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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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三)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

3、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为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

4、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利息、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二条

5、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6、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四)独立董事意见;(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

7、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

8、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9、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一) 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二) 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罚 则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也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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