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简单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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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3 页 出口合同简单版 合同编号:_ 签约日期:_ 签约地点:_ 卖方:_ 买方:_ 地址:_ 地址: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电传:_ 电传:_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_ 2数量 _ 3单价 _ 4总值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 2 页 共 13 页 6货物生产标准 _ 7包装 _ 8唛头 _ 9装运期限 _ 10装运港口 _ 11目的港口 _ 12_ 当交货条件为 FOB 或

2、 CFR 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 CIF 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_险;附加险:_。 13支付条款 13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在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第 3 页 共 13 页 132 托收(DP 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

3、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 汇付(TT 或 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_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份; (c)在 CIF 条件下的_单_凭证_份; (d)装箱单一式_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第 4 页 共 13 页 151 在 FOB 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

4、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 在 FOB,CFR 和 CIF 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

5、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 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 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_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30 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第 5 页 共 13 页 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 15 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 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

6、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 15 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 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_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北京),依据其_规则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_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_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_期间,除_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_ 授权

7、代表:(签字)_ 买方:_ 授权代表:(签字)_ 第 6 页 共 13 页 出口合同简单版(二) 合同号: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卖方:_ 地址:_ 地址:_ 电话:_ 传真:_ 电传:_ 买方:_ 地址:_ 电话:_ 传真:_ 电传:_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_ 2数量:_ 3单价:_ 4总值:_ (上述 2、3、4 条合计) 第 7 页 共 13 页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_)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_ 7包装

8、:_ 8唛头:_ 9装运期限:_ 10装运港口:_ 11目的港口:_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 FOB 或 CFR 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_ 当交货条件为 CIF 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_险;附加险:_。 13支付条款:_ 13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日,在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 托收(DP 或 DA)支付 第 8 页 共 13 页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

9、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后,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 汇付(TT 或 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商业发票_份; 在 CIF 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份; 装箱单一式_份; 品质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第 9 页 共 13 页 151

10、 在 FOB 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 在 FOB,CFR 和 CIF 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

11、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153 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 卖方有权在_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30 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第 10 页 共 13 页 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 15 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 30天回复买方。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

12、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 15 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 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

13、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19特殊条款:_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盖章):_ 买方(盖章):_ 授权代表(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 出口合同简单版(三) 卖方:_ 第 11 页 共 13 页 合同号码:_ 买方: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_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_ 卖方有权在 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 _%按 FOB 值计算 (5)装运期限:_ (6)装运口岸:_ (7)目的口岸:_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 110%投保 (9)付款条件:

14、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第 12 页 共 13 页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_如果本合同按 CIF 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_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

15、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 15 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 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第 13 页 共 13 页 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_ 卖方:_ (盖章) 代表人:_ (签字) 买方:_ (盖章) 代表人:_ (签字) _年 _月 _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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