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71589370 上传时间:2024-08-11 格式:PPT 页数:82 大小:1.1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_第1页
第1页 / 共82页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_第2页
第2页 / 共82页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_第3页
第3页 / 共82页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_第4页
第4页 / 共82页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_第5页
第5页 / 共8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培训班项目业主(8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征占用林地培训班征占用林地培训班自治区林业厅林政处自治区林业厅林政处2014年年10月月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程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及办理程序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 韦龙斌韦龙斌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71-6783876 156771172260771-6783876 15677117226目目 录录 前前 言言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

2、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第第七七章章 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第第八八章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前前 言言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据统计,我区林地面积为1588.09万公顷,占我区土地总面积66.88%,几乎所有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都

3、涉及林地。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一、林地概念一、林地概念 林地,即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林业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统称为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林地还应当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业用地性质的用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为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和其他有林地权

4、属证明的农、牧、副、渔等辅助生产用地。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二、林地分类二、林地分类 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的土地划分标准,土地总面积包含沿海低潮线以上的土地面积之和,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按林地类型划分,林地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8个类型。 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按林种分类系统及划分标准,将其中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的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即: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经济林林地。 按主导功能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个类别

5、,其中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属公益林地,用材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属商品林地。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三、林业、国土法律法规中的林地概念差异三、林业、国土法律法规中的林地概念差异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与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林地的定义和分类互不统一,在森林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个地类认定和面积数量的问题。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

6、林。 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 国土部门土地调查中的林地只包含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苗圃地,但不包括宜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和部分辅助性用地。 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统计口径,有林地、灌木林地中的经济林地包含了土地调查中的部分园地,辅助性用地中包含部分建设用地,宜林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中包含了部分荒草地、裸地、其他未利用土地等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自然保留地。第一章第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与土地调查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比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与土地调查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比较 第一章第

7、一章 林地概念及其分类林地概念及其分类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地位的规定一、法律法规对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地位的规定 从顶层设计看,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属建建设设用用地地报批的前置性和准入性审核(不属于其他事项的前置程序)。其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三部法律法规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9、施条例第第十十六六条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第十十七七条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

10、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修建道路、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埋设电缆等建设项目,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或者避开林木。确实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以及为建设项目留出通道或者划定保护范围并且在通道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允许种植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通道内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允许种植林木或者建设期间

11、砍伐林木后允许重新种植林木的,不需要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允许种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者签订林木砍伐补偿协议,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 号)的规定,为了严格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除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

12、务的工程用地外,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就是类似森林采伐限额一样,对年度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行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能超定额使用林地。三三、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类型及权限 包含三种类型: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一)长期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第十十六六条条规定: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

13、林地面积1010公公顷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35公公顷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70公公顷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

14、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规定,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

15、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四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的相关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规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如下: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 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

16、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

17、外的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4.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

18、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6.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可以占用征用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19、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二)其他规定(二)其他规定 1.1.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定。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 号)的规定,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

20、、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报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具体执行办法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单体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先行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政发201056 号)的要求组织申报。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2.2.一次性申请规定。一次性申请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

21、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3.3.未批先用林地补办占用征收林地规定。未批先用林地补办占用征收林地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五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拟用林地的生态区位的要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拟用林地的生态区

22、位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已于2012年12月2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全区112个县(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已经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工程除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一)项目建设工程须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林函规字2010181

23、号):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规发2011110号):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各项林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建、工业交通、水利能源工矿旅游农业、环保等各类建设项目,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项目占用林地的整体控制作用 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 1956-2011)标准,依据

24、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保护等级进行系统评价定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县域范围内林地分为、共4个保护等级。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级保护林地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级保护林地包括除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自治区级公益林地等。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实行严格保护。实施局部除国家和自治区重要基础设施和项目征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 级保护林地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

25、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使用林地。 级保护林地是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使用林地。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六、六、其它法规政策在技术层面的相关规定其它法规政策在技术层面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禁止供地的项目不得使用林地,限制供地的项目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使用林地; (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三)建设项目用地要以具体项目申报用地,不能以工业园、开发区等名义申请用地; 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 (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

26、,不能通过租用林地的方式改变林地用途; (五)不得随意扩大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将非临时用地以临时用地的形式审批,或对一些临时用地项目化整为零审批;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必须符合其总体规划。第二章第二章 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占用征收林地的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审核程序(一)审核程序 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行

27、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权属属于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向该林场提出申请。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主管部门。 属于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由于自治区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占用征收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给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

28、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

29、8)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

30、料。 (9)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2.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直国有林场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二二、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审批程序 拟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县级林业厅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

31、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审查后,认为材料齐

32、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拟临时使用林地权属属于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拟临时使用林地权属属于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向该林场提出申请。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初审后,材料齐全,向该林场提出申请。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初审后,材料齐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主管部门。符合临时使用林地条件的,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主管部门。属于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属于自治区审核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国家林业主管

33、部门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上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34、 (7)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8)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征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临时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9)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2.有关林业

35、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依据和标准与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相同。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三、长期占用征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三、长期占用征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凭项目批文、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补偿协议、林权证、申请人资料等)属地林业主管部门(使用区直林场林地的,直接向林场提出申请)初审设区市林业局审查并同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3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服务窗口受理自治区林业厅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查核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自治区林业厅负责人审批自治区林业厅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人领取批件备注:备注: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林业厅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第三章第三章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审核意见,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报批的重要材料,是审核审批项目使用林地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一、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

37、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该文件规定: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 (一)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38、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 (二)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第四章第四章

3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 二、报告审核权限二、报告审核权限 严格审核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工作的重要程序,是林业行政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对促进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使用林地具有重要意义。 (一)下列建设项目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审核: 1.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2.跨设区的市使用林地的项目; 3.使用林业系统区直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的项目; 4.使用林地面积10 公顷以上(含10 公顷)的项目; 5.使用林地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

40、关事项 (二)使用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由设区的市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三)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 三、审核意见的内容三、审核意见的内容 审核意见应涵盖建设项目的有效性有效性,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植被恢复方案的可行性,调查成果的可靠可行性、合理性,植被恢复方案的可行性,调查成果的可靠性等方面的审查结果,

41、性等方面的审查结果,以及综合的审核结论意见和有关建议。项目选址不科学的,应提出合理化建议;项目用地特别是占用林地规模不合理的,应提出核减建议。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没有征占用林地定额保障、植被恢复方案不可行的报告,不能审核通过。凡审核不合格或者需要修改的,编制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审核组织单位确认后方能付印。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相关事项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林地等级概念一、几个林地等级概念 目前,关于林地的等级,存在三个方面的划分。 一一是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里面确定的林

42、林地地保保护护等等级级,分为、共4个保护等级。 二二是是国国家家公公益益林林保保护护等等级级,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二、三)。 三是林地质量等级,三是林地质量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个等级。 在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材料中,应重点强调和关注的是林地保护等级林地保护等级、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 二、建设项目能占用何种类型林地二、建设项目能占用何种类型林地 目前,何种级别、何种类型的项目,能占用何种类型的林地,即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必须要依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印发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一条、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

43、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护利用等级来共同确定。 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项目能否占用公益林地,目前应按照如下思路梳理: 首先首先,拟用林地是否属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一级保护林地,如是,则任何建设项目均不能使用该林地。 其次其次,拟用林地是否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如是,则项目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否则不能使用。 最后最后,对照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规范 (林资发2003139号) 第一条,按照项目的层级和类型,来判断是否能占用征收拟用林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现行政策,

44、即使是配套服务于国按现行政策,即使是配套服务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取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取土、采石、采沙,也不能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土、采石、采沙,也不能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 禁止在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

45、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三、项目的批准文件三、项目的批准文件 区分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层级准备项目批准文件。 (一)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项目批准文件的是指: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

46、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3.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二)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项目 1.自治区重大项目,执行桂林发200937号文件规定(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重大项目,只需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预核准、立项、备案审批权限的部门单独立项并附批准文件,可以单个项目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核批手续)。这个文件是我厅2009年为应对当时的扩大内需项目制订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沿用至今。需要注意的

47、是,如在上报阶段已批复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则直接运用已有的工可、初设批复文件。这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批用脱节!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2.非自治区重大项目。项目批准文件是指: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其中不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环节的,要有主管部门说明文件;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3)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8、)。其中,属批次用地中尚未明确具体建设用地单位的,以发改部门对土地储备中心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范围的规划图件作为项目批准文件。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四、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分期报批四、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分期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只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文件)里面明确了分期建设内容,就可按分期报批占用征收林地材料

49、。我厅在工作实践中给予较为灵活的环境,放宽到:一是能体现分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放宽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其中任一种均可,二是如在前三种文件里面没有提及,确需分期报批也可由当地发改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分期实施说明。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五、项目补偿协议的类型和有效性五、项目补偿协议的类型和有效性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对补偿协议的规定 ,自治区审核审批权限之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其补偿协议可为以下类型之一: (一)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50、(二)县(市、区)征地拆迁部门或其他有征地职能的政府机构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含土地、林木的补偿)。如协议土地面积大于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则需县(市、区)征地拆迁部门或其他有征地职能的政府机构说明项目占用征收林地位于征地协议面积之内。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补偿、补助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2013年1月1日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按2013年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签订征地协议。2013年1月1日以前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其征收林地补偿标准按2013年之前的征地协议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51、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六六、关于委托办理林地许可手续、关于委托办理林地许可手续 可以委托其子公司等单位办理,要有委托书明确职责,在办理林地手续中需要使用公章的,必须是盖批准文中核准单位的章,最终核发林地许可证的也是该核准单位。 七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林计发200375号)明确:“办法中城市及规划区的林地是指地级市,其他县级市不属于按2倍收取的范围”。 第五章第五章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

52、注意事项 一、天然气石油管线一、天然气石油管线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0105号)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含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这类问题主要是对管道地下通过权的管理,对地下部分采取临时占用林地方式,对地面建设内容则按长期用地。在天然石油气管道用地管理政策上,国土、林业两部门有所区别,主要是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国土部门是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53、四十八条规定,而林业部门是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0105号)规定。项目业主、林业规划设计单位都要注意,林资发2010105号文确定的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 对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林业部门在审核可行性报告时既要严格执行林资发201010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还要紧紧把握该文第三条的规定,即国家林业局这个文件有个原则是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补偿就高不就低的。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二、电力线路二、电力线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

54、委会公告第85号,200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修建道路、架设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旅游索道、铺设管道、埋设电缆等建设项目,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或者避开林木。确实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以及为建设项目留出通道或者划定保护范围并且在通道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允许种植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建设项目通道内或者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允许种植林木或者建设期间砍伐林木后允许重新种植林木的,不需要办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手续;允许种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与林木所有者签订林木砍伐补偿协议,支付林木补偿费。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

55、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防护走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53号)规定:(一)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建设工程的塔基所占用的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二)高压架空输电线线路防护走廊,因未改变林地的用地性质及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不需要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但应尽可能不砍伐林木或者少砍伐林木,确需砍伐林木的,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木补偿费。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三三、坟墓和公墓占用林地、坟墓和公墓占用林地 民政部等八部委

56、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规定:“(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

57、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

58、)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因此,林林业业部部门门在在取取得得民民政政部部门门的的审审批批意意见见后后,再再依法审核公墓建设占用征收林地。依法审核公墓建设占用征收林地。 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 四、四、其它一些特殊项目其它一些特殊项目加油站建设项目属特殊行业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须提供自治区商务厅的相关批复。木材经营加工类项目,只要符合产业政策,须提供相关木材经营加

59、工许可的相关批复。技改类项目,须提供工信部门的相关批复。第六章第六章 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几种特殊类型用地的注意事项一、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元至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二、刑事处罚二、刑事处罚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60、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作了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七章第七章 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

61、责任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对未批先用、违法使用林地,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具体应用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

62、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者单处罚金:第七章第七章 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

63、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六条规定:第六条规定: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第七章第七章 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未批先用、非法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前启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一、提前启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 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要督促项目业主及时联系符合资质要求的技术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或在正式确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后)

64、启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最终上报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应以初步设计批准(施工图批复)的选址选线占用征收林地的范围(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减少报批工作反复和林地批而不用、少批多用、越界使用等情况发生。 二、区分长期、临时分别组织材料二、区分长期、临时分别组织材料 同一项目涉及长期占用征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可合并编制同一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但应分别组织长期占用征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报件材料,分别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不要互相影响报批工作。第八章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三三、出具正确的补偿方案和承诺书、出具

65、正确的补偿方案和承诺书 为加快重大项目审核审批,根据国家林业局对上报材料的审查要求,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可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及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书,不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涉及本辖区内的重大项目的征地补偿方案,并出具承诺书,以便我厅及时组织材料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按照前面所要求的材料类型和深度准备征地协议书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八章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四、用好用足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政策四、用好用足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

66、地政策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 号)“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报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厅下发的关于单体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先行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政发201056 号)申报。

67、第八章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完善项目调址改线占用林地审批五、及时完善项目调址改线占用林地审批 原已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的项目,其调址改线只涉及新增占用征收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确定的权限分别由国家林业局或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既有新增又有改线后不用情形的,则必须报国家林业局办理行政许可变更审批。原已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的项目,其调址改线后新增占用征收林地超过自治区权限的,新增部分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确定的权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原已经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的项目有部分林地不用的,或既有新增

68、(自治区权限内)又有改线后不用情形的,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办理行政许可变更审批。第八章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六、六、请请项目业主密切配合上报工作项目业主密切配合上报工作 项目业主要及时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深入研究项目建设时序,优化工作流程,充分用好临时用地、先行用地等政策,不要出现未批先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密切配合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材料上报。第八章第八章 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加快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和建议案例案例: 洛湛铁路通道新建岑溪至玉林段为我国南北铁路干线之一洛阳至湛江铁路通道的组成部分。该项目已经

6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交运2005699号和铁道部铁鉴函2005624号批准建设。洛湛线岑溪至玉林段路线工程总用地面积272.86公顷,其中使用林地面积共135.4339公顷(长期占用征收林地129.1250公顷,临时占用林地6.3089公顷)。长期占用征收林地129.1250公顷中,按行政区域划分,其中岑溪市24.9251公顷、容县55.0389公顷、北流市27.2231公顷、玉州区21.9379公顷;按林地类型划分,其中防护林林地4.0536公顷,用材林林地55.1294公顷,经济林林地65.9654公顷,其它林地3.9766公顷。临时占用林地6.3089公顷中,按林地类型划分,其中用材

70、林林地2.3122公顷,经济林林地1.4247公顷,其它林地2.572公顷。洛湛铁路通道新建岑溪至玉林段项目于2005年开工建设,2009年完工。直到2013年才补办完征占用林地手续。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分析:分析: 1.项目未经依法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即开工建设,属未批先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2.长期占用征收林地129.125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须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临时占用林地6.3089公顷,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应由设区的市审批。 3.该项目未批先用林地

71、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6月25日经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含梧州市岑溪段),侦查终结后移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铁路项目建设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违法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项目业主不起诉。根据检察机关的决定,该案转为行政案件处理,自治区林业厅依法对该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进行了行政处罚,对项目业主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予1354.339万元的罚款。项目业主根据处罚决定,按时缴纳了罚款。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 4.2012年12月,项目业主分别向岑溪市林业局、容县林业局、北流市林

72、业局、玉州区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岑溪市林业局、容县林业局、北流市林业局、玉州区林业局初步审查后,认为洛湛铁路通道新建岑溪至玉林段拟使用林地没有涉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无古树名木分布。未批先用林地违法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完毕,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法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要求;已按广西及玉林市、梧州市当时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兑现补偿;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使用林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补办使用林地手续符合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可以补办长期占用征收林地审核、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遂将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行文报梧州市林业局和玉林市林业局审查。梧州、玉林市林业局审查后,认为该项目申请使用林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要求,将申请材料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后按审核权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一直到2013年获得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附:典型案例分析谢谢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