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和十章国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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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n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n一、国际投资的概念、类型n(一)概念: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n (二)类型:n1、按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或官方)投资和n 国际私人(或企业)投资n2、以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n 长期投资 n3、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n 直接投资n 间接投资n 国际直接投资是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其特征是:n其一,投资者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n其二,直接投资不仅涉及货币资本的流动,而且带动商品及生产要素的转移。(二)国际投资类型:n所谓国际间

2、接投资是指以购买外国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为内容,以实现货币增值为目标而进行的投资活动。n相对直接投资而言,其特征是:n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特有的能提供收益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n 由于国际资本存在着证券化的趋势,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故出现了间接投资的国际化趋势。 二、国际投资法n(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n 1、概念:n 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n 2、调整对象:n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际投资法的体系n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n

3、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n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n国际立法:双边投资条约和n 多边投资条约n其他渊源:联大决议(三)国际投资法中的(三)国际投资法中的 若干法律纷争问题若干法律纷争问题 n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n指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所享有的待遇标准。n国民待遇标准 n最惠国待遇标准 n国际标准待遇 n 指投资东道国不仅要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n而且要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际标准”待遇(指投资母国n国内法所确认的标准, ),否则投资母国将行使外交n保护权。 2 2、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n特许协议概念:一个国家与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

4、定条件下享有专属国家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n其特点是有三:其一: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n其二: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行使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如石油开发、道路、电厂的建设与运营等。n 其三:协议一般需事先经立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批难,甚至须提交立法机关审批。 n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n 国际契约n 国内法契约n3、国有化及补偿问题n国有化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有。n 美国国际法学会1952年会议上采取的定义是:“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

5、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n古巴对外贸易银行诉美国花旗银行案古巴对外贸易银行诉美国花旗银行案n在在19601960年年8 8月月1212日签定合同中,古巴对外贸易银行同意日签定合同中,古巴对外贸易银行同意从从美国公司美国公司购进一批食糖,然后将其转卖给古巴购进一批食糖,然后将其转卖给古巴加拿加拿大食糖公司。后一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是,由大食糖公司。后一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是,由花旗银行以花旗银行以古巴对外贸易银行为受益人开立古巴对外贸易银行为受益人开立不不可撤消信用证可撤消信用证,其中,其中古巴对外贸易银行委托古巴中央银行为其

6、代收款项。古巴对外贸易银行委托古巴中央银行为其代收款项。在在 “银行国有化法银行国有化法”中,古巴政府明确声明,只有古巴政中,古巴政府明确声明,只有古巴政府创建的机构才能从事银行业务,并且指定古巴中央银府创建的机构才能从事银行业务,并且指定古巴中央银行对其他银行进行国有化。行对其他银行进行国有化。 n同同时时,在在19601960年年的的7 7月月,古古巴巴政政府府颁颁布布第第851851号号法法律律,其其中中规规定定有有关关古古巴巴政政府府对对在在古古巴巴的的美美国国公公民民的的财财产产的的国国有有化化。在在9 9月月1717日日实实行行的的解解决决办办法法中中,古古巴巴政政府府强强制制要要

7、求求三三家家美美国国银银行行在在古古巴巴的的财财产产全全部部被被强强制制进进行行国国有有化化,其其中包括花旗银行。中包括花旗银行。n在在9 9月月1515日左右,在银行没有被国有化之前,古巴对外日左右,在银行没有被国有化之前,古巴对外贸易银行的汇票已被古巴中央银行出示给了花旗银行,贸易银行的汇票已被古巴中央银行出示给了花旗银行,要求其付款。付款额为要求其付款。付款额为193193,280.30280.30美元美元。9 9月月2020日,在日,在花旗银行的支行被国有化后,花旗银行便将其所欠古巴花旗银行的支行被国有化后,花旗银行便将其所欠古巴对外贸易银行的款项转到了古巴中央银行的账上,即要对外贸易

8、银行的款项转到了古巴中央银行的账上,即要把其用于被国有化的财产来抵消债务。把其用于被国有化的财产来抵消债务。n 起诉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n古巴贸易银行 上诉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n(受益人) 申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n地方法院:国有化令具不公正目的,系报复措n 施;未补偿,违反国际法,驳回请求n上诉法院:驳回上诉n最高法院:否定下级法院判决,认为法院不能审查外国征用行为的有效性。地方法院须承认古巴国有化,将案件转回地方法院。n美国议会通过法案:n 对于违反包括补偿原则及其他准则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的国家行为不适用国家行为论。n地方法院:该法案适用于本案,作出最后判决,n 古巴政府国有化行为违反国际法。

9、n上诉法院:驳回上诉n最高法院:驳回,转回此案的申诉n问:国有化的合法性?n 国有化的条件?n 国有化的补偿?3、国有化及补偿问题n关于补偿问题n赫尔原则:充分、及时、有效n 保护既得权、反对不当得利原则n合理补偿:国家经济主权、公平合理原则n不予补偿:国家经济主权、国民待遇原则3、国有化及补偿问题n1962年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标志国际社会承认各国有权对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但同时规定,“采取此等措施以行使其主权之国家应依据本国现行法规及国际法,予原主以适当之补偿”。n但是这种妥协性的措词,实际上就是将两种对立主张简单相加,是非并未判明,分歧并未解决。3

10、、国有化及补偿问题n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第二条n2、每个国家有权:n(c)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论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 第十章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n一、合资经营企业n(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11、。n 国际投资法上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n2、特征:n n由外国合营者与当地合营者共同举办n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n由合营企业共同经营管理n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n(二)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n1、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n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均不一致,在学说上也有争论。n合伙、法人、双重特性n合伙:英美等学者通常基于组合论,认为合营企业不是法律实体,而是类似于合伙契约的一种法律行为,合伙者间关系是一种人合关系 ;n例如:依照美国国内法的解释,合营企业是一种

12、“人的特殊结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将其财产、金钱、力量、技术和知识汇集于一体组成一个联合体,以共同从事某些营利性风险活动。(二)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n1、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n法人: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德国等,认为合营企业在法律上属于法人(Juridical Person),并将其纳入公司法范畴;n双重特性:如法国、科威特,合营企业是“经济利益的组合”,具有合伙与法人双重特性。n例如根据法国关于合营企业条例规定,合营企业是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合营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必须是合营者自身业务的某些扩展;合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属于企业,而直接属于合营者;合营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n综

13、合各国关于合营企业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n A、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Equity Joint VentureJoint Venture):是指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比利时的合资公司均属此类。n B、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此类企业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n2、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n大体可归纳为公司和合伙两类n(1)公司n 根据公司法原理,组成为公司的合营企业

14、均是企业法人。从国际实践来看,主要采取两种基本形式:n 有限责任公司n 股份有限公司n (2)合伙(PartnershipPartnership)n 尽管各国法律对合伙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但强调的是“人的联合”。 n契约式合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另一类是合作经营企业。n1、 合作经营(CoCoproduction Ventureproduction Venture),),一般属于国际合作生产范畴,不组成实体,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基于合作合同而从事某项产品研究开发、制造成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约定,投入资金、技术、设备或劳务,并依合同约定,分

15、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其合作关系一般不受公司法或企业法支配,而受合同法支配。二、合作经营企业二、合作经营企业二、合作经营企业二、合作经营企业n2 2、 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Cooperative EnterpriseEnterprise)通常是指:n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n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n从法律性质上讲,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在国际实践中,是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在法律上,一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我国在利用外资的实践中,也采

16、用了契约式合营方式。n我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根据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合作各方的意愿,不仅可以组建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且可以组成一个法律实体。是否组成法人,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n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国际上通常所说的契约式合营有所不同。 三、外资企业三、外资企业 n(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n1、概念: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n2、特征: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才为外资企业。n具三个基本特征: n第一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n第二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归其

17、所有。 n第三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或法人实体。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n 根据各国外资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下列形式:n1、组建法人实体的外资企业。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n2、不组成法人的外资企业,通常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 主要法律: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其n实施条例n一、何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规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

18、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一、何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n三、企业组织形式:(第4条)n四、企业资本(第4、5条)n五、组织机构董事会制(第6条)n六、关于国有化和征收 (第2条)n七、争议的解决(第15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n1、设立目的n2、审批机构n3、提交文件n三、企业组织形式:(第4条)n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四、企业资本(第4、5条)n 1、投资总额n 2、

19、注册资本n(案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案例)n 3、投资比例与利润和风险n 4、出资方式n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案例:n日本A公司 中国B公司n 在该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n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4500万美元,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n2、B公司出资9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现有设备、厂房、场地使用权,A公司出资300万美元,以先进设备(生产线)作为出资。n3、合营各方第一次的出资各为200万美元,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缴清。n问:本合同内容哪些与我国法律规定有不符之处?n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关于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n

20、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n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n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n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

21、于1200万美元。n关于出资期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8年1月1日公布了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n对于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n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 n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案例n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注册资本至少应达到1500万美元。n2、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应在

22、3个月内缴清。n3、A公司投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至少应达到375万美元(即1500万美元的25%)。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n3、投资比例与利润和风险n第四条。 n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n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n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n3、投资比例与利润和风险n条例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n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

23、、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n4、出资方式n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产权等进行投资。进行投资。 n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n中国合营者的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

24、使用权未作。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n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中加以规定,其价格( (场地除外场地除外) )由合营各方评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议商定。 n4、出资方式n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

25、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n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n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

26、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 (或者或者姓名姓名) )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书的年、月、日。 n五、组织机构董事会制(第6条)n董事会: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n总经理负责制:经营管理机构 n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中外合营者

27、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n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n条例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n五、组织机构五、组织机构董事会制董事会制n总经理负责制: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制:经营管理机构 n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的日常经

28、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 1人,副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若干人。n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n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n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

29、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务。 n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n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的商业竞争。 n六、关于国有化和征收 (第2条)n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

30、润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n国家对合营企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在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根据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并给予相给予相应的补偿应的补偿。n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按合营企业合同

31、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汇往国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n七、争议的解决n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合合营营各各方方发发生生纠纠纷纷,董董事事会会不不能能协协商商解解决决时时,由由中中国国仲仲裁裁机机构构进进行行调调解解或或仲仲裁裁,也也可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n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n七、争议的解决n条例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

32、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n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n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n七、争议的解决(第15条)n 可见,合营各方发生争议,解决方式有: n 协商n 调解n 仲裁n 诉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n相关法律: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n一、何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n二

33、、企业形式和组织形式 n三、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n四、投资、合作条件 n 合同约定投资、合作条件n 出资方式n五、组织机构:n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和委托管理制n六、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n七、争议解决第三节 外资企业 n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n二、我国外资企业相关法律n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n一、何谓外资企业?n二、设立n 基本原则n 设立程序n三、企业形式和组织形式n四、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n五、出资方式n六、关于国有化和征收第四节 特殊形式直接投资-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n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n 通常由东道

34、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n例如,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风险大,投资多,技术高,建设投产周期长,单靠资源国本国的资金、技术,往往难于形成规模,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来开发石油资源。 三、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 BOT合作方式 n 英英法法海海底底隧隧道道西西起起英英国国的的福福克克斯斯通通,东东到到法法国国的的加加来来,全全长长5050公公里里,为为世世界界最最长长海底隧海底隧道。道。三、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 BOT合作方式n(一)(一)BOTBOT的

35、概念的概念n(二)(二)BOTBOT方式基本运作步骤方式基本运作步骤n(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四)有关(四)有关BOTBOT的立法的立法 三、BOT合作方式 n(一)BOT的概念n BOT(BuildBuildOperate Operate TransferTransfer )n即建设-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BOT合作方式n(二)(二)BOTBOT方式基

36、本运作步骤方式基本运作步骤n1、 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n2、 私营企业融资、建设项目;n3、 经营项目、回收投资;n4、 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二)BOT方式基本运作步骤n1、 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n(1)成立项目公司:n 项目发起人组建n 独立法律实体n 如:英法海底隧道的项目公司欧洲隧道公司由英国的海峡隧道工程集团(英国银行和承包商组成的财团)和法国的法兰西曼彻公司(法国银行和承包商组成的财团)联合组成。(二)BOT方式基本运作步骤n1、 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n(2)签订特许协议n 例如:1986年3月英、法政府与欧洲隧道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授权该公司建设和经营英法海底隧道

37、55年。n我国实践:招标选择项目发起人n 草签特许协议 n 成立项目公司 n 正式签订特许协议(二)BOT方式基本运作步骤n2、 私营企业融资、建设项目n(1)融资n项目发起人股本 10%30%n筹资发行股票n 项目贷款:有限追索权方式n(2)建设项目n 建设公司通常是项目公司股东之一主承建商(二)BOT方式运作基本步骤n3、 经营项目、回收投资n(1)经营项目专营权n(2)回收投资投资回报率3、 经营项目、回收投资n(1)经营项目专营权n如:上海市政府1996年1月6日发布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厂专营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n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宝维士.泰吾士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经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

38、的专营权。n如:在英法海底隧道建设的特许协议中规定,英法两国政府特许欧洲隧道公司有权执行自己的商业政策,包括收费定价。 3、 经营项目、回收投资n( 1) 经营项目专营权n如:上海市政府1994年02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中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上海市延安东路原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的专营权。n专营权,系指兴建、经营、管理延安东路隧道及在隧道范围内经营广告业务的权利。 3、 经营项目、回收投资n( 1) 经营项目专营权n且在该专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n 隧道发展公司自获得专营权之日起,在专营期内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

39、指定部门的委托,负责隧道范围内的通行管理,维护车辆通行秩序,使之与本地区交通秩序相适应,并保证车辆的通行安全。n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隧道发展公司制订延安东路隧道通行管理规则的权利。通行管理规则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 经营项目,回收投资n(2)回收投资投资回报率n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n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合作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港方投资者在专营期内从隧道发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资回报率。当港方投资者所得利润达不到前款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时,先由沪方投资者将所得利润以计息挂帐于隧道发展公司的形式给予补偿;仍达不到时,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

40、计息挂帐形式负责补偿。3、 经营项目,回收投资n(2)回收投资投资回报率n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n第十一条在专营期内,隧道发展公司应得的利润达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赋予隧道发展公司经营其他项目的权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以使隧道发展公司所得利润尽快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 (二)BOT方式运作基本步骤n4、 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n(1)项目移交财产范围: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n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第46条n 专营期届满后,隧道发展公司应将隧道范围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和设备器材的所有权及期末现金,全部无偿地移交上海市人民政府所有。n(2)项目完好性提供担保:以保证

41、政府收回的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 1、具有特许协议性质n 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n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厂专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与英方投资者签订有关成立专营公司以及由专营公司建设、经营、转让大场水厂的专营合同。(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2、一种特殊的国际投融资方式n(1) 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均由一元转为多元。n(2)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结合n(3)投资与项目融资的结合(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3、资金结构的特殊性n

42、 项目公司股本与贷款呈现非比例性 n英法海底隧道工程,投资总额为103亿美元,其中股东投资仅18亿美元,股债比例为20:80。(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3、资金结构的特殊性n 项目公司股本与贷款呈现非比例性 n 如:我国广东沙角B电厂总投资5.4亿美元,其中股本资金为5520万美元,股债比例为10:90。n与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n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4、建立在多项协议基础上伞

43、状合同体系购买协议建设合同特许协议经营管理合同保证协议(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4、建立在多项协议基础上n例如:n保证协议:如巴基斯坦的电厂项目,政府为兴建装机容量300万千瓦的新电厂签发支持信,保证按每度电6.5美分购买,每年需要支付16亿美元。 n购买协议:如印尼国家电力公司与私人电力开发商签有27份购电协议,国家电力公司在30年内应支付1335亿美元给私人电力开发商 。(四)有关BOT的立法n1 1、国际社会的努力国际社会的努力n2 2、相关国家或地区立法相关国家或地区立法n3 3、我国相关立法、我国相关立法(四)有关BOT的立法n1、国际社会的努力n1996年联合国

44、工业发展组织公布通过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发展基础设施的指南(BOT指南);n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布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PFI法律指南);n2003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布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款。 (四)有关BOT的立法n2、相关国家或地区立法n1)1993年,越南政府颁布了87/1993/ND-CP号文以BOT合同形式投资的规章n2)1994年8月,韩国国会颁布了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 n3)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俗称“BOT法”或“促参法”) (四)有关BOT的立法n3、我国相关

45、立法n1、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发布)n2、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四)我国相关立法n1、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明确规定:政府对BOT项目的固定投资回报率不做保证。n实践中已有采用浮动回报率的先例。如上海延安东路隧道专用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政府承诺该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达到15%。达不到的,由中方投资者将所得利润以记息挂帐于项目公司的形式予以补偿;仍达不到的,由上海市政府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补偿。 (四)我国相关立法n2、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n(1)BOT方式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审批体制。n(2)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n(3)BOT项目公司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 BOT合作方式n(一)(一)BOTBOT的概念的概念n(二)(二)BOTBOT方式基本运作步骤方式基本运作步骤n(三)(三)BOTBOT方式的特征方式的特征n(四)有关(四)有关BOTBOT的立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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