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释义(2021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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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债务承当合同释义债务承当合同释义摘要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在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建立的社会背景下,商业的开展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此通说,笔者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深入分析,得出在商事领域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当合同主体的结论。关键词债务承当合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债务承当合同是债务承当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债务承当合同因主体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参考文献一)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民法通那么?第 91 条前段的规定:“

2、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针对债务承当合同的形势而言,显然?民法通那么?与理论界是一致的。尽管?合同法?第 84 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仅仅肯定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当合同,对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务承当合同并没有明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与此而言,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那么,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当合

3、同进行债务的转移。(参考文献二)也就是说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即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笔者认为,对于债权人能否成为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要进行区别对待:在民事领域,债权人可以是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在商事领域,特别是以产品为标的物的债务,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因为在民事领域中,笔者的观点与通说相同,所以本文仅对商事领域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探讨。尽管我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已成为市场活动的最重要的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日益彰显,区别对待是十分必要的。一、事实方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

4、作为国家意识的表达,其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因此探讨法律问题必须紧密结合社会现实。在商事领域,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事实理由如下:1. 债权人成为债务承当合同主体可能会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方案的运作。精品文档,word 文档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企业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所谓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参考文献三)企业主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企业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的法律形态,公司企业最为典型。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开展,企业特别是公司企业的生产规模迅速增大,生产流程加

5、快,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变化,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其生产经营方案来运作。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后,一定会按照合同安排他的生产经营方案,以保证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假设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当合同主体,那么第三人可能随时基于债务承当合同履行与原合同义务,这样无疑会出乎债务人的意料,打破其生产经营方案,造成存货积压,停产停工。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之间的一项交易往往并不是两个企业之间的事情,而需要很多企业的共同协力来完成,因此一个合同之外会存在许多与其相关的合同,这些合同可以说是同呼吸共命运。假设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当合同主体,第三人履行原合同义务,这就可能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他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诸如购

6、置零配件、委托生产加工、仓储、运输之类的相关合同。在经济方面也许可以通过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补救,但因为企业不能要求精神损害,在这系列合同相对人心目中可能形成的债务人不守诚信的观念给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将是难以弥补的。诚信是企业之本,失去诚信给债务人带来的也许会是灭顶之灾。2. 债权人成为债务承当合同主体可能严重影响债务人职工的利益。现代社会讲究按劳分配,这在企业与职工之间表达为加工企业的职工按件计酬和销售企业的职工按销售额或者销售利润提成工资。象前文所说,假设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当合同主体,可能造成债务人的停产停工,这将对加工企业按件计酬的职工的福利待遇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说这些职工福利待遇的

7、减少的同时,其劳动时间与劳动量也在相对减少,加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存在,这些职工的生活不会到难以维持的地步,似乎还是符合情理的,那么对于依靠销售提成为其工资来源的销售人员,他们的劳动是已经付出,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当合同后,作为强势主体的债务人就可能以货物并没有真正销售出去、债权人对其支付货款纯粹是两个公司的事情与销售人员无关等种种事由为借口来拒绝向销售人员支付提成,作为弱势一方的销售人员很难取得其应得的劳动所得。承当合同主体可能导致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实现。精品文档,word 文档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8、建立,我国社会财富大大增多,为了刺激消费,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数次连续调低存款利率,国务院于 1999 年 9 月 30 日作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方法?的规定,这些因素都促使或加快我国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可以说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卖方的竞争最为剧烈,为了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企业在自己的营销方面的投入大大地增加,可以说为了能够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企业可能投入很多。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终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作为某份具体合同的当事人,其签订此合同的目的可能会与它的终极目标不相一致,比方某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目的绝不会仅仅是为了

9、获得其对销售商所享有的债权,更是为了通过销售商的销售渠道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消费者,扩大自己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使自己的品牌能够被更多的消费者所认知、认同,增强企业的知名度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这些都是要通过作为债务人的生产者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交付货物的债务来实现的,可以说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样是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假设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由第三人履行原合同义务,那么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很好的实现。如前文所说,我国已是买方市场,卖方的竞争最为剧烈,为了翻开产品销路,企业会使出浑身解数,采取各种营销策略,特别是一种新的品牌或新的产品首次上市,商家采取免费或者很低的价格进

10、入市场是很正常的现象。假设允许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当合同,在得知债权人需要债务人的产品后,如果第三人拥有同样的产品,为了能扩大产品的销售渠道,第三人极有可能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来承当此债务,从而到达最终挖走债务人客户的目的。这样第三人就可以不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只要盯住自己市场竞争者,通过债务承当合同的签订就能到达不劳而获、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形成不正当竞争。二、法律方面从法律方面来讲,债权人同样不宜成为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理由如下:首先,权利有“你的、“我的之分,义务同样应该有“你的、“我的之分。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事发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权利义务的别离首先表现在财产归属上出现“我的、“你的。

11、(参考文献四)一般认为,自从社会出现剩余产品后,人们就开始了利益的划分,国家出现以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就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财产私有制,赋予自己法律权利,来保精品文档,word 文档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护本阶级的利益,因此权利总是与一定利益相关,大多数人们能够主动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强调“我的就是“我的。但对于义务,一般认为是在法律上的不利益,所以人们对自己的义务有着天然的回避倾向,如果有人愿意代替自己履行义务,义务主体一般不会十分强调这是“我的义务而不让其他人来履行。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以上说法尚可成立;而在商事领域,如前文所述,商事主体的义务给义务人带来

12、的绝不仅仅是不利益,因此在义务方面也有强调“你的、“我的之必要,这也表达了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义务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重要。其次,正因为义务对法律权利主体与法律义务主体同样具有利益,所以债权人可以处分其债权但不宜处分义务。债权人得依债权的权能而行为,债权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处分权能包括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参考文件五),其他的各种关于债权权能的学说中也没有一个把处分债务作为债权的权能之一,故债权人不能直接处分债务,而只能通过处分债权来间接处分债务,且其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完全可以到达处分债务之目的,实无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协议的必要,所以债权人不宜成为

13、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最后,作为支撑第三人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债务承当合同的主要理由“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并不能够成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民商事法律领域内的原那么,假设没有法律的规定不能轻易地说“一主体比另一主体拥有更优越的地位,除非不会给其他主体带来不利益。立法上,?合同法?并没规定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当合同;理论中,债权人也不拥有处分债务的权能;在事实方面,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当合同可能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益,所以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并不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三、结束语在?民法通那么?制定时,我国的市场

14、经济还未建立,采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转移具有同样的地位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合同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商业得到很大开展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立法者并没有继承?民法通那么?的立法原那么,而只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可以达成债务承当合同,这说明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在商业领域,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当合同主体,而在现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权衡民事、商事领域的协调,作出?合同法?第84 条的规定,给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当合同的效力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精品文档,word 文档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必须说明的是,笔者只是认为在商事领域,债权人

15、不宜成为债务承当合同的主体,并无意彻底否认债权人成为债务承当同合的主体资格。基于民、商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与利益都有一定的处分权,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当合同后,如果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债务承当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承当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因债权人欠缺对债务处分的权利,把此合同定位为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较为适宜。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505 页。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 9 月第 1 版,第 362页。3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06页。4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2003 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第 60 页。5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 9 月第一版,第 304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精品文档,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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