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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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工会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头作用, 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

2、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三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 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第三章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2 凡嘉陵集团公司员工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金牌员工。 1、在市场营销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

3、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推进节能减排、提升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国际、全国和省(市)级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由基层单位从金牌员工中按劳模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员工代表、基层工会、行政

4、同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写出书面事迹材料,上报集团工会。 3 集团工会牵头,会同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对推荐出来的劳动模范候选人进行全面考评、审查,提出考评意见,报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向全公司公示无异议后产生。 第七条 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根据重庆市和上级组织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评选条件,由集团工会牵头,会同组织干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从集团公司劳动模范中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基层单位意见,报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向全公司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重庆市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表彰。

5、第五章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在公司劳动竞赛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 第九条 省(市) 级以上劳动模范由重庆市和上级有关部门命名表彰.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 1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由公司颁发证书和奖品,发给一次性奖金 30000 元或同等外出培训参观学习机会。 2、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于当年岗位工资晋升一个岗级,同时按上级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规定, 结 4 合嘉陵实际,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享受一次疗养或休假,由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安排。疗养休假期间所需费用按公司、重庆市

6、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疗养或休假期间视同上班,不影响工资奖金收入。 2每两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3、劳动合同到期时,优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4、安排参加公司、本地区、行业等举办的社会活动,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 5、荣获并保持其荣誉的在岗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劳动模范津贴 200 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津贴 100 元,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生效,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子公司参照执行。 6荣获并保持其荣誉的劳动模范, 享受国家和企业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和待遇. 1、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 2

7、、违犯法纪,受劳动教养处理的; 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理的; 4、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非法离境的。 取消荣誉称号时,须经基层单位书面报告,经集团工会、组织干 5 部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党委总部或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批后,分别报请相应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劳动模范管理 第十三条 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负责. 工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职责。 、组织各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上报和命名表彰奖励; 、总结、宣传各级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学习先进劳动模范活动; 、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文件法律政策及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 协助落实集团公司、 省市级和国家对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 、 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建立健全并管理好劳动模范档案; 、维护好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讽刺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专长,搞好传帮带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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