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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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1 合同的基本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1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条款的法律解释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2)标的标的 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可以是货物、劳务、工程项目或者货币等。依据合同种类标的可以是货物、劳务、工程项目或者货币等。依据合同种类的不同,合同的标

2、的也各有不同,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的不同,合同的标的也各有不同,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物;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劳务;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的是运输劳务;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等。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等。 标的是合同的核心,他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焦点。标的是合同的核心,他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焦点。尽管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意向各有不同,但最后必须集尽管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意向各有不同,但最后必须集中在一个标的上。因此,

3、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中在一个标的上。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标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法合同的标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甚至产生纠纷。履行,甚至产生纠纷。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3)3)数量数量 数量是计算标的的尺度。它把标的定量化,以便确定合同数量是计算标的的尺度。它把标的定量化,以便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量化指标,从而计算价款或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量化指标,从而计算价款或报酬。国家颁布了酬。国家颁布了“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令” ”,根据该命

4、令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法,根据该命令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做到计量标准化、规范化,如果计量单位不定计量单位,做到计量标准化、规范化,如果计量单位不统一,一方面回降低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因此发生误统一,一方面回降低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因此发生误解而引起纠纷。解而引起纠纷。4)4)质量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特殊物质属性和一定的社会属性,是标的质量是标的内在特殊物质属性和一定的社会属性,是标的物性质差异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集物性质差异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集中表现,并决定着标的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直接中表现,并决定着标的物

5、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直接关系到生产的安全和人身的健康等。因此,当事人签订合关系到生产的安全和人身的健康等。因此,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质量做出明确的规定。标的物的质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质量做出明确的规定。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签订,或者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准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签订,或者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准签订。签订。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5)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价款,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支

6、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等,从而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等,从而向对方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币报酬。6)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a a、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日期。即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即依据合同的约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发生的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项重要条款,当事人必发生的时间。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一项重要条款,当事人必须写明具体的履行起止日期,避

7、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产须写明具体的履行起止日期,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产生纠纷。生纠纷。 b b、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地点。它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它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报酬结算的地点等,。它不仅关系到当设的地点;价款或报酬结算的地点等,。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还关系到人民法院受事人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发生地,还关系到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问题。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问题。 c c、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

8、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7)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双方不履行或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的处理等其他责任。法律有关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的处理等其他责任。法律有关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定处理

9、;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协商议定办理。8)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纠是指合同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地点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纷的方式、地点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时,实行事人解决合同争议时,实行“ “或裁或审或裁或审” ”制,即当制,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就仲裁机构诉讼的管辖机关的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就仲裁机构诉讼的管辖机关的地点进行议定选择。地点进行议定选择。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

10、同管理4.1.2合同的效力1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无效: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C、以合法相识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失效合同。有

11、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3. 无效合同或被撒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1 )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起即

12、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即合同无效、合同变更或者合同终止并不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变更、终止。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2 工程承包合同4.2. 1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

13、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称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发包人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付给报酬。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义务 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义务指的是由其负责提供的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期限以及应承担的工作和服务项目。 1 )在勘察工作开始前,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即提交由设计人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范围的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各一份,提出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其附图。 2)发包人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气的畅通供应,平整道路、现场清理等

14、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的开展。 3)在勘察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支付勘察费。勘察工作的取费标准是按照勘察工作的内容,如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物探等的工作量来决定的。其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 助察合同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是指承包人应当依据订立的合同和发包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实际履行来完成其应负的职责,以求得发包人权利和目的的实现。 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勘察成果。对

15、于勘察工作中的漏项应当及时予以勘察,对于由此多支的费用应自行负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3. 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义务 1 )如果委托初步设计,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承包人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经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2)如果委托施工图设计,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向承包人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3)发包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 4)明确设计范围和深

16、度。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5) 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设计工程的取费标准,一般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的繁简程度制定不同的收费定额,再根据这些定额来计算费用。设计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其余部分的支付由双方共同商定。对于超过设计范围的补充设计和增加设计深度以及减少已定的设计量,应对增加的部分付出的劳务给予补偿,对于设计范围的减少应协商确定报酬的给付。对上述情况,还要考虑设计期限的增减。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6) 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

17、都应当通知有关设计的单位参加,这样有利于对外设计任务的完成。7) 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时,发包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8) 发包人应当维护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9) 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 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的技术经济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包括概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等。 第四

18、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 2) 承包人对所承担的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承包人对所承担的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 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要对其勘察、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要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

19、选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中,违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20、,应当予以拒绝;施工企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5. 设计的修改和终止 1)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必须修改,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 2)委托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委托方还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 3)

21、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重做或修改设计时,须经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委托方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 4)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设计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值和结清设计费,同时解除合同关系。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2.2 工程施工合同 1.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样,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

22、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的内容,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且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 施工合同发包方工作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方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

23、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 件 (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样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24、 (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方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不按合 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 的,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 施工合同承包方工作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方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

25、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2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4. 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 1 )工程师的产生和易人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 )发包方委托监理。发包方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对于国家规

27、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方必须委托监理;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方也可以委托监理。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方实施监督。发包方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监理单位委托、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2)发包方代表是经发包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

28、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责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责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明确双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3)工程师易人。工程师易人,发包方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做出的书面承诺。(2) 工程师的职责 工程师按约定履行职责。发包方对工程师行使的权力范围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制。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如下: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 )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可能所有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都由工程师亲自完成。工程师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

29、力和职责,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效力相同。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 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h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夭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h内不予

30、答复,应被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h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h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对于工程师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和通知,视为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通知。但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失误时,工程师可以纠正。除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3) 工程

31、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样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h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h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 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承发包双方应尊重和执行工程师的决定。承包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的办法解决。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3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3.

32、 1 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的表示,而且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也就是说,委托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受托人的承诺为条件,其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需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换作

33、为委托合同的成立的条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 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要支付受托人报酬的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得财产等义务。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一般说来,委托他人办理赢利性事务,以有偿为宜;而委托他人办理非赢利性事务,以无偿为宜。商事委托应为有偿,普通民事委托则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依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3

34、.2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结构 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 1 )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2)监理人的义务。 3)委托人的义务。 4)监理人的权利。 5)委托人的权利。 6)监理人的责任。 7)委托人的责任。 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9)监理报酬。 10)争议的解决。 11)其他。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4.3.3 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

35、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接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6、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6)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

37、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信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 9) 根据情况需要或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 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38、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

39、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h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 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监理人在

40、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四章 建设工程

41、合同管理 4. 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

42、关的保密资料。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5. 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责任 ( 1 )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除去税金)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 (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2) 委托人责任 1)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非监理人原因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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