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业废弃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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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有害廢棄物有毒性、危險性之有害廢棄物,不當清理時將摻生較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嚴重之環境問題,因此於貯存、清除、處理等過程皆須依據相關設施標準妥善管理。本章介紹有害廢棄物之定義、分類、管理系統與制度等。9-1有害廢棄物之定義及特性n9-1-1有害廢棄物一般定義n1.一般定義n依美國資源保育及回收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之定義,有害廢棄物係指其量、濃度或物理、化學或傳染之性質,足以使死亡率、罹病率等顯著增加,或因其不當之處理、貯存、運輸、處置及管理,以致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顯著的或潛在性之危害n(1) 著火性(ignitab

2、ility):固態、液態或氣態廢棄物。閃火點(flashpoint)係用以測定著火性之標準。RCRA規定閃火點低於攝氏60度c者為具著火性之廢棄物。n(2) 腐蝕性(corrovisity):RCRA規定廢棄物如具有下列特性之一時,即被歸類為具腐蝕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A.pH小於2.0或大於12.5,B.在攝氏55度c下,廢棄物腐蝕鋼之速率超過每年0.250英吋。n(3) 反應性(reactivity):具有極端之化學不穩定性及反應性,能與水、空氣或其他化學試劑(酸、鹼)起強烈反應。n(4) 毒性(toxicity):此係指廢棄物內含某類化合物而能對生物體結構造成破壞或使其功能紊亂之一種潛能。

3、至於毒性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則係EP或TCLP (Extraction Procedure orToxicityCharacteristicLeachingProcedure)毒性溶出試驗測定其萃取液內之污染物濃度是否超過法定標準。n(5) 傳染性(infectious):此係指內含微生物或寄生蟲,而能致人類或動物疾病之廢棄物。n(6) 生物累積性(bioaccumulation):此係指污染因子能隨時間在生物組織內累積者。n(7) 致突變性、致癌性或致畸胎性(mutagenicity,carcinogenicityorteratogenicity,MCT):指廢棄物內含某種物質,能使生物之遺傳基

4、因產生結構上之永久改變,或能誘發癌症,或導致後代之軀體或官能缺陷者。n(8) 其他由主管機關所公佈之特性。9-1-2我國有害廢棄物定義n依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款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n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範疇則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規定判定之n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三種方式依序判定:n1.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n2.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n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1.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n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包括下列兩種:n(1)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

5、棄物。n(2) 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之不同,其認定方式請參考該表準中附表二之說明。n2.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n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包括下列九種,茲分別說明如下:n(1)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物及直接接觸前述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n(2)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分析所為之以下任一結果,超過附表三之標準者:n(a)TCLP之任一部分萃出液分析結果。n(b)以瓶式萃取器所得之萃出液分析任一揮發性有機物項目

6、結果。n(c)金屬管制項目以TCLP萃出液直接分析結果。n(3)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n(a)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12.5,或小於或等於2.0;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6.35毫米者。n(b)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或等於12.5,或小於或等於2.0;或在攝氏溫度時對鋼(中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6.35毫米者。n(4)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n(a)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n(b)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

7、)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n(c)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n(5)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n(a)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n(b)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n(c)含氰化物且其pH值於2.0至12.5,產生250mgHCN/kg以上。n(d)含硫化物且其pH值於2.0至12.5間,產生500mgH2S/kg以上。n(6)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生物科技機構及其它事業機構於醫療、檢驗研究或製造過程中產生下列之廢棄物:n(a)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

8、品n(b)病理學廢棄物:指手術或驗屍取出之組織、器官、殘肢等。n(c)血液廢棄物: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n(d)廢棄物之尖銳器具: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或用於醫護行為曾與感染物質接觸而廢棄之尖端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等。n(e)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於研究生物製品製造、藥品實驗等過程接觸感染性物質,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之動物屍體、殘肢或用具等。n(f)手術或驗屍廢棄物: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褥墊、手術用手套。n(g)實驗室廢棄物: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業、

9、工業、農業、檢疫或其他研究實驗室中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n(h)手套、實驗衣、口罩等。n(i)透析廢棄物: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具感染性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口罩、實驗衣等。n(j)隔離廢棄物:指罹患傳染性疾病須隔離之病人或動物之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或其污染之廢棄物。n(k)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n(7)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具有易飛散性及下列性質之一者:n(a)製造石綿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n(b)施工過程中吹噴

10、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n(c)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或保溫材料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n(d)盛裝石綿原料袋。n(e)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n(8)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n指含多氯聯苯之廢電容器、廢變壓器、廢油或含多氯聯苯廢棄物,其重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者。n(9) 單一非鐵金屬有害廢料:n(a)廢鉛、廢鎘、廢鉻。n(b)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9-1-3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之作業方法及其他規定n1.附表一所列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機構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表列排除核准後,得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n(1) 事業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11、本與工廠登記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n(2) 有害事業廢棄物表列排除申請書。n(3) 廢棄物採樣計畫書。n(4) 廢棄物特性、組成及成分分析之檢測報告。n(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n2.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n3.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機構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n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廢液不具下列性質且採焚化或熱處理者,得認定

12、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但處理前之貯存、清除,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n(1)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n(2)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n(3)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n(4)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n(5)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n(6)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n(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n5.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n6.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所列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階段,分

13、屬一般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未規定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者,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9-2有害廢棄物之分類n1.放射性物質(Radioactive Substances)n放射性物質係能產生離子化輻射(ionizingradiation)現象之物質,該類物質對於長時間曝露之生物體會引致毀傷,故放射性物質之所以特別受重視,主要因其半衰期(half-life)相當長,。n2.化學物質(Chemicals Subs

14、tances)n(1)合成有機物;n(2)無機金屬鹽、酸與鹼類;n(3)易燃物;n(4)爆作物。n3.生物性廢棄物 (Biological Wastes)n主要之來源是醫院及生物研究機構,具有感染性及產生毒素是主要特性,生物性固體之廢棄物包括手術切除之惡性組織,及受污染之物如皮下注射器、繃帶以及過期藥物。n4.易燃性廢棄物n大多數易燃廢棄物亦屬化學性有害廢棄物,可以液態、氣態或固態存在,但多呈液態。如有機溶劑、油類、塑化劑與有機污泥。n5.爆炸物n爆炸性有害物主要是軍需品及其製造過程廢棄物,另外還有些工業氣體。又有害廢棄物可依處理技術而分類、依廢棄物是否適用於回收利用、生物處理、熱處理或固化處

15、理等技術相配合加以分類。n9-3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管理9-3-1廢棄物管理系統模式9-3-2有害廢棄物之管理技術9-4我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策略9-4-1污染源管制n1.計畫核准n要求指定之事業機構,應事先針對未來可能產生之廢棄物性質,數量等規劃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提送計畫,給主管機關審核。目前環保暑分三批已公告要求指定事業應於民國92年5月31日、11月21日及93年5月31日前依法提送清理計畫書。n2.登記許可制度n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管理機構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之許可,方可託受委記業務,此一規定可要求代清理機構所將之設備應符合設施標準外,對事業廢棄物逕流向追蹤

16、亦可透過書面/網路中報三聯單 加以落實。n3.廢清法相關紀錄申報制度n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進行紀錄申報。為了有效掌握有害廢棄物之動向,規定事業機構若要將有害事業廢棄物運出廠外,應填送一式六聯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遞送聯單,以供追縱查核。n4.追縱查核制度n 9-4-2總量削減9-4-3廢棄物處理n1.廢棄物處理民營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由行政院環保署負責輔導管理工作,縣市環保機關負責配合廢棄物清理機構之審查及稽查工作。n2.事業機構自行處理。n3.共同處理體系及聯合處理體系n(1) 共同處理體系n(2) 聯合處理體系n4.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

17、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如屬公告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可依公告再利用方式進行再利用;但若非屬公告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及方式,則應提出個案或通案再利用之申請,經審查通過方可進行再利用。9-5有害廢棄物之貯存、收集、運輸n1.有害廢棄物之管理設施n(1) 完全密閉處理設施系統 (TETF, totally enclosedtreatmentfacility):廢棄物從其產生點,直接經導管、輸送帶,或者其他方式輸送至TETF設施。n(2) 處理、設施、處置設施系統(TSDF):藉一些移動式、可搬運性廢棄物容器,例如袋子、桶子等,以及運輸交通工具,如貨車、火車和貨船輸送至TSDF系統。2.有害廢棄物貯存方法n(

18、1) 污泥塘(lagoon):適用於非揮發性、無臭、可用幫浦抽得動之有害廢棄物。必須鋪設不透水層。n(2) 污物坑(pit):適合於任何物理型態。必須鋪設不透水層。n(3) 鼓桶(drum):普遍用於各種物理型態(液體、稀泥、固體)之有害廢棄物。最大好處為可直接將其置於其中然後封閉,送至處理設施。n(4) 其他:如盒子、紙板盒、容器等。n(5) 固定槽(stationarytank):指固定於有害廢棄物產生處,不能移動者。槽內牆壁必須有不可與廢棄物起作用之襯物;或者採用不可與廢棄物起作用之結構材料。一般用於可自由流動或幫浦可抽得動之廢棄物。n(6) 活動式槽(movingtank)和活動性箱(

19、容器)(mobilecontainer)。前者適用於液體,而後者適用於固體。貯存方法之規定貯存設施之規定以固定之包裝材料或容器密閉盛裝。 分類編號置於貯存設施內。 將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份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標於明顯處。 需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少腐蝕、剝蝕。 應保持良好之貯存狀況,如有嚴重生銹、損壞或洩漏之虞,立即更換。 貯存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時於屆滿三個月前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應有收集其所產

20、生廢液、廢氣、惡臭等,並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等之設備或措施。 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示標誌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設於地下水之貯存設備,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測系統。 應依廢棄物之種類,配置監測設備、警報設備、滅火、照明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有害事業廢棄物 (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除外 ) 貯存方法及設施 貯存方法紅色容器黃色容器可燃性事業廢棄物需密閉貯存,並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貯存於常溫下,以1天為限。貯存於以5下,以7天為限,將貯存日期、時間、溫度標示於明顯處。貯存對象手術房、產房、檢驗室、病理室、解剖室、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檢體、廢標本、人體、動物

21、殘肢、器官或組織等。傳染性病房或隔離病房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廢透析用具,廢血液或其製品。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可燃性事業廢棄物。其他。不可燃性事業廢棄物需不易穿透密閉貯存,並標示感 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貯存對象:廢棄之針頭、刀片、縫合針等尖銳器械玻璃材質注射器、培養皿、試管、試玻片等。其他曾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不可燃性廢棄物。其他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屬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者。貯存設施為一獨立區設施堅固,與治療區、廚房、餐廳隔離,並於明顯處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並備有緊急應變措施。不同顏色之貯存容器須分開放置。具有良好排水及沖洗設備。具有防止人

22、員、動物之擅闖之安全設備或措施。具有防止蚊蠅、病媒孳生之設備或設施。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貯存方法及設施 共同之規定運輸途中如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除人應立即採緊急應變措施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及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及清除機構應負一切善後處理責任 (設施標準第15條 )。清除車輛、船隻或其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設施標準第15條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設施標準第16條 )。事業機構應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人應保留所清

23、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設施標準第17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依照上述共同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數量以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設施標準第20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車輛應明顯標示:( 設施標準第18條 )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機構名稱、電話號碼。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設施標準第18條 )。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需使用紀錄遞送聯單 (設施標準第20條 )。依照上述共同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規定9-6有害廢棄物之中間處理n1.有害廢棄物之傳統處置方式以貯存池、深井注入、焚化及土地掩埋等較為普遍

24、。n2.物理分離前處理n重力沉降、過濾、浮除、混凝、離心、蒸餾、蒸發、離子交換、超過濾、逆滲透、電透析、活性碳/樹脂吸附、溶劑萃取等n3.焚化處理n(1)液體噴注式(LiquidInjection)n(2)固定床式(FixedHearth)n(3)傾斜旋轉式(InclinedRotary)n(4)流體化床式(FluidizedBed)n(5)複室床式(MultipleHearth)n(6)脈衝床式(PulseHearth)n(7)旋轉床式(RotaryHearth)n(8)交互床式(ReciprocatingHearth)n(9)紅外線式(Infrared)n(10)船舶式(Shipboard

25、)n4.濕式氧化法(Wet Air Oxidation, WAO)nWAO是最近發展之廢棄物分解技術,可應用於有機及無機廢棄物之分解。液相的氧化反應在高壓及高溫下進行。高壓可增加氧之溶解度,而提高溫度可促進反應速率。n5.生物處理法n生物處理係利用微生物分解或消化廢棄物中之有機物。通常需添加氨或磷酸鹽等營養劑,以加速或維持菌類之生長。n6.新穎技術n大部分有害廢棄物之處理方式均在開發中。這些新技術大致可分為兩大類:熱處理技術及其他處理技術。事業廢棄物種類應使用之中間處理方法無機性污泥有機性污泥有毒重金屬事業廢棄物含氰化物之廢棄物乾基濃度高於260mg/kg之汞及其化合物之廢棄物廢油廢酸、廢鹼廢

26、塑膠、廢橡膠類廢溶劑含氟氯碳化物含農藥、多氯聯苯、戴奧辛之廢棄物含石綿之廢棄物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鋼鐵業集塵灰皮革削邊皮、皮粉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低於85%。經脫水或以熱處理。固化、電解、薄膜分離、熱蒸發、熔煉回收處理。氧化分解法、焚化法處理或濕式氧化法。以熱處理法回收汞。經油水分離、蒸餾處理或逕採焚化法處理。蒸發、蒸餾、薄膜分離或中和法處理、含氰化物者,應先經氧化前處理,再以中和法處理或濕式氧化法分解之。經破碎、切斷處理至15公分以下以回收法處理或逕採蒸餾法、分類回收法、熱熔法或熱處理法處理。以萃取法、油水分離法、蒸餾法或逕採熱處理法處理。以回收法處理。熱處理法處理。經潤濕處理,以厚度0.0075

27、公分以上具充分強度之雙層塑膠袋盛後,置於堅固容器,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處理法處理。貯存於紅色容器者:以焚化法處理。貯存於黃色容器者:以滅菌法或焚化法處理針頭、針筒廢棄物應經滅菌後再粉碎處理;手術刀等尖銳器械應滅菌,並以黃色不易穿透容器妥善包裝。以回收處理。以蒸製皮革粉回收處理。感染性廢棄物滅菌標準/指標加入18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及其處理方法。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法外之熱處理設施應符合中間處設施共同規定應達到有害成份之破壞去除率之要求:有機氯化物:99.99% 以上。多氯聯苯、2, 3, 7, 8四氯戴奧辛、2, 3, 7, 8四氯聯苯 喃99.999

28、% 以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99.9% 以上。應具有自動監測及緊急應變處理之裝置。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焚化設施 應符合中間處理設施之共同規定。 應達到有害成份之破壞去除率之要求,依上欄之規定。 應具有自動監測及緊急應變處理裝置。 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保持以上。 燃燒室氣體滯留時間,若屬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在1秒以上,若為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在2秒以上。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燃燒效率應達99.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7.固化處理必須符合之規定n(1) 衛生掩埋:固化後之單軸抗壓強度,應在10公斤/平方公分以上。n(2) 再利用:固化後之單軸抗壓強度,應視再利用之用途而訂。9-7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n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方法包括如下:n1.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要求,廢棄物經中間處理至符合規定,可進入衛生進行最終處置,必要時應配合規定擬用分區獨立掩埋。n2.進入封閉(安全)掩埋應進行處置。n3.再利用:依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回收再利用。相關衛生掩埋場、封閉掩埋場之設置規範請參照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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