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处理违反改善投资环境管理规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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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违反改善投资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确保全市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违反有关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决定的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纠正外,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违反有关规定,继续使用、执行或者变相使用、执行已宣布停止适用或废止的地方性政策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

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制发或者越权制发违背有关优化投资环境决定精神的政策文件,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继续施行或变相施行已宣布停止施行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设置的许可审批项目或擅自设立许可审批项目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向企业、社会乱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继续使用、执行或变相使用、执行已被宣布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或擅自设立并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 (二)对已宣布降低的收费标准不执行的; (三)向企业收费,不按规定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 (四)利用行政职权进行行业垄断,向企业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者以赞助等名义变相收费的; (五)收取服务性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行政机关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变为下属单位有偿服务的; (六)不出具合法专用票据收费或收费不给票据,资金管理使用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收款项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第八条违反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乱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工业园区的企业进行检查的; (二)不按程序和

4、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和重复检查的; (三)在检查过程中接受企业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因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借用职权强迫企业给好处、办私事的。 第九条违反关于规范报刊征订发行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行业特权强迫企业征订和硬性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 (二)变相强迫企业征订和硬性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或强行征订、硬性摊派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内部资料(内

5、部刊物)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条违反市政府关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未经当地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擅自下令外资企业停产、停业或查封、划拨外资企业的资金、财产和冻结银行帐户的; (二)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监督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或参加各种协会、学会、培训班的。 第十一条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拖延、

6、推诿,不协调配合,又不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公开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认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对外开放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职、违反程序、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延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拒绝接受督查,伪造、销毁证据,对检举“三乱”行为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有其他违反规定,损害改善优化投资环境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有违反市政府改善优化投资环境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本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7、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外,还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查处前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 (二)在查处中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反改善优化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二)为了本单位或者个人利益,拒不执行市政府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有关决定的; (三)具有本规定两种以上错误行为的; (四)具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六条对于违犯纪律,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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