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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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七条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2、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章

3、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

4、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

5、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批、财务部执行的程序。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七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6、:(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7、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

8、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负责执行。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总经理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审计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

9、事会。第二十四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投资超预算 20%、延期 6 个月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的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才能执行。第二十五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和证券部提交项目投资效果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

10、须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3、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4、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帐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

11、披露稿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证券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共同编制,公司董事会审核。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如果超过两年,除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披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计划。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

12、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三十五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

13、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第三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

14、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四十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15、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四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16、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七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四十三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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