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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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 年 4 月 2日出生,汉族,现住 xx市 xx街道 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xx 市 xx 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街道解放路 445 号。法定代表人林 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 市 xx 街道办事处,住所地 xx 市 xx 街道解放路 445 号,组织机构代码 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 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 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 xx 市 xx 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

2、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 xx 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 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 xx市 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承担。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

3、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 xx 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 xx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作为 xx 市 xx 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 412462 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 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 xx 市

4、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 xx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 412462元及违约金(自 1996 年 6月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 xx 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 年 3 月 10 日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 xx 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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