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水泥合同(万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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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业永固 万年常青 第 1 页 共 3 页 水 泥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JN/OR-XS-HT-002-部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江西南昌 甲方: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做好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县区房屋建筑 工程的水泥供应事宜,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诚信、平等、双赢的原则,就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与之共同遵守。 一、甲方生产厂、产品品种、包装、价格、数量: 甲方 生产厂 品牌 品种 等级 包装 方式 出厂价 (元/吨) 数量 (吨) 备注 万年厂 ”牌 P.C32.5 散 袋

2、装 P.C32.5 袋 备注 1、价格形式:指出厂价,价格随行就市,甲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调价函由双方进行确认。 2、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暂定,如遇价格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供货结算数量以实际提货量为准。 4、运输方式:汽车自提,乙方自行负责运输,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符合 GB175-2007 标准。 2、水泥包装袋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包装袋不回收。 三、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款到发货(现金或转账) 。 2、出票方式: 一票制(税率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交货地点和方式

3、: 1、交货地点:甲方生产厂交货,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乙方提货车辆在甲方生产厂提货期间,因装运散装水泥而开启、封盖散装罐车罐体上部封盖,或装运袋装水泥整包、盖篷布或移动车辆等业务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运输单位负责,甲方没有该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到达交货地即甲方生产厂区前产生的安全、环境影响一律由乙方承担,进入交货地即甲方生产厂区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环境管理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甲方环境、质量、测量、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2、运输方式:乙方自理,交货后一切费用(包括交货时的卸货费和运杂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量办法: 1、计量办法: 1.1

4、、袋装水泥计量以甲方在交货地点的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 1.2、散装水泥计量以甲方工厂磅单为依据。计量误差0.3%,如超过 0.3%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提出数量异议的期限 2.1、袋装数量异议期为甲方生产厂交货当时。 2.2、散装数量异议期为货到卸料地当时,乙方以电话通知甲方,如铅封完好,甲方 8 小时内派人到现 基业永固 万年常青 第 2 页 共 3 页 场处理,如铅封已损缺,甲方不予受理。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水泥质量验收以甲方生产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乙方委托甲方取样,封存 90 天(自货物发出之日起算) 。如乙方或从

5、乙方购货的最终使用人对水泥质量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货物发出 45 日内提出。如需要申请仲裁检验,乙方或最终使用人应在对水泥质量提出异议后,在 90 天内(自货物发出之日起算)向甲方书面提出仲裁检验申请,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封存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如检验不合格,由甲方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如乙方在 90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书面仲裁检验申请,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交付的水泥为合格产品,如最终使用人接受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视为乙方运输、仓储、保管、使用不当所致,由乙方向最终使用人承担责任。 七、供应方法:

6、 1、 乙方委托指定人以约定不变的电话或传真至甲方指定的接收电话或传真, 甲方以此为据, 予以供货。乙方需提前壹天通知甲方日供应数量,双方共同确认后组织发货,按照车辆到达先后顺序装货;在供货期间,如遇集中采购,乙方须提前一周电话或书面申报需求量,经甲方确认后组织生产和保供。 2、乙方如使用甲方订货软件“经销商门户” ,须按照甲方要求选择或输入提货户头、提货工厂、产品品种、数量、提货车辆车号、送达地点等,乙方在“经销商门户”输入的信息视为乙方提货订单,如因订单信息错误导致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指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停限电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7、不能克服的事件)及甲方工厂设备的检修、故障,供货时间相应顺延。 八、其他约定事项: 1、为保证本合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 元)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本合同开始生效,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甲方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以内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对水泥流向实行 GPS 监控,双方就 GPS 水泥流向监控约定如下: 2.1、乙方确保水泥送至合同约定的收货地点,协调提供水泥流向相关单据供甲方查阅,无条件配合甲方开展水泥流向检查工作。 2.2、乙方确保所有承运车辆在进入甲方

8、工厂提货前安装好甲方指定的 GPS 监控设备, GPS 设备费用、维护费用、使用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加强对承运车辆 GPS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 GPS 系统稳定运行,对未安装甲方指定的 GPS 设备及承运过程中无 GPS 信号的承运车辆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2.3、若加装开关、拔线、故意损坏 GPS 监控设备等人为因素致使 GPS 监控功能无法正常运行时;或GPS 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运行轨迹偏离规定路线、车辆 24 小时无间断实时监控及定时拍照回传、车辆跟踪、卸货跟踪、轨迹回放等监控功能无法正常运行时,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照甲方发货地同品种最高价格与违反合同约定以外的区域之间

9、的差价赔偿甲方,并按照 2000 元/车次赔偿甲方,该等赔偿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预付货款或合同保证金中扣除。如 GPS 监控系统经检查确认属人为因素导致损坏的,由乙方承担 GPS 设备检修费用(车辆事故除外) 。 2.4、本合同约定水泥仅限于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县区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经销水泥流向进行抽查。未事先获得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非约定地点销售甲方授权产品、不得销售甲方其他销售区域的水泥。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同意按当期最高出厂价格(甲方生产厂最高挂牌价)对违约销售的水泥向甲方补交水泥差价、并按 200 元/吨向甲方交纳违约赔偿金;若乙方发生如涂改流向编码等恶意倒卖行为,

10、乙方同意按 1000 元/吨的向甲方交纳违约赔偿金。 基业永固 万年常青 第 3 页 共 3 页 2.5、若经甲方查实乙方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存在倒卖水泥或窜货行为私自处理而未提前通知甲方报备的,乙方同意按 5000 元/次向甲方交纳违约赔偿金;如果乙方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2.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人员开展水泥流向监控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按 1000 元/次向乙方收取违约赔偿金;若乙方采取暴力或其他过激行为抵制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7、针对以上各项违约行为,如果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

11、乙方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3、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清全部违约赔偿金,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预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诺并保证: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坚决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如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 礼券、 有价证劵、 贵重物品或其他任何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 。若乙方违反以上承诺,甲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在合同期内,如遇甲方销售价格调整,乙方同意对已付款、但尚未提货部分,按调价后的价格执行。 6、根据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GB175-2007)第 10.3 运输与贮存要求,

12、水泥自甲方交付乙方后,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妥善运输、仓储、保管,确保最终水泥产品使用者使用的水泥均为合格的产品。水泥在乙方的运输、仓储、保管等过程中淋雨或受潮或与其他水泥混杂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从甲方购买的水泥品质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标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甲乙双方均应保守本合同条款秘密的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因违约方向第三方泄露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九、合同生效、终止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所形成的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3、合同有效期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且乙方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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