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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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章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 n第一节 书证n第二节 物证n第三节 视听资料n第四节 证人证言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n第六节 鉴定结论n第七节 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n第八节 新类型证据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导学本章导学n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均对证据种类作出规定。n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新类型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不同种类的证据有着不同的特点。n在学习本章时,应着重把握证据种类的概念、分类

2、、表现形式、特征和意义,为正确把握审查、判断和采信各种证据奠定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书书 证证 n一、书证概述一、书证概述n(一)书证的概念(一)书证的概念n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n在各种诉讼证明活动中,某一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质性资料,凡是能够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就是书证。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书证的表现形式(二)书证的表现形式n【案例41】村民甲与村民乙因为宅基地的界限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刻着村规的石碑,村规的内容中有关于双

3、方争议宅基地界限的规定。n问:本案中,“刻着村规的石碑”是不是书证?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书证与物证一样具有物质属性,这是由于任何书证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否则,书证便丧失其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任何书证,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物质材料而存在。n书证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种类繁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三)作为书证的条件(三)作为书证的条件 n1该物质资料必须是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方式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文件或者物品,并能够按照通常标准,为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n2该物质资料本身及其所记载的内容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因而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

4、教育出版社二、书证的特征二、书证的特征 n【案例42】某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行贿罪,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有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日记一本,其中记载了多次行贿的时间、地点、对象和金额等内容。n问:该日记是不是书证?n【案例43】在某杀人现场,发现一份打印文件,该文件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经过调查发现,该打印文件是从某犯罪嫌疑人的专用电脑的打印机上打印的。n问:本案中,该打印文件是不是书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书证是以其反映和表达的(一)书证是以其反映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思想内容来证明来证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 n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点,也是使书证区别于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的根

5、本标志。 n(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n稳定性是书证的特点之一,也是其作为证据的优点之一。 n(三)具有直接的证明性(三)具有直接的证明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书证的分类三、书证的分类 n书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类型与形式的书证各有其特点。 n(一)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一)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n1公文性书证n公文性书证必须由依照法律、法规等授权而享有相应职能、职责的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文性书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2非公文性书证 n与公文书证相比较,非

6、公文性书证一般没有制作程序上或形式上的要求,在有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n在一般情况下非公文性书证的证明力比公文性书证弱 n在诉讼中,无论是公文性书证,还是非公文性书证,都需要审查核实。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二)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n1一般书证 n只要此类书证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对这类书证在形式上并无特殊的要求。 n2特别书证 n凡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称为特别书证。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三)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三)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n1处分性书证 n处分性书证一般是以法律

7、关系主体的处分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处分权是处分性书证得以产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n2报道性书证 n报道性书证是制作者对客观事实认识所作的表述,它对于认识一定的客观事实当时的状态是有一定价值的。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四)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四)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本n其中原本、正本和副本都属于书证的原件n而节录本和影印本等属于书证的复制件。n复制件是与原件的对称,它是在原件的基础上采用一定手段而形成的派生书证。 n书证的原件和复制件在证据价值和证明力上有差别。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五)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五)文字书证

8、、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n1文字书证 n这是一种最常见的书证表达方式。 n2符号书证 n对符号书证的认识和理解,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破译该符号书证所代表的真正含义,然后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n3图形书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书证的意义四、书证的意义 n(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利于认定案件事实 n(二)书证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案情 李先生注册某贸易公司后,纪女士入股,与李先生各占50的股份。2004年,贸易公司作出决议,允许纪女士退股,股本金额17万元。日前,纪女士持李先生以个人名义为其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17

9、万元,及利息6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称,贸易公司作出决议,退还纪女士股款17万元,因贸易公司不能全额给付,所以,李先生应纪女士的要求改为其个人向纪女士借款,实际上,自己并不欠纪女士款项。纪女士表示,自己分两次给付李先生17万元,但每次给付多少记不清了。关于交付地点和17万元现金的来源,纪女士说法前后不一。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驳回纪女士的诉讼请求。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存有疑点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存有疑点的书证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10、释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该条没有规定存有疑点的书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存有疑点的书证就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该书证是直接证据,虽存有疑点,但李先生并未提出足以推翻该书证的相反的证据,因此该书证的证明效力应当被予以确认,应依据该书证判决李先生归还借款。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种意见认为,存有疑点的书证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存有疑

11、点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存有疑点的书证就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法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单独列举出来,意即指明这些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推出在此范围之外的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不能据此推出,该范围之外的证据必须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该范围之外的证据也可以不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存有疑点的书证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可以不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到个案中,存有疑点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认

12、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本案中,原告纪女士所提交的欠据存在重大疑点,法院就应对其疑点进行周密、深入的调查分析,看其能否提供其他相关联的证据对此有疑点的书证进行补充证明,其提供的证据或事实能否互相佐证,能否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另外,还要看被告李先生能否提供相反的证据从而推翻纪女士所提供的证据。纪女士对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进行具体的阐述、说明,对其书证存在的疑点不能进行有说服力的、合理的解释,且其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合常理,证据与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其书证存在着重大疑点,且根据案件情况该重大疑点不能得以排除,那么该种证据就不

13、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具体分析,被告李先生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常理,从而在举证上被告的综合证明力就高于原告,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认定原告纪女士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依据不足,不能采信。所以,纪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案情简介 2002年,陈某承包了县某中学的部分工程,双方结算后,尚欠张某钢材货款8330元。陈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又于2005年8月31日应张某请求将8330元的欠条重新誊写,但抄写中忘记将时间作相应变动,后在张某提醒下涂改,且在借款人处添上了贺某的名字,并解释说以便自己日后区别各项欠款,不

14、会影响他与张某的欠款。后陈某自家建私房,又到张某处赊购钢材2000元,且于2006年1月5日打下欠条。该两笔款项一直未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归还该两笔货款,共计1.03万元。此时,陈某人已难觅,张某申请公告送达后,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张某在审理期间,除两张欠条外未能提供其他的有效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案件审判 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2000元属实,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而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8330元,因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年份被涂改,且借款人为贺某和陈某二人,原告方所提供的该份书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15、。原告应就8330元借款的准确日期和欠款人情况提供证据,而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因其举证不能,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张某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由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张某欠款2000元。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案件评析 本案裁决的难点是:如何判断原告张某提交的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即年份被涂改且有两人名字署名的欠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瑕疵证据可以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

16、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案张某为证明陈某欠其货款8330元,提供欠条一份,该收条的年份明显涂改,且从该欠条上看,欠款人为陈某和贺某两个人,故这份书证存在瑕疵。对该瑕疵证据,作为举证的原告应就8330元欠款的准确日期和欠款人再行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如提供流水帐完整记录,或者申请证人出庭,来查明准确日期和欠款情况。因被告未能到庭质证或者自认该笔8330元的货款,而原告在法院限期内又未能如期提供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据。故该瑕疵的8330元的欠条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原告应承

17、担其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第二节 物物 证证n【案例45】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微波炉。一个月后,在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导致王某面部烫伤。本案中的证据有:爆炸了的微波炉、医院的诊断书、购买微波炉的发票等。n问:本案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物证的概念一、物证的概念 n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一切事实的物品和痕迹。n物证是随着犯罪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发生而形成的。 n物证作为客观外界存在的物质实体,应当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物证的特点二、

18、物证的特点 n物证除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n(一)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n(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n(三)具有一定的间接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物证的分类三、物证的分类 n从物证的概念来看,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两大类。 n物证分为以下几种:n(一)实体物证和痕迹物证 n(二)常观证据和微观证据 n(三)气味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物证的意义四、物证的意义 n物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各种言词证据n物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n(一)物证是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 n(二)物证是审查和验证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客观依据 n(三)

19、物证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第三节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n【47】在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举出一张受伤部位的X光片作为证据。n问: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存储的有关资料并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一、视听资料的概念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视听资料的特点二、视听资料的特点n(一)技术依赖性n(二)动态直观性n(三)便利高效性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录音资料 n(二)录像资料

20、n(三)运用其他技术设备取得的信息资料三、视听资料的种类三、视听资料的种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录音资料 n(二)录像资料 n(三)运用其他技术设备取得的信息资料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视听资料的意义四、视听资料的意义n(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n(二)为司法提供新的实现公正的手段 n(三)有利于促进收集证据和举证方式的革新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宋某与妻子孟佳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但自从2002年起,宋某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孟佳干脆回了娘家,与宋某分居。宋某

21、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于是2004年4月,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孟佳离婚,分割由孟佳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宋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孟佳,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孟佳给付自己8万元。孟佳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不料此时,宋某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宋某与孟佳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原来宋某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孟佳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孟佳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

22、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孟佳认可是自己与宋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房山区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屋归孟佳所有,孟佳给付宋某存款7万元的判决。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

23、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里探讨的是“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搜集就成为第一要务。房产交易因周期长、环节多、程序复杂,涉及的 证据更是多种多样。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陈述。其中视听资料指的就是录音录像,这种证据往往是当事人事后取证 最常用的措施之一。那么,偷录偷拍取得的视听资料能作为证据使用吗?我国的立法对此的原则是有前后差别的。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最高人民法院法复 (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

24、据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虽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 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存在的价值。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当时 同意也可能事后反悔。按此规定录音证据的可用性基本被排除。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但是,这一问题在2001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改变。该司法解释第68条和第70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

25、当事人提供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该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重新作出认定,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但如果视听资料是唯一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综上所述,当事人私下录音的行为是就对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证据保全。但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录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的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同时录音还须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26、的证据链,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依据。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节第四节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 n一、证人的概念及其资格条件一、证人的概念及其资格条件n(一)证人的概念(一)证人的概念 n在法律上证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n在我国,证人的概念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证人的资格(二)证人的资格n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n2证人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自然人。n3与诉讼案件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n4证人须具有基本的作证能力。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证人的诉讼义务和诉讼权利二、证人的诉讼义务和诉讼权利 n【49】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

27、尹某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接到对面“培训中心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某、程某,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候拨打110向警方报案,该县公安局没有派人出警。尹某认为,该公安局的失职造成其财产损失,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证人吴某、程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n问:本案中吴某、程某提供的书面证言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证人的诉讼义务(一)证人的诉讼义务n证人义务表现为证人作证的可强制性n证人的义务为:n1及时到场作证的义务 n2如实作证的义务 n3接受询问的义务 n4保守秘密的义务 n5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8、n(二)证人的诉讼权利(二)证人的诉讼权利n 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n 2要求刑事司法机关为其姓名保密的权利。 n 3客观地提供证言,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n 4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权利。 n 5要求公安司法人员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 n 6要求作证费用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三、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n(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n证人证言定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向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证人

29、证言的特征(二)证人证言的特征n1它是由知晓案情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 n2它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对案情的推测或分析意见。 n3它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直接证明作用。 n为法院正确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有力手段。四、证人证言的意义四、证人证言的意义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案例 甲方与乙方在中介机构居间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并支付了定金。第二天,甲方因家人意见不一,向乙方口头提出解除协议,乙方表示“除非找到下家,否则不同意解除”。为此,甲方将此情况电话告知中介人员王某,并请求为乙方重新发布售房信息。此后,中介人员王某多次联

30、系甲方和乙方前来签订解除协议协议,甲、乙双方始终未签订解除协议。甲方见协议无法协商解除,为筹集房款卖掉自住房屋,并告知乙方依约受领房款。孰料,乙方因房价上涨又将房屋卖给他人。纠纷遂起。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乙双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因甲、乙双方之间只有口头交涉,没有任何书面证据。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本案的中介人员王某能否证明这一事实。在一审中,中介人员王某应乙方申请出庭作证,陈述说“甲方告知他协议已解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甲、乙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甲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在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径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本案涉及一个

31、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证人证言如何采信。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目前较为详细的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证人王某的证言是否应当采信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第一, 王某是否具备证人的资格。证人资格问题是一个经常容易被人忽略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才有证人资格。如果证人根本未参与案件事实,则无从作证。如上所述,甲方是以对话方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协议的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乙

32、方即时拒绝即已失效。王某不在对话现场,对甲、乙双方的对话内容无从知晓。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王某并不知道案件事实,根本不具备证人的资格。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第二, 王某的证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事后从甲方听到的转述内容也可视为知道案件事实,那么,王某所作的证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本案中,王某出庭作证时,没有客观陈述甲方究竟对他说了些什么,让人民法院来判断甲方是否向他表达了“协议是否已解除”的意思,而是仅仅使用

33、“评论性的语言”甲方告知他协议已解除,误导人民法院的判断。因此,王某的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据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第三, 人民法院能否仅凭王某的证言认定案件事实。王某与本案以及乙方均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为协议是由甲方、乙方和王某所在中介机构南京市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如协议被认定仍依法有效,则中介机构南京市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又接受乙方的委托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也属违约行为。中介机构南京市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王某为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根本不可能作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34、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本人明显感受到一些法官依然缺少法治观念,仍停留于陈旧的、朴素的证据观“有证据总胜于没有证据”,而往往忽视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据是否合法、如何采信。人民法院是人民寻求公力救济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假如司法人员不能依法判决,这必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甚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诚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因此,在看到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我们也深切地体会到,我

35、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依然任重道远。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节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 n广义上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n狭义的当事人陈述,仅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当事人陈述。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n(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n1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n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分类n(1)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n(2)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高等教育出版

36、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n1证明上的直接性 n2内容上的特定性 n3程序上的法定性 n4一定的复杂性n5指向主体的惟一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意义(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n1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审理的范围。n2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四)当事人承认(四)当事人承认n 1当事人承认的概念 n当事人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的口头或书面认可。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

37、2当事人承认的分类n(1)诉讼中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 n(2)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n(3)当事人完全承认和当事人部分承认 n(4)明示当事人承认和默示当事人承认n(5)当事人本人承认和委托代理人承认 n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3自 认 n【410】某运动员孙某因为在田径比赛中尿检结果成阳性,被取消参赛资格。孙某将于某告上法庭,诉称自己服用的兴奋剂为于某故意投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于某承认在别人不注意时将自己平时服用过的药物胶囊取出78粒掰开,并将里面的药粉放进孙某所喝的饮料中。n问:本案中,被告于某

38、所作的陈述是不是自认?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自认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n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n当事人诉讼中的承认包括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承认和对事实的承认。n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 n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自认仅限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当事人自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n第一,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n第二,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 n第三,自认是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承认。 n第四,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n第五,自认不适用身份关系的案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2)自认的特点n第一,自认的不可分性。自认的不可分性是指对自认的内

39、容不得加以分割而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认定。 n第二,自认的不可撤销性。自认的不可撤销性是指自认一经作出,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依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或再作相反主张。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3)自认的效力n对方当事人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n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的拘束力。n对法院的拘束力。n(4)自认的撤回 n自认作出后原则上不得撤回。n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够撤回。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在理论上属于当事人陈述

40、的一种。 n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技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411】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n问:李的供述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412】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孙某抢劫的事实。n问:n(1)对于李没有参与的行为,李的供述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n(2)对于孙某抢劫一行为而言,李的供述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413】李、张二人一起

41、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还有其他的犯罪事实。n问:李的供述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概念的概念 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指控的事实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内容主要有三种情况: n1供述。供述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的供述应当是自愿的,完全没有外力强迫的。 n2辩解。表现为否认、申辩、反驳和提供反证等。 n3攀供。攀供

42、内容能否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组成部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特点特点n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n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n具有反复多变性n具有双重的诉讼性质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意义意义n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件事实n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运用的原(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运用的原则则 n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n2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 n3严禁

43、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n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被害人陈述三、被害人陈述 n(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n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及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n1陈述主体的不可代替性n2陈述内容的复杂性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414】在某公司财务科被盗案中,该公司财务科科长受公司决策层的指使,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夸大描述了财务科被盗的损失。n问:该科长的陈

44、述是否属于被害人陈述?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三)被害人陈述的意义(三)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n1提供线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n2有利于审查核实其他证据。 n3有利于法制教育,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六节第六节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 n一、鉴定人一、鉴定人n(一)鉴定人的概念与条件(一)鉴定人的概念与条件 n鉴定人是指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的人。 n鉴定人有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之分。 n鉴定人是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鉴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n1鉴定人必须

45、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n2鉴定人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 n3鉴定人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n1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n(1)了解和查阅鉴定所需材料的权利。n(2)询问证人、当事人的权利。 n(3)特定情况下拒绝鉴定的权利。 n(4)独立进行鉴定权利。n(5)请求鉴定报酬和鉴定费用的权利。 n(6)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2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n(1)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义务。 n(2)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遵守鉴定的纪律和程序。 n(3)按时出庭回答相关问题

46、。n(4)依法保密。对于鉴定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保密。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鉴定结论二、鉴定结论 n【415】王某与何某签订一个玉石印章转让协议,交付价金和标的物后,买主王某将该玉石印章送至宝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某宝石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果为绿泥石结构,而不是玉石结构。玉石机构印章的价格约为绿泥石结构印章的十几倍。n问:该宝石鉴定机构的结论能否作为鉴定结论来证明案件事实?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鉴定结论的概念(一)鉴定结论的概念n鉴定结论是全部鉴定过程的最终结果,是一种法定证据形式。 n鉴定结论应当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内容。n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不同高等教

47、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二)鉴定结论的特点(二)鉴定结论的特点n1客观独立性n2事实针对性n3书面结论性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三)鉴定结论的类型(三)鉴定结论的类型 n1法医类鉴定n2物证类鉴定 n3工程技术鉴定 n4司法会计鉴定 n5物价鉴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四)鉴定结论的意义(四)鉴定结论的意义n1有利于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n2有利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七节第七节 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n一、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一、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概念 n我国的三部诉讼法针对不同诉讼案件的特点,对现

48、场、物品、人身等与处理案件有关的查验笔录性证据种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n(一)勘验笔录 n(二)检查笔录 n(三)现场笔录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第一,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并不是物证本身,也不能代替物证。 n第二,在制作的主体方面和形成过程上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都不同于书证。 n第三,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对象也有区别。 二、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二、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的区别与其他证据的区别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记录主体的特殊性 n(二)笔录内容的客观性 n(三)笔录方法的多样性 n(四)证明作用的间接性 三、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特点三、

49、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特点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是保全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n(二)是恢复事实原状、判明真实情况的重要根据n(三)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四、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意义四、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意义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节第八节 新类型证据新类型证据 n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n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受、存储的蕴含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电子证据由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 n2电子证据是作为

50、证据使用的材料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电子证据与数字证据 n(二)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 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电子证据的特点三、电子证据的特点n(一)在保存方式上,需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n(二)在传播方式上,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 。n(三)在感知方式上,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一)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 n(二)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 四、电子证据的分类四、电子证据的分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五、电子证据的意义五、电子证据的意义n(一)电子证据是信息世界的重要

51、证明手段 n(二)在犯罪案件的侦查中,通过电子证据可以获取案件线索。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练习案例练习案例 n某建筑公司的一台调车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附近一所民宅的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一位老师陈母受到惊吓,在匆匆逃离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房主陈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陈某起诉时,向法院送交如下证据材料:n1.当地电视台每日观潮栏目记者现场采制的录音、录像带;n2.陈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n3.事故发生前3个月,陈某为装修房屋所

52、签订的某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合同书及首期款、中期款、结算款付款凭证;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4.松下牌微波炉(已损坏)实物及东芝牌手提电脑(已损坏)实物;n5.陈母腿部骨折诊断书及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n6.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人证言;n7.现场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8.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n9.原告请当地的1名公安人员和2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勘验笔录”。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n(2)松下牌微波炉、东芝牌手提电脑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周围无山墙倒塌

53、坠落物的照片(用以证明两物损坏非山墙倒塌所致);n(3)事故发生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等。n问:n请对上述证据按照法定种类进行分类。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扩展阅读扩展阅读 n1.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编:第一审程序,三民书局1982年版。n2.褚剑鸿:刑事诉讼法论(五次修订本)上册第12章:证据,台湾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n3.蔡敦铭:刑事诉讼法论(增订五版)第6章:刑事证据,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4.【美】Arthur Best著,蔡秋明、蔡兆诚、郭乃嘉译:证据法入门(美国证据法评译及实例解说)第6章:专家证言,元照出版有限

54、公司2003年版。n5.宋英辉、汤维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8章:证人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n6.何家弘、张卫平、汪建成主讲,刘品新策划编辑:三言九问德恒证据学论坛实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7.蔡虹等著: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第11章:民事诉讼证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n8.洪浩主编:证据法学,第4章:证据的种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n9.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7章:证据的种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0.樊崇义、温小洁、赵燕编著:视听资料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5、社2002年版。 n11.宋随军、姜涛、周富强、岳发泉主编:刑事诉讼证据实证分析,第2章: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n1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6章:证据的法定形式,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3.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n14.范跃如:中立抑或对立对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思考,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n15.程翔:专家证人制度述评兼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6.刘玫、刘中欣:法定证据种类划分问题研究,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n17.张方、张云泉: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审查判断的影响,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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