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71142458 上传时间:2024-08-08 格式:PPT 页数:51 大小:1.2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50p(5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土地增值税清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与房地产企业税收辅导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回顾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4、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5、201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6、2010年5

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讲解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程序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转让收入的确认转让收入的确认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清算概要清算概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

3、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 ( (国税国税国税国税发发发发【2009200920092009】91919191号文件第号文件第号文件第号文件第3 3 3 3条)条)条)条)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

4、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一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一必须清算必须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地增值税的清算( ( ( (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6200620062006187187187187号号号号) ) ) ):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二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二要求清算要求清算 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合下列情形之一

5、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6200620062006187187187187号号号号) ) ) ) :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三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三注销清算注销清算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6、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2009200991919191号)。号)。号)。号)。三、清算的时间要求-必须清算 符合必须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90日内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流程:流程:准备清算申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准备清算申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杏花岭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杏花岭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调查核实并提出清算审核意

7、见清算小组调查核实并提出清算审核意见局务会局务会审定并作出清算结论审定并作出清算结论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执行 三、清算的时间要求-要求清算 符合要求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90日内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要求清算流程:清算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进行清算,并报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杏花岭区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调查核实并提出清算审核意见局务会审定并作出清算结论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未清算的法律责任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

8、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91919191号文件第号文件第号文件第号文件第11111111条第一款)。条第一款)。条第一款)。条第一款)。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1.1.土增税实施细则土增税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对象为单位计算。2.2.国税发国税发20062006187187号号第一条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

9、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额。 清算管理规程: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二、清算资料的准备三、收到清算资料后四、税务机关审核五、核定征收六、尾盘处理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1 1、台账管理:、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10、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9191号文件第号文件第6 6条)。条)。2 2、成本费用归集:、成本费用归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9191号文件第号文件第7 7条)。条)。二、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

11、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收到清算资料后的处理方式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处理方式有三种: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

12、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2、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审核部门税务机关清算管理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

1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国税发201053号:六、清算结论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9191号文件第号文件第3232条)。条)。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

14、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9191号文件第号文件第3232条)。条)。七、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清算时计算: 单位可售面积成本费用开发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时计算:扣除项目的建造成本单位可售面积成本费用销售面积第三部分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确认(一)预征时一般与营业税保持一致。注意代收费用的问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

15、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

16、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国税发200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二)220号函: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

17、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合同所载房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三)视同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也不扣

18、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第四部分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要注意:1.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2.各项预提(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地价款、契税、缴纳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二)房地产开发成本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1)企业用本项目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

19、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2)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并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3)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4)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假定某开发企业用于回迁安置的房产市场价格为1200万元,则应确认的房产销售收入为1200万元,同时可确认的拆迁补偿费为1200万元。现用会计分录表述如下:(1)取得拆迁用地时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120000

20、00贷:应付账款12000000.(2)交付安置房时借:应付账款12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假设开发产品成本为10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0贷:开发产品10000000例如: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原因,甲公司与当地的一家水泥厂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对水泥厂进行拆迁,建设商住楼。建成后返还其商业面积3万平方米,除此没有支付其他土地款。(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0万元。(二)前期工程费1000万元。(三)建筑安装工程费15000万元。(四)基础设施建设费3000万元。(五)公共配套设施费800万元。(六

21、)开发间接费200万元。总成本为20000万元,总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单位会计成本为2000元/平方米。甲公司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计算如下:第1:支付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20000万元。第2、拆迁补偿费支出:300006000=18000万元(注意: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30000平米的,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10万平方米中分摊。)视同销售收入:300006000=18000万元第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2000018000)1000003800元/平方米(注意:其中10万平方米是作为总的建筑面积计算的,不能以7万元平方米作为分母)根据国税

22、函1995549号文、国税函2007768号文件的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3.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1)甲供材料(2)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

23、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3)建筑安装发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不超过分类房产单位

24、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核定扣除:(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三)鉴证报告内容不真实的,存在疑问的;(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五)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三项合计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房地产类型房地产类型竣工年代竣工年代核定单位成本(元核定单位成本(元/平方米)平方米)多层住宅及底商多层住宅及底商2001及以前及以前138620021402200314692004150220051486200

25、615122007158620081798高层住宅及底商高层住宅及底商2001及以前及以前242520022435200326212004280720052769200627902007298720082997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后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

26、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无发票不得扣除。对于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停车场(或地上车库)转让使用权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出租使用的,按房屋租赁计算营业税和房产税,不得在清算中扣除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2007国税函645号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doc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利息支出、

27、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思考?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从何时起发生纳税义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何时终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义务时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

28、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谢谢 谢谢 大大 家家MajpjMVcyzj21HLfrvy96dv02lPPfYgxUS7IYmZkyEmZ0kGeYZS3bpLCkYH1lt4EK7CxmUX3ijoYSOer7ZuaVWYgz4EpZrUirVpMzzvNtf1XZw5oswSXOtFaejnOcmfE1lZgnN1RS

29、Xg8wLCG8CVQ3XPJMvodPFWcpiYJgZazNSEPNIaklYSu7qSd1UpaxmZDlpN9zW7kljfsLCLi26Yv109ffbnDH8LbUN1G6ACURQ39eG12KHL9tXsZ1jzgoCK8g1kuNOh5eFvcmVT5ZYVQt9zk3rp3qLnf02FovEXxVRxjCcFRNppiJljNiOuk6fONnyX7fyGg7sXZ49BmCN5oy9VesHpKzdjTKwjrkCEQCFDehVmGax3lrOEbw63VscA3YSijtUKoCyiLzAlVRp7l4QgPNHxvJFFDyjUVN3oHlMah0XBd4uTbk

3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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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