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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基本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
2、程序法范畴。 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产生的条件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互关系第一,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第二,必经型。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
3、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三,选择兼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4、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四,复议终局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性质不同性质不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受理机关不同受理机关不同 做出行政行为行政做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同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违法案件、行行政违法案件、行政不当案件政不当案件行政违法案件行政违法案件(除行政复议终(除行政复议终局外)局外)审查范围不同审查范围不同 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合法性程序不同程序不同行政程序(一级复行政程序(一级复议,书面审查)议,书面审查)司法程序司法程序( (两审两审终审,公开开庭终审,公开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