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四个能力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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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手册指导手册( ( 试试 行行 )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编印二一年九月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手册编辑委员会建设指导手册编辑委员会主任:黄树安副 主 任:杜俊强王帅彭国宇主编:卢学任副 主 编:刘伟明编写人员:吴和俊彭洛克谭江艳李洁滨丁莉前言前言社会单位作为火灾防控体系中的基本单元,提高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对于提高整改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有着重大意义。在公安部积极号召全社会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提

2、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的背景下,本手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为依据,在市消防局党委的关心支持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写,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第二部分为制度汇编;第三部分为管理标准;第四部分为处置程序;第五部分为应知应会;第六部分为社会单位“六个e网”应用指南;第七部分为消防志愿者活动。本书尽量做到简洁、适用,针对性强,希望手册作为指导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精编本。在此,谨向所有为本书出版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致以诚挚的谢意!由于时间较短,加之能力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希望广大

3、读者批评指正。目目录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火灾预防 10第三章消防组织 17第四章灭火救援 19第五章监督检查 21第六章法律责任 23第七章附则 30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35第三章火灾预防 43第四章消防组织 51第五章灭火救援 52第六章监督检查 55第七章法律责任 57第八章附则 63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65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68第四章防火检查 72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75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7720

4、10 年 9 月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78第八章消防档案 79第九章奖惩 80第十章附则 81四、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82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82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87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90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93第二部分制度汇编 96一、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制度96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检查记录表10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记录表101社会单位部门负责人防火检查记录表102社会单位员工上班前防火检查记录表103社会单位员工下班后防火检查记录表104二、社会单位防火巡查制度105社会单位日常防火巡查记录表107三、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

5、度109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112四、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113社会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记录表115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17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9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12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专业管理人培训记录123社会单位普通员工岗前培训记录124社会单位在岗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126七、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27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129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130九、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31十、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35动用明火情况记录表 138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40十二、志愿消防队的组

6、织管理制度142十三、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43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145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表 147第三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48一、消防器材室设置标准148二、消防办公室设置标准149三、消防控制室设置标准150四、社会单位安全疏散“五必须”151五、社会单位消防演练标准152六、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化管理“七个一”153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标准154第四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应急处置程序160一、社会单位火灾接警处警程序160二、社会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165三、社会单位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167四、社会单位火场通讯、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16

7、9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170第五部分应知应会 171一、通用篇 171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篇 172三、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员篇173四、普通员工篇 176第六部分社会单位“六个 e 网”应用指南 177一、“六个 e 网”的具体内容 177二、社会单位 e 网管理应用 177三、消防知识技能 e 网培训 178第七部分消防志愿者活动180一、活动介绍 180二、招募注册 181三、教育培训 181四、各镇区招募电话及服务点182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4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

8、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9、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

10、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

11、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火灾预防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

12、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

13、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

14、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

15、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6、(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17、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生产、 储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

18、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19、。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20、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

21、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

22、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第三章消防组织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

23、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

24、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

25、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第四章灭火救援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

26、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

27、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第四十八条消防车、 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 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

28、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

29、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

30、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

31、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

32、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

33、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

34、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

35、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

36、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37、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的安装、 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

38、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39、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

40、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

41、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2、、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七十四条本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

43、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

44、治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

46、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第八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第二章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

47、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火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

48、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49、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

50、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负责管理

51、、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四)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

53、品,完善消防设施;(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五)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

54、情况;(六)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三章第三章火灾预防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 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

55、安全布局、消防队(站)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第二十二条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

56、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

57、,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的证明。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

58、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消防技术

59、服务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第三十一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

60、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61、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职消防队员;(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三十八条公众聚集

62、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四十条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第四十一条管

63、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第四章第四章消防组织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第四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

64、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第四十五条对因参加有组织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故发生地或者伤亡人员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优抚或者安置。第五章第五章灭火救援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公安、 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相关单位抢险救援力量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迅速赶赴灾害现场参与灭火救援。第四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

65、位应当设有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连接的专线通信,并确保通信畅通。第四十八条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扑救现场警戒范围。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记;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必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保护现场。火灾原因调查完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后方可解除现场封闭。第五十条赶赴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抢险救援车

66、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正常功能未受到影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应当先予放行,任务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火灾扑灭后,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提供有关原始票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难以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报和证据材料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一)有放火嫌

67、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章第六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整改火灾隐患, 保证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

68、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收集其他证明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 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

69、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时限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

70、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第七章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 器材的行为未及时

71、制止和报告的。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 难燃材料, 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72、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 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 属于其他单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

73、吊销相应资质:(一)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进行消防技术服务的。第六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属于其他场所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

74、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75、罚款;(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导致灭火救援工作受到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报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七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备案抽查合格

7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三) 利用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牟取利益;(四)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五) 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六)发现火灾隐患未责令并监督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整改;或者对火灾隐患单位、个人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及时处理;(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第八章第八章附则附则第七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二)经营、使用易燃易

77、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三、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

78、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

79、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

80、促其落实;(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81、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

82、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第三

83、章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 、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

84、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85、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怠疏散顶案。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

86、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87、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应

88、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机械排烟送风、 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

89、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对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第四章 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

90、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

91、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

92、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各查。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

93、、检查维修单位 (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94、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

95、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六章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96、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97、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七章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

98、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 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

99、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

100、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第九章奖惩第九章奖惩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 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

101、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四、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四、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一)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二

102、)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并签名,严格落实交接制度。(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四)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是否充足;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

103、行、记录情况;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11、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1

104、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五)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内容:1、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社会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在夜间进

105、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巡查。(六)员工上班前、下班后防火检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七)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106、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记录。(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九)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单位的消

107、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物资和组织保障。(十)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十二)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十三)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的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员工上班前、下班后的防火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形成完整的纸质档案资料。(十四)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广东消防网“社会单位消防 e 网管理系统”。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

108、力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二)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三)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灭火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社会单位至少每年演练一次。(四)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五)单位员工应当熟练掌握下列内容:1、

109、报警电话和报警方法;2、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火灾报警按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3、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4、初起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方法;5、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熟练掌握员工熟练掌握的内容外,还应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七)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 1 分钟内展开灭火工作,并采取如下措施:1、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2、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3、利用安全出口或通道引导人员疏散。(八)值班人

110、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展开灭火和疏散救援。(九)发出火灾信号后,单位应当于 2 分钟内全面投入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如下措施: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5、现场警戒组

111、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一)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二)单位应制定疏散逃生预案,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提高疏散逃生能力。人员疏散逃生时间要达到:5 层以下楼房2 分钟内;10 层以下楼房 5 分钟内,30 层以下楼房 10 分钟内,30 层以上楼房 15 分钟内。(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

112、能。(四)单位发生火灾后,其员工应能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逃生。(五)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六)发生火灾时,组织、通知人员疏散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层;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以上各层;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4、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七)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

113、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1、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2、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3、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4、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志;5、疏散走道每 20 m 和走道转弯处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6、消防车通道每 50 m 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7、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8、影剧院、网吧、卡拉 OK 歌舞场所等场所应在每台营业电脑、显示设施上设置提示性疏散图示。(八)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114、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一)单位应当制定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二)单位应当确定消防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三)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传单、手册、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采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等形式,以及利用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 e 网培训系统”、当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特殊岗位员工应经有关消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实行

115、持证上岗。(五)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可登录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 e 网培训”系统,参与消防安全网络教育培训。(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5、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

116、作程序;7、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八)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1、消防设施标志。如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 ,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2、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3、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九)人员密集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 ,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制度汇编制度汇编一、社会单位防火检查

117、制度一、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制度第一条 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分为四级管理责任制。分别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负责完成。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第三条 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

118、是否充足;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11、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

119、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1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四条 单位员工上班前、下班后按照以下内容进行防火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值班人员(班、组长)报告,由值班人员(班、组长)填写有关记录: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有无堵塞、 锁闭情况;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五条 消防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并督促整改。附表: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检查记

120、录表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记录表3、社会单位部门负责人防火检查记录表4、社会单位员工上班前防火检查记录表5、社会单位员工下班后防火检查记录表附表附表1 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检查记录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检查记录表(月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有无制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有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架构有无组织单位志愿消防队(人员完整) 有无开展员工消防教育培训档案有无开展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档案有无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定期更新有无社会单位 e 网管理录入情况有无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是否消防水源状况良好是否消防车通道畅通是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消

121、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档案有无(查阅档案资料)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状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 是否(填写具体被抽查部位)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是否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是否严格按规定用火用电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正确掌握应知应会是否单位人员消防常识、技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是否掌握情况正确使用消火栓是否(填写具体被查人员)正确掌握单位灭火及疏散程序是否单位消防器材室、办公室情况(正常)抽查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制度落实情况(正常)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情况(正常)其它检查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消防安全管理人意见签名:年月日附表附表 2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

122、理人防火检查记录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记录表(半月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消火栓系统运行正常是否自动消防系统运行正常是否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消防控制室管理情况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正常是否机械防排烟系统运行正常是否值班人员在位并按要求填写记录是否消防车通道畅通是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室外消火栓状况良好是否单位基本消防安全状况消防水泵房运行情况良好是否水泵接合器标识清晰、完好有效是否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有无严格按规定用火用电是否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各部门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无各部门内部员工消防教育培训记录 有无测试消防设施动作正常是否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 是否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

123、好有效 是否部门内部消防管理状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防火门启闭、防火卷帘起降正常是否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是否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是否正确掌握应知应会是否单位人员消防常识、 技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是否掌握情况正确使用消火栓是否()正确掌握单位灭火及疏散程序是否其它检查情况签名:被抽查部门负责人意见消防安全管理人年月日签名:意见年月日附表附表 3 3社会单位部门负责人防火检查记录表社会单位部门负责人防火检查记录表(周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 是否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是否应急照明灯完好有效是否疏散通道畅通是否安全出口畅通是否严格按规定

124、用火用电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是否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部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员工每天上班前防火检查记录有无员工每天下班后防火检查记录有无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部门内部消防管理状况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 月日附表附表 4 4社会单位员工上班前防火检查记录表社会单位员工上班前防火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日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正常,应急照明是否正常,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值班员工(班、组长)签名备注附表附表 5 5社会单位员工下班后防火检查记录表社会单位员工下班后防火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日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正常,

125、应急照明是否正常,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值班员工(班、组长)签名备注二、社会单位防火巡查制度二、社会单位防火巡查制度第一条 社会单位防火巡查由社会单位保安负责完成。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社会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在夜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巡查。第三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126、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部门进行改正。第四条 防火巡查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第五条 防火巡查应填写记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存档备查。第六条 社会单位防火巡查的内容:1、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情况)。附表:6、社会单位日常防火巡查记录表附表附表 6 6社会单位日常防火巡查记录表社会单位日常防火巡查记录表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

127、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固定消防设施情况应急照明灯是否正常是否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是否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是否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现象是否是否存在违章用电现象是否单位内部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是否防安全管理情况员工是否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是否发现遗留火种是否消防安全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是否巡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巡查人员意见签名:年月日消防安全管理人意见签名:年月日被检查部门签名: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三、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三、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第一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

128、施,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积极配合落实。第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

129、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记录。第三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物资和组织保障。第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第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130、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第七条 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附表:7、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附表附表 7 7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检查部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火灾隐患整改意见及期限责令当场整改责令限期整改期限签名:年月日消防安全管理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消防安全责任人意见处理结果签名:年月日被检查部位负责人意见四、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四、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第一条 单位应当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下简称演

131、练)领导小组。第二条 社会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条 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灭火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社会单位至少每年演练一次。应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演练。第四条 预案演练组织中的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第五条 对通过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附表:8、社会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

132、练记录表附表附表 8 8社会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记录表社会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记录表演练时间演练总指挥签名疏散引导组组长签名现场警戒组组长签名演练地点灭火作战组组长签名安全防护组组长签名通讯联络组组长签名参加部门参加人数演练目的灭火器( )具、室内消火栓()使用器材消防水带( )盘、消防扳手()个其它存在问题备注注:档案可附社会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疏散平面图、相片等。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第二条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疏

133、散设施。第三条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工程部负责日常测试和维护。并遵守以下规定:1. 禁止在疏散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 确保疏散通道畅通;2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3常闭式防火门开启后,应随手关闭;4不得随意遮挡、挪用、损坏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5严禁随意操作防火卷帘等设施。第五条每日防火巡查应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第六条工程部每季度对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34、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测试,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社会单位应当在单位合适的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阵地。第二条 社会单位应当确定消防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第三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第五条 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第六条 社会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传单、手册、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采用展板、专栏、广

135、播、电视等形式,以及利用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系统”、当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教育培训。第七条 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第八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员工宣传教育培训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5、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7、消防

136、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6、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e网管理系统应用。附表:9、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专业管理人培训记录11、社会单位普通员工岗前培训记录12、社会单位在岗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附表附表9 9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职务培训项目培训发证情况备注附表附表 1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专业管理人培训记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专业管理人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地点主持人(教员)可参照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系统”上面“专业培训”内容,分阶段进行。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签名附表附表 1111

137、社会单位普通员工岗前培训记录社会单位普通员工岗前培训记录部门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主持人(教员)参加人数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培训内容5、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7、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签名附:结合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附:结合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 e e 网培训系统”上面“普及教育”内容进行。网培训系统”上面“普及

138、教育”内容进行。附表附表 1212社会单位在岗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社会单位在岗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培训培训地点主持人时间培训方式宣 传 内 容备注附:结合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附:结合广东消防网“消防知识技能 e e 网培训系统”上面“普及教育”内容,由各部门负网培训系统”上面“普及教育”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每半年定期举行。责,每半年定期举行。七、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七、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

139、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三、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 2 人。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发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并将原件或复印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各项记录工作,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

140、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报警设备检查,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各项登记、记录工作。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九、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十、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可直接拨打 119 报警的固定电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

141、穿过。十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十三、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十四、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一、负责对各类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的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三、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等火灾事故紧急处置程序,能够按照程序迅速开展接处警工作。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

142、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六、积极参与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附表附表 131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单位名称:日期: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情况时间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日检查情况记录早班交接班情况记录值机人值机人张三张三传达人传达人张四张四值机人值机人李四李四中班传达人传达人李五李五值机人值机人王五王五

143、夜班传达人传达人王六王六xxxxx-2xxxxx-1主电源备用电源8 8:30301010:00001616:0000故障火警误报故障报警漏报自动手动报警性质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情况报警、故障部位、正常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值班人签名确认二楼厨房,烟气大,复位二楼厨房,烟气大,复位三楼手报,误按,复位三楼手报,误按,复位五楼烟感,接触不良,已恢复五楼烟感,接触不良,已恢复张三张三张三张三李四李四火灾报警控制器型号自检消音复位检查人故障及处理情况张三张三张三张三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注:1、情况正常打“” ,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 ;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

144、处理记录 ;3、 “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4、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控制器数量及值班时段制表。九、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九、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明显标识。第三条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第四条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第五条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

145、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六条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第七条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九条 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附表附表 1414消防设施配消防设

146、施配 置置 情况情况系统名称安装覆盖数部位面积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产品厂家验收情况维修保养情况负责人电话运行情况十、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十、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社会单位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第二条 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第三条 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小时。第四条 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第五

147、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 5 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第六条 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七条 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 100 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第八条 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 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同时必须做到 “三定” ,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第九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 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

148、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单位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第十二条 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三条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单位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 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 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单位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第十四条 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电热棒。第十六条 配电线路

149、、 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 配电箱 (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第十八条 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附表附表 1515动用明火情况记录表动用明火情况记录表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范围动火现场监护人动火方案消防安全措施有无动火许可证审批部门意见动火前与有关相邻部门联系情况及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动火地点附近水源、 灭火器具及消防队现场保

150、护情况动火前和动火期间安全保卫部门检查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护人、 动火负责人落实情况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情况备注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条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第二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第三条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第四条

151、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第六条 对怕潮(如乙炔) 、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第七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第八条 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十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十二、志愿

152、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第一条 志愿消防队员由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含保安)及其它志愿消防员组成,统一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管理。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年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第四条 志愿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五条 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志愿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第六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I、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4、火灾现场的保护。十三、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十三

153、、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含防雷、防静电)含防雷、防静电)第一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二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第三条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第四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

154、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第六条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第七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第八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第九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第十条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

155、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第一条 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

156、款: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2、违章使用电气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157、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者;8、 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 (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附表附表 1616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表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表奖惩时间受奖惩单位、部门或个人奖惩内容奖惩实施单位备注第三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第三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一、消防器材室设置标准一、消防器材室设置标准第一条 重点单位应设置消防器材室,非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条 消防器材室应有整洁卫生,通风良好,避免潮湿的环境,建筑面积宜不小于5m2。第三条 消

158、防器材室可附设于消防办公室内,由单位专(兼)职消防员实行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四条 应制定消防器材室管理制度、器材出入库登记及维护表,对相关器材进行管理。第五条 上墙内容:消防器材室管理管理制度。第六条 消防器材配置标准:4公斤干粉灭火器4具、泡沫灭火器2具,水带4条、水枪2支、消防斧1把、救生绳5条、强光手电筒5支、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6个、消火栓板手2把、铁剪1把、铁锹1条。二、消防办公室设置标准二、消防办公室设置标准第一条 重点单位应设置消防办公室,非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条消防办公室应整洁卫生,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第三条 消防办公室为

159、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职消防员办公使用。第四条 消防办公室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与消防控制室合用。第五条 办公室硬件配置标准:办公电脑1台、外线电话1台、档案专柜1个。第六条 上墙内容: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图、火灾接警处警程序、其它需要上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三、消防控制室设置标准三、消防控制室设置标准第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整洁卫生,通风良好,避免潮湿的环境。第二条 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图、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和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或流程图) 要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其他档案资料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是否上墙。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内的火

160、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图形显示器,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保证系统完好,明确显示报警点位置;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配备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和建筑总平面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和系统图,其中相关图纸应悬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或装订制作成图册,便于值班人员及时查找报警点。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宜制成标准 A4 纸规格,装订成册,集中保管。第五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应分类整理,及时更新,放置于消防控制室以备查阅。四、社会单位安全疏散“七必须”四、社会单位安全疏散“七必须”第一条 社会单位必须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 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第二条 社会单位必须必须制定疏散逃生预案,定期组织

161、疏散逃生演练,提高疏散逃生能力。第三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必须必须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第四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必须必须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第五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必须必须能在发生火灾后,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启动应急疏散逃生程序。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必须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第七条 医院、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场所必须必须将安全疏散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安排足够的疏散引导员,确保火灾时

162、现场人员能够安全疏散。五、社会单位消防演练标准五、社会单位消防演练标准第一条 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第二条 人员疏散逃生时间要达到: 5 层以下楼房 2 分钟内;10 层以下楼房 5 分钟内,30 层以下楼房 10 分钟内,30 层以上楼房 15 分钟内。第四条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以上各层;第五条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层;第六条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第七条 婴幼儿和老、弱、

163、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六、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化管理“七个一”六、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化管理“七个一”第一条 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一张单位总平面图;第二条 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一张疏散指示图;第三条 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一个使用方法标牌;第四条 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一个安全出口标志;第五条 疏散走道每 20 m 和走道转弯处设置一个一个疏散指示标志;第六条 消防车通道每 50 m 设置一处一处提示性标牌;第七条 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一个警示性标牌;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标准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标准一、疏散门设置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设置应符合下列

164、规定:1.每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宜少于二个,当只有一个疏散门时,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宜大于20 m。3.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对平时需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消防安全疏散装置。4.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5.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 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二、疏散走道设置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走道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疏散走道应能双向疏散并直通安全出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

165、1 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宜设置台阶及踏步,走道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分隔。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可能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三、安全出口设置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四、疏散楼梯及楼梯间设置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

166、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宜敷设空调风管, 不应敷设易燃、 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3.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4.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5.疏散楼梯应在各楼层适当位置设置楼层标志,首层与地下室连接处的楼层标志应明显醒目。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宜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设施。五、应急照明灯设置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用的楼梯间内应设

167、置应急照明灯具,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及疏散走道的地面照度及楼梯间内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六、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标准1.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门及安全出口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不应过大。2.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设置符合要求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达到规定要求。地下商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

168、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七、提示、禁止、使用标志设置标准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应有明显标识。1.防火门、消火栓箱、灭火器箱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文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标识;2.防火卷帘正下方地面应设置专用标线,在标线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设置禁止堆放标识和使用标识;3.消火栓箱下方应采用明显标线划定专门区域作为消火栓操作场地,不得占用,并设置禁止占用或堆放标识;4.大型商场、超市的内走道应采取明显划线标识,注明“通道”字样,在标识范围内禁止设置柜台、货架。5.设置安全疏散门禁系统的场所,并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八、应急广播设置标

169、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人员密集的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都应设置广播扬声器;2.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3.人员密集场所中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应设置火灾视频切换系统,在火灾状态下能将正常视频自动切换到火灾警示视频。九、呼吸保护器具配置标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酒店、宾馆、门诊楼、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额定人数适量配置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第四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应急处置程序第四部分社会单位消防应急处置程序一、社会单位火灾接警处警程序一、社会单位火灾接警处警程序第

170、一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报告内容包括火警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蔓延方向等;第二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置: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进行工作分工。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二、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头脑冷静,保持镇定,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三、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迅速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报警控制器不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在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中进行核实。四、迅速

171、通过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携带通信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点确认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内做好处置火警的准备。五、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过报警按钮、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确认火灾信息,同时组织本楼层或防火分区工作人员和员工,按分工及时引导本楼层顾客、 消费者疏散, 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确认信息时,值机人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 (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传达人同

172、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四)传达人在报警后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发出火灾处置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开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顾客、消费者不要惊慌,在工作人员和员工的引导下有序地疏散、 撤离火灾现场 (卡拉OK场所应启动声像报警系统),并用通讯工具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五)值机人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做好记录。(六)火警处置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施至正常运行状态。六、消防控制室火警误报处理程序:(一)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

173、值班、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反馈误报的有关信息,并排除现场干扰因素;(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误报信息时,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复位,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第三条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值班人员确认火灾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第四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展开灭火和疏

174、散救援。第六条 发出火灾信号后,单位应当于 2 分钟内全面投入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如下措施: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四、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五、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 维持火场秩序。二、社会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二、社会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一、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 分钟内展开灭火工作。二、起火部位现场员工

175、应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三、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在灭火行动组人员到来之前尽力控制火势的蔓延。四、灭火行动组接到值班人员发出的火灾信号后应立即携带灭火器材赶赴火场,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确保起火部位的电源切断后,在起火部位员工的协助下有计划的展开灭火自救工作,同时确认有关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设施(如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已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五、未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的场所,灭火行动组人员应利用灭火器实施灭火,并有专人向灭火阵地迅速调集现有的灭火器材;设置有消防给水设施的场所,灭火行动组人员应利用室内消火栓实施灭火

176、,如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在出水灭火前按下启泵按钮远程启动消防水泵,灭火器可作为辅助扑救措施。六、当接到撤离的命令后,灭火行动小组应协助疏散引导组进行人员的疏散,并一起撤离出火灾现场。七、消防队赶到火场后,灭火行动组应按消防队的要求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三、社会单位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三、社会单位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一、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利用安全出口或通道引导人员疏散,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受火势威胁的重要物资或可能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的物品实施转移或隔离。二、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通过事故广播组织、通知人员应按顺序进行疏散,并指导疏散区域人员疏散路线方向、安全出口位置、疏散方法和注意事项

177、等,并让不需疏散或未到疏散顺序的区域人员保持镇定。三、疏散引导组成员应立即携带有关区域的备用钥匙、手电筒或应急照明灯以及记号笔, 打开各个房间的门, 引导、帮助有关人员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集中,而后对每个房间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关上房门,并做好记号。四、各区域疏散引导组成员应沉着冷静,按照广播指示的疏散次序引导人员有序的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进行疏散,对于受伤和情绪不稳定的人要提供帮助,情况严重应联系安全救护组实施救护,到达安全地点时要注意清点人数。五、疏散区域外部的疏散引导组成员应确保直通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的畅通,携带应急照明设备指引疏散方向。六、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能及时通知所有

178、参加救援人员撤离。四、社会单位火场通讯、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四、社会单位火场通讯、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一、 通信联络组人员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拨打 119 进行报警,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并与报警人保持联系。三、通信联络人组员应通过事故广播传达疏散或撤离命令,与各区域保持联系,指引单位各个区域进行紧急疏散。四、通信联络组人员应详细了解火场发展形势,向单位的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五、安全救护组人员在接到火灾信号后应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械和药品,按照单位火场指挥员的部署,配合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对受伤人员实施抢救、护送。六、安全救护组人

179、员应做好和所在地医院联络的准备,如有被困人员或已出现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或通知所在地医院出动救护车到场实施救护。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

180、(接通)位置。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第五部分第五部分应知应会应知应会一、通用篇一、通用篇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答:2009 年 5 月 1 日。2、社会单位“四有能力”是指那些能力?答: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3、一畅两会是指什么内容?答:“一畅两会”是指消防通道和逃生通

181、道畅通,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4、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分几级?答:分为四级。分别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负责完成。5、社会单位防火检查的频次?答: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巡查的频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的频次?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182、,消除遗留火种。7、火灾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答:有毒气体中毒,如一氧化碳;缺氧、窒息;烧伤致死;吸入热气。8、那些物质属于易燃、易爆物质?答:大体可分为六大类:爆炸性物质;易燃和可燃液体;易燃和助燃气体;遇水和空气能自燃的物质;氧化剂(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或能引起燃烧的物质);易燃物体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篇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篇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多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呢?答: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2、灭火和应急

183、疏散预案应当多久演练一次?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是什么?答:(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安全提供必要消防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处理各类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6)按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4、火灾确认发生后,单位应如何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答:确认火灾后,值班人员立即

184、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有线无线对讲系统、警铃、广播等方式,发出火灾信号,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队报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涉及的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分工,迅速展开灭火和疏散救援。发出火灾信号后,单位应当于 2 分钟内全面投入灭火救援工作。三、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员篇三、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员篇1、怎样扑救电气火灾?答:首先断决电源。在带电的情况下,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但注意不要让人身的任何部分接触带电体,并注意通风;如果断电后与其他的扑救方法相同。2、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答:(1)收到自动报警信号,在讯问属实后,要迅速赶到失火房间利用正确灭火方法处理。如有自动灭

185、火装置的可启动灭火,同时打 119 火警电话报警;(2)断绝失火房间(或楼层)的分路电源,关闭通风管道和门窗,打开排烟阀门,安全疏散楼梯口和各种救生设备;( 3)利用广播或派人组织、引导建筑物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防止乱跑乱逃造成伤亡;(4)灭火后,保护好火灾现场,防止与火场无关的人员进入。3、防火的基本措施有哪些?答:1、控制和消除点火源,2、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3、控制生产中的工艺参数;4、限制着火爆炸的蔓延。4、对触电者怎样进行急救?答:第一步是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第二步是现场救护。5、控制和消除火源通常采取的措施?答:隔离、控制温度,密封、润滑、接地、避雷,安装防爆灯、防爆装置,设

186、禁止烟火的标志。6、怎样扑电气火灾?答:首先要拉下开关,切断电源,然后用水扑救;电源未切断时不能用水扑救, 防止导电伤人, 最好用干砂子扑救,有条件的可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在室内使用四氯化碳时,要注意通风,防止中毒。7、如果处理家用电器或者线路起火?答:家用电器或者线路起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8、如何处理燃气罐着火?答: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火,并迅速关闭阀门。9、火灾自动报警的大致过程是什么?火灾报警过程大致为:当烟、温度、光、气体浓度等火场参数超过某一给定阈值时,火灾探测器动作,发出报警信号,

187、 该信号经过连接导线传送至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 (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火灾发生的部位,以通知值班人员做出反应。10、消防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与火灾信号是否有区别?当某些消防设备及设施发生故障时例如火灾探测器故障、主电源故障等,消防控制室也会接收到报警信号,此时的报警信号是故障报警信号,其发出的信号声响与火灾信号声响是有区别的。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组成有哪些?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上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和电源等四部分组成。12、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包括哪些消防设备?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

188、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常开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电梯回降控制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等(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13、根据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要求,值班室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多少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多少小时?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每班不应少于 2 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12 小时。14、消防控制室的两名值班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分工?需要。一名为值机人,负责值机,进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另一名为传达人,负责值班时对火灾报警部位的核实和拨打火警电话、启动应急预案等紧急情况的处置。15、接

189、到报警信号后,如何进行报警点的现场确认工作?迅速通过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携带通信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点确认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内做好处置火警的准备。1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确认信息时,两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如果采取措施进行处警?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接到反馈的火灾确认信息时,值机人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 (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传达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值机人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做好记录;传达人在报警后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

190、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四、普通员工篇四、普通员工篇1、发现火灾,你应该如何处理?答: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 1 分钟内展开灭火工作,并采取如下措施:1)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2)利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拨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3)利用安全出口或通道引导人员疏散。2、发生火灾拨通火警电话“119”后,应向接警人员报告哪些情况?答:应报告失火部位所在的区县、街道、燃烧的物质,火势大小,所威胁的物质,报警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等情况,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的到来。3、干粉灭火器如何检查?如何使用?答:检查指针是否在绿区(正常

191、压力区),灭火器外观、配件是否完好,位置是否正确。灭火器使用时要拔出插销,要保持直立状态,有软管的要握住软管,按下压把,从上风或侧上风的方向对准火焰的根部实施灭火。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社会单位社会单位“ “六个六个 e e 网网” ”应用应用指南指南一、一、“ “六个六个 e e 网网” ”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内容1、消防监督信息e网公开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的日常消防监督业务及通知通告等均在网上进行公告。2、消防监督业务e网受理可在互联网上受理所有日常消防监督业务。3、咨询举报投诉e网办理可在网上办理所有咨询举报投诉案件。4、重点工程项目e网直通对于国家、 省、 市等重点工程项目可优先直接办理行政审批。

192、5、社会单位e网管理社会单位可利用互联网进行内部消防监督管理。6、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在互联网上进行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二、社会单位二、社会单位 e e 网管理应用网管理应用1、登陆步骤(1)打开网址: http:/ E网”消防管理系统。(2)点击社会单位消防e网管理,进入社会单位消防e网管理系统。(3)点击单位注册,输入本单位的基本资料进行注册。 (如已注册,跳过这一步) 。(4)点击单位登录,输入本单位注册时使用的帐号及密码进行登录。2、使用方法(1)完善单位基本资料。(2)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传。(3)按日常管理的要求及时更新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内容。三、消防知识技能三、消

193、防知识技能 e e 网培训网培训1、登陆步骤(1)打开网址: http:/ E网”消防管理系统。(2)点击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进入消防知识测试界面。(3)答题完成后,点击进入首页,正式登录“广东消防网络教育学院”网页。2、使用方法(1)普通员工可参照“普及教育”一栏的内容进行学习。(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参照“专业培训”一栏进行培训。(3) “模拟体验”提供了趣味的消防游戏。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消防志愿者活动消防志愿者活动一、活动介绍一、活动介绍“中山市消防志愿者行动”于 2009 年 3 月份,由共青团中山市委、中山市公安消防局、中山市青志协 (市义工联)共同决定联合开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十

194、三部委、社会团体联合下发的 “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意见 ,积极响应团省委、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发出的积极组织开展“广东消防志愿者”行动的倡议。中山公安消防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坚持贯彻学习孙中山先生博爱精神,以“志愿中山 共建和谐”为主题,以党政关注、群众急需、志愿者能为为方向,紧紧围绕社会性影响力强、群众参与面广、贴近时代、贴近青年、贴近实际,不断努力探索创新道路,逐渐建立了一支“政府引导、部门负责、多元组合、群众参与”的消防志愿者队伍。目前,中山市共有消防志愿者近 2.7 万余名,分别由各高校青年师生、重点单位及特种行业系统人员组成。组建志愿者

195、服务大队 24 支,消防志愿者服务队 500 余支,固定消防宣传服务站 200 多个。全市共开展活动 260 次,参加消防志愿愿者活动人数 10 万人次,举办消防文艺演出 15 台,发放宣传资料 15 万余份,受教育群众达 20 万人。二、招募注册二、招募注册(1)招募对象:凡 18 周岁以上优秀党、团员、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热爱消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觉参加消防培训,具备与所参加的消防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遵纪守法,服从消防志愿者组织管理的社会成员。(2)注册方式:社会各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士可通过在“广东消防网”网站开设的“广东省消防志愿者服务管理系统”填写个人资料

196、进行报名,在线进行消防小测试合格后,即可注册成功。三、教育培训三、教育培训(1)广东省消防志愿者可在网上在线学习消防基础知识,并根据网上公告到指定所在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培训教育基地或对外开放的消防站)参加消防业务培训。(2)消防业务培训方式包括基础知识集中授课、观看消防教育影视资料、参观各种灭火救援装备器材、与消防员开展互动的灭火、疏散、逃生技能训练。通过培训让受训人员掌握消防志愿服务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常识,体验火场自救逃生和灭火历程。(3)全市消防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救护培训课(不少于2小时) ,培训内容主要为徒手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初级急救知识和技能。四、各镇区招募电话及服务点四、各镇

197、区招募电话及服务点中山市消防志愿者服务总队: 石岐区中山二路 55 号 23181674石岐区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 石岐区中山二路 55 号 23181676东区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石岐区中山二路 55 号 23181679西区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石岐区中山二路 55 号 23181646南区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石岐区中山二路 55 号 23186871五桂山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 石岐区中山二路 55 号 23186517开发区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侧 23185898民众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 民众镇公安分局大院 23185119沙溪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 沙溪镇宝珠中路

198、9 号 23189982小榄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 小榄镇兴宁路 23184512古镇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 古镇新兴西路 46 号 22326119三乡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三乡镇马迳顶23186170板芙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板芙镇 105 国道旁23186690黄圃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 黄圃镇南山公路 9 号23226792阜沙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阜沙镇阜沙大道 41 号23403623大涌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大涌镇德政路 23189679南头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南头镇同福西路 1 号 23184166东升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中山市东升镇迎宾路 39 号 23187696坦洲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坦洲镇坦神北路 113 号 86636112神湾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坦洲镇坦神北路 113 号 23186006东凤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东凤镇兴华中路 9 号 23189566横栏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南朗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港口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三角镇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B 区乐丰一路 87666115南朗镇南歧北路 6 号 23285420港口镇兴港大道 168 号政府大院 23187745三角镇富源路 2 号 2281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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