所有在汇票上签字对汇票金额的支付承担责任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一人追索,也可向他们共同追索。178十三、追索4追索的金额追索金额的确定,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向被追索人请求支付下列金额: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

61、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的金额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79十四、贴现票据贴现(Discount)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180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教学目标:通过讲授使学生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效力、我国涉外诉讼案件的管辖原则,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及仲

62、裁协议,熟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程序181重点难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裁决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82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一)受理案件的依据(二)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三)审理案件的方式(四)审理结果(五)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六)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183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二)地方性常设仲裁机构(三)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184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概述1、概念及特点2、法律依据(1)国内法(2)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3)国际公约185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和类型2、仲裁协议的有系效要件3、仲裁协议的作用4、仲裁协议的内容186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三、仲裁的审理四、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187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概念二、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三、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四、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强制执行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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