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一、社团组建方式 学校依据师资情况和学生需求组建学生社团并安排老师 支持学生自发组织社团并聘请老师, 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开展活动 社团名称由学生和老师共同讨论确定 二、社团招募方式 一般每学期初进行社团招新和人员调整, 控制人数避免增加管理难度 坚持“自愿参加”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报名社团要先经家长同意社团老师和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一学期内不再变更 三、活动时间地点 各社团制定科学合理的活动计划, 并做好记录活动时间为下午活动课时间,地点要相对固定学校努力为社团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各班主任要熟知本班参加各社团的学生名单和活动时间,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短信、家长会等途径将学生参加的社团名称、老师和活动时间告知家长 四、社团考勤管理 各社团成员和老师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不迟到不早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要提前请假 老师活动前先点名, 如人数不全务必核查原因活动中加强学生管理,避免学生中途无故离开班主任要做好配合工作,组织好放学,合理安排课外和卫生值日,督促学生按时参加社团因班级事务、课业、 病假事假等有学生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 班主任要主动和社团老师沟通。
社团活动结束后, 老师要组织学生排队放学, 清点人数无误后统一离校,并在离校登记表上签字 社团老师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工作原因不能开展社团活动的,要于当天中午前通知相关班主任,并由班主任传达给学生和家长因学校统一安排活动需取消社团活动的,先由学校通知社团老师,然后由社团老师通知班主任,再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样要在当天中午前传达到) 五、活动过程要求 每次活动时要认真组织,注意文明礼仪、纪律卫生,加强安全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六、社团收费管理 各社团不得收取学费需要购买学习用品的,坚持自愿原则,提倡家长自行购买,家长支持统一代购的要提前签订同意书 七、社团绩效管理 各社团要积极参加各级比赛, 为学校争得荣誉学校每学期末举行社团成果展演,定期进行优秀社团、优秀成员的评选表彰社团工作量计入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量化范围 2016年 9 月 《郑集一中学生社团活动考评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增加锻炼英语口语的意识, 激励社员积极有效的参加社团活动, 促进本社团的全面健康发展, 制定了本社团的社员考评细则 通过评价机制予以正确的指导方向, 推动本社团更好的发展。
本细则对社团的各项活动和日常工作进行量化,以此作为对社员的奖惩制度 二、考核内容: (一)每位社员在每次活动开始时要签到和结束时要签退,并有专门人员做好记录,作为日后的评比的一项依据10%) (二)社员无故缺席社团多次活动而且长期无法联系的,经过社团内公布认作此社员自愿退出, 以后的社团活动对此社员不进行通知视该成员不是本社团的成员不对其进行考核 (三)本社团社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或不能参加社团活动时需要提前通知本社团的负责人,负责人可进行登记记录情况 (四)每次的社团活动社员要及时到达,不能拖延社团活动或活动时间10%) (五) 每个社员应积极配合活动负责人的活动安排, 积极参加每次的活动,争取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每次活动上相应的负责人都要记录好社员的表现情况,以作为评比的依据之一60%) 郑集一中 2016年 9 月 《学生社团活动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集乡第一初级中学学生社团的管理, 严肃学校学生社团纪律, 健全学生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 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作用, 树立新时期郑集一中学生社团的良好形象,根据《郑集一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团组织按照本制度,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奖惩事宜 第三条 学生团组织执行该制度时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原则,慎行奖惩,做到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奖惩合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以表彰先进,鼓励后进 第五条 每学年学期末(秋季学期)评定出“优秀学生社团” 、 “优秀教师”及“优秀社团工作者” 第三章 惩戒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和社团有关规章制度, 无视有关社团管理制度, 不支持学校相关工作,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该社团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种类: (1 )通报批评; (2 )警告; (3 )勒令整顿; (4 )取缔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连续两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 )在规定时期内未注册,延期注册的; (3 )对校团委下达工作任务或通知综合事宜时, 态度恶劣或故意造成通讯不畅的; (4 )其他认为应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处分: (1 )连续两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 )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3 )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4 )其他认为应警告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勒令整顿处分: (1 )社团负责人出现重大问题的; (2 )社团活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 )社团管理混乱,内部极不和谐的; (4 )三次以上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5 )其他认为应勒令整顿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取缔社团处分: (1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 )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3 )背弃社团宗旨,清洁恶劣的; (4 )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5 )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6 )在规定时期内未注册,适当延长期限仍未进行注册的; (7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10 人的; (8 )其他认为应当撤销的 郑集一中 2016年 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