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宋元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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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宋元时期的法制重点和难点第一节 两宋重要立法概况第二节 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第三节 宋代的司法制度第四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第五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思考题小结杯酒释兵权: 最大的成功换回最大的噩梦第一次释兵权:建隆二年(961),释禁卫军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张令铎兵权。第二次释兵权:开宝二年(969)释方镇节度使兵权。成功:不杀后周旧臣;简单办法处理复杂大政;解除臣下权力威胁;消除藩镇隐患;加强中央集权;维持国内稳定。噩梦:岁币构成强大负担;大宋君臣都以不生事为最高原则,苟且偷安,贪图享乐;缺乏理想;边患难除。北宋形势图南宋形势图重点和难点重点:宋代在法律形式、法制内容、司

2、法制度等诸方面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宋代法制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方面的发展变化;元朝立法概况和法制特点难点:宋代经济立法的情况,元朝法制的特点第一节 两宋重要立法概况一、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颁布:宋太祖赵匡胤时间:建隆四年(963年)格式: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 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起请(亦称“参详”)宋刑统修订者对于具体规定的意见,因要上报皇帝审查,故名。共32条。起修正或补充其他内容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特点: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一模一样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中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

3、封建律典二、编敕敕,宋时亦称“宣敕”。宋时“编敕”既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也指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真宗时仿宋刑统制成咸平编敕,内容均为刑事规条,完成编敕的刑法化。神宗时规定以敕代律,从而改变隋唐“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敕、令、格、式”的新体系。 三、编例例判例编例将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案例集。南宋时判例地位上升,编例频繁,有取代敕的气象。 一、重典惩治盗贼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重法地法(仁宗,1067年)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993年,四川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第二节 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二、刑罚

4、制度的变化1、确立“折杖法”宋太祖赵匡胤所创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制度 笞刑-臀杖(10-7) 杖刑-臀杖(20-13) 徒刑-脊杖(20-13) 流刑-脊杖(20-17)注:折杖法不适于反逆、强盗等重罪2、广泛实施刺配刑刺:刺字配:配役、配军特点:一罪三刑(脊杖、刺、配)适用:初为死刑宽免、强盗、窃盗、累犯等罪,后逐步扩大3、增加法定死刑“决重杖一顿处死”始见于唐德宗将凌迟确为法定刑种(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死刑分为陵迟、处斩、处绞三等三、经济立法的发展1、背景:社会经济发展,商业经济进步,封建生产关系得到某种程度的调整,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租佃关系发达)封建国家对农民人

5、身控制减弱,更加注重对农民的间接剥削(专卖制度的盛行)2、内容(1)加强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宋代土地制度特点: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允许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手续:订立契约,缴纳契税(红契、赤契) (2)正式确认典当制度典当-活卖卖-绝卖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规定:出典者必为家长,承典者须是钱主或其亲信典买双方订立契约,缴纳契税典卖顺序:先亲属,次四邻,再他人(3)确认租佃契约制度宋代户籍的划分:主户、客户仁宗以后佃户可以自由退佃(4)专卖制度的盛行食盐专卖法(榷盐)官般法:宋初实行的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卖的制度(般搬运)。折中法:由向边郡输送粮草(“入中”)的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交引”)盐钞法:由向

6、边郡“入中”现钱的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盐钞、交钞)。引法:由在京师缴纳现钱的盐商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酒类专卖法(榷酤)官买法: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买扑法:由私人出价承包官营酒坊以取得酿造发卖之权的制度。 隔槽法(隔酿法):百姓自备谷物租用官府设备(隔槽)酿酒出卖的制度。茶叶专卖法(榷茶)官买官卖交引法:由购买交引的茶商专卖茶叶的制度贴射法:茶商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净利润后,直接向园户(茶农专立户籍)购茶贩卖的制度。茶引法:茶商缴纳茶税后承办茶叶专卖的制度 交 子完全具备商标全部特征的北宋刘家针铺的白兔商标,是我国目前发现的保存最完整的最早的商标。 市舶海外贸易市舶司海外贸易官吏机构管理制

7、度:商舶必须从官方指定的同一市舶港口起航和返航出海前须向官府呈报人员、货物情况,由官府派员登船检查,并请人作保,方可领取出海凭证(“公据”)不得夹带兵器、铜钱、妇女、奸细、逃犯等(5)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船长(纲首)在海上代表政府,可对手下施以笞刑必须在期限内返航,一年以上回舶者受罚官府对回舶的一切货物征收1/10的实物税(称“抽分”或“抽解”)象牙、乳香、牛筋等为禁榷物,由国家征购由官府定价购买优质紧缺货物(称“博买”或“官市”),一般为1/2以上。 四、家庭与继承制度1、养子制度古代养子分类:同宗养子、异姓养子唐律疏议:“无子者,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同辈)。”中国古代第一个收纳养子的法规

8、宋代对同宗养子的分类:养父母在世所收养的同宗养子立嗣子、嗣子、承继子、立继子、过继子、过房子养父母双亡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养子命继子宋代一般禁止收异姓养子,但3岁以下被遗弃小儿可收养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子一样异姓养子无宗祧继承权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寡妻为亡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妾没有继承权女儿只可获得相当于儿子继承财产1/2的妆奁。若绝户,宗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3、遗嘱继承丧葬令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唐朝制定,宋代沿用。南宋规定,订立遗嘱必须由官府公证第三节 宋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掌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

9、件及官员犯罪案等审刑院亦称“宫中审刑院”。宋初审判复核机关,拥有一定审判权,后取消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具有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并可受理上诉案件2、地方司法机构开封府京畿地区司法机构,管辖京畿地区诉讼案件,并接受皇帝交办的大案提点刑狱司地方“路”一级司法机构州、县审判机构知州、通判、知县二、诉讼审判制度1、大案奏裁制恢复死刑奏报制2、翻异别推制犯人推翻原口供应重新审理的制度。但一般不得翻供超过三次增设许多并列的司法机关;规定了严密的审判制度,如鞫谳分司、多重录问、翻异别勘等;证据制度完备;法医学发达。宋慈洗冤集录图鞫审讯(谳司、推司、狱司)谳定案(谳司、法司)4、审判时限制(务限制)农忙季节

10、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3、鞫谳分司制元朝的疆域一、大札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公众发布的命令颁布者:成吉思汗(铁木真)时 间:1225年特 点: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原始性、迷信成分浓厚第四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大扎撒是根据成吉思汗的训令和由忽里台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组成的。在大扎撒中加入了很多案例,以方便审判官对比量刑。 成吉思汗训令节选:长生天主宰人的生死,我们必须崇敬信仰,不得违抗 ;屠宰牲畜时,如牲畜流泪,必须放生;不得侮辱敌军的宗教。 二、条画五章起草:郭保玉成就:蒙古国第一次“汉化”立法,奠定元朝立法基础耶律楚材对蒙古国时代的立法贡献最大三、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

11、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四、大元通制结构:20篇(目),2539条。时间:1323年颁布(英宗)内容: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特点:将律、令、格、式、敕、例等法律形式合编有关行政、民事、经济等法规超过前代所有法典意义:元代最有代表性法典元代最完备、最系统法典2、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政书第二节、元朝法律的内容和特点1、公开规定各民族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人等划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重要官职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达鲁花赤(掌印官)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偏袒蒙古人审理:蒙古人案件必须又蒙古

12、人审理蒙古人与汉人、南人之间的诉讼,偏袒蒙古人量刑:蒙古人侵犯汉人、南人减刑处罚蒙古人犯盗窃罪不受刺字刑罚2、公开维护封建贵贱等级的不平等关系官吏犯罪处罚较轻表现:不明确规定罪名处轻极刑(贪赃枉法仅处杖刑,无死刑)维护奴隶制度表现:允许奴隶买卖(驱口、黑奴)奴隶的子女永远为奴隶奴隶是主人的财产(最初可被主人任意处置,后规定主人杀死奴隶杖87)3、确立僧侣地主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帝师(国师)八思巴的法旨与皇帝诏敕并行西土国师可要求皇帝释放罪犯(作佛事) 严格保护僧侣地主人身、财产安全严禁侵犯僧侣(殴打西番和尚断手,谩骂和尚割舌)严格保护僧侣、宗庙财产由单独的司法机构审理僧侣案件宣政院中央宗教事务管

13、理机构行宣政院地方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僧侣犯奸、盗、诈伪、杀伤等罪才完全由世俗司法机关独立审理4、奸罪独立成篇唐、宋置于杂律中大元通制单设奸非篇,内容丰富,最为详尽如:宿卫士与宫女奸、僧道与尼姑女冠奸、翁媳奸、强奸幼女、兄奸弟妻、弟奸寡嫂、轮奸、奴奸主女、奴奸主妻等)明、清律中都有犯奸门5、正式确认娼妓的地位管仲,勾践妇女愿为娼妓听便禁止娼妓堕胎严禁逼良为娼严禁官吏宿娼和娶娼妓为妾6、创设一些新内容学规现存最早、保存最为完整的教育法规诉讼独立成篇恤刑悯恤在押囚犯平反鼓励平反冤狱三、法律制度特点1、司法权力政出多门宣政院审理僧侣案件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和京师蒙古人、色目人案件枢密院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太

14、医院审理医生犯罪案件刑部审理一般人犯罪案件中书省具有司法监督权御史台纠察百官2、刑罚制度的特点1、笞刑、杖刑尾数改为72、死刑分斩、凌迟两等,取消绞刑凌迟正式入律剥皮、醢刑3、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恢复墨刑、劓刑等肉刑4、对饮酒、砍伐森林罪处罚较严5、笞杖刑由10等增为11等(7107)6、徒刑附加杖刑(67107)思考题1、宋刑统2、宋代重典惩治盗贼行为的表现是什么?3、宋代经济立法加强的表现是什么?4、大元通制5、元朝法制的特点是什么?小 结两宋时期由于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法制以强调君主专制集权、强化镇压农民阶级和经济立法最为活跃而著称。与宋对峙的辽、金和后来重新统一中国的元朝,都是少数民族占据统治地位的多民族王朝,为了称霸中原,他们积极加速发展其法律制度的封建化,由于他们的法制具有本民族统治的特色,所以这个时期的封建法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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