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71932321 上传时间:2024-08-12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370.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 热点问题和案例企业解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Business plan report1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更多研究报告,请联系:021-51855318club_Business plan report2每当提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 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 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尤其是针对一些跨期发票的处理, 更是令广大财务人员苦恼不已。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 如果报销及时话应该是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的, 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

2、销的情况。 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 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跨期发票就不可以扣除么?我个人的意见是, 只要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安排,企业产生的跨期发票税前扣除就不会那么麻烦了。【基本案例陈述】A 公司为 B 公司提供勘探设计服务,双方于 2015 年 2 月份签订了一份金额为 10 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约定 A 公司必须在 2015 年结束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付款方面首期预付款于 2015 年 4 月份由 B 公司支付给 A 公司合同总价款的 30%,余下的款项 B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和 2016 年的 3 月份支付合同

3、价款的 40%和 30%。2015 年 12 月末,A 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可是由于双方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A公司在 2015 年 4 月份收到的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到 2016 年 2 月末才流转到 B 公司财务人员手中, 为此 B 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税前扣除为由拒收, 且预付款发票不解决后期双方约定的合同尾款时间也会因此延迟。对此 A 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B 公司的财务人员拒收就做对了吗?【案例剖析】双方签订的合同采取的是预付款模式支付,合同要求必须与 2015 年年底完工,且合同之中明确了款项支付的次数和时间。【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点。而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 为服务、 无形资产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 A 公司收到 30%的预付款,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即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流转税类一般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而企业所得税则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 进行适当的调整处理, 因而一般而言在一个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内发生的且据实列示成本费用, 是获得税前扣除的基础和前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在当年实际发生的、归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当列支在当期,并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当期的费用计入以后年度损益, 则在列支年度不能税前扣除, 而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合同出于质量保障的考量, 部分合同款项延后支付, 只要是合同双方真是的意愿都是可以的。但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却已于 2015 年度完成, 因此 A 合同尾款即便是在 2016 年度 3 月份Busine

6、ss plan report3完成支付,AB 双方都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在 2015 年年底一方确认收入一方确认成本费用支出。因此虽然 2016 年度才支付合同尾款,但是相应的费用应当在 2015 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体现。【案例处理分析】我们再回到问题本身,对于因双方工作人员因素造成 30%预付款发票的跨期问题。若想税前扣除怎么办?难道真的因为付款方强势,为了不影响后续合同尾款的取得,A 公司将2015 年 4 月份开具的发票收回,冲红后重新在 2016 年度给 B 公司开具发票?若照此思路处理,其实企业所得税依旧不可以在 16 年汇算清缴时获得税前扣除。为什么?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合同约定 A 公司

7、必须于 2015 年度完成,并提交相应的工作内容。显然 A 公司已经完成, 只是涉及到合同款的后续支付问题, 即就该合同而言实际完成是在 2015年, 对于 A 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 2015 年度的收入, 对于 B 公司而言应当确认为 2015 年度的成本或费用,而不在于 B 是否向 A 支付合同款的问题。那么 B 公司财务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跨期发票在 2015 年度获得税前扣除呢?首先,账务处理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未收到发票时候对费用进行预估,计入当期费用或成本。对于预付 30%的合同款,B 公司虽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依照合同其成本是可以明确可靠地计量的,需要将预付款暂估至本期的成本或者费用

8、之中。另外对于未支付的 30%的合同尾款也应当先做成本费用暂估的结转,后期在做支付处理。相应账务处理如下:1、30%的预付款结转借:XX 工程成本/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 30000贷:预付账款A 公司 30000其次,等到 2016 年 2 月底经办人员拿着发票来冲抵预付款的时候,只需要将该张 2015 年 4月份开具的发票增加到上述凭证附件之中即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 34 号)第六款之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9、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平时发票暂时没有取得, 但是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真实计量确认的, 只要企业在次年的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都是可税前扣除的, 前提是企业财务要有权责发生制意识, 要有预见性,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2、30%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借:XX 工程成本/管理费用-勘察设计费 30000贷:应付账款A 公司 30000待 2016 年 3 月份实际支付该笔合同尾款时,冲抵相应的应付账款即可。如果 B公司强行退回发票, 重新让 A 公司开具16 年的发票并且在16 年确认了该笔费用,那么就得在 16 年汇算清缴时候做纳税调增,要想扣除就只有同时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

10、,待税务局同意后,可重新申报 2015 年企业所得税,调减 2015 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申请退税。也可根据 2012 年第 15 号公告申请抵减 2016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或以后年度应补税款。政策依据Business plan report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款执行,需 B 企业向主管税局就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做专项申报及说明, 在税局同意下的情况下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 5 年。总结显然通过上述分析,对于

11、跨期发票不是没有解决的途径和道路,但是,为了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财务人员在季度终了,年度终了的时候,多一份细致,多一点责任心,即便是在没有较好的财务报销制度的约束下, 对于跨期发票也是可以很轻松的解决应对的。 关键是作为财务人员的你有没有真真切切的落实好合同管税的理念, 有没有财税管控的预见性, 有没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意识!税务风险的防控, 不应等到发生了重大的税务问题才想办法解决, 而应通过平时的预见性处理提前将财税风险消弭于萌芽阶段。 需知当前我国的企业说的税的管理模式还是 “以企业财务处理为基础, 税务后续调整为辅” 的申报管理模式。 日常的税务管理中得预见性处理,可为后期的税务处理提供一定的活动空间。免责声明免责声明: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高顿财税学院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高顿财税学院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高顿财税学院认为可靠,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