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天发: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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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尚需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健全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证监公司字201226号)的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1、结合公司经营发

2、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3、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2、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条

3、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和发展阶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3、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4、公司于2007年实施了破产重整,2008年至2011年公司持续盈利,但由于公司累计亏损较大,公司破产重整后历年实现的利润均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5,758.01万元,因此公司目前尚不满足现金分

4、红条件;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公司若实现盈利,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5、未来三年( 2012-2014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5、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6、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和监督。第四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

6、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2、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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