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关联性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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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关联性的理论基础(一)证据关联性的哲学基础证据是伴随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认识论为关联性作为证据本质属性的确立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依据。唯物论认为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客观的、普遍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在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一定会留下这样那样的痕迹,这些与案件事实联系着的痕迹成为再现案件事实的中介,是证明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其次,认识论认为事物是可以被认知的。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是被认识的对象,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也是被认知的对象。刑事审判活动也就是法官及控辩双方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进行判断的过程,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

2、中,只有具有关联性的、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纳,只有经过调查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因此,当一个证据在法庭上被出示后,要认定它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二)证据关联性的价值基础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即价值。关联性作为证据本质属性的价值基础,在于在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充分论证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认定案件事实,使法官能够准确做出判断,以实现诉讼正义。关联性是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得以不被排出的前提,这为正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程序正义是程序价值的核心,即无论案件事实能否被准确查明,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都应符合法律的要求。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有着正确的判断,发现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互关联,以正确适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 长期存在 “重实体、 轻程序”的倾向,为了实现实体真实而忽视对程序价值的追求,证据关联性正好弥补这一不足,它通过强调证据之间关联性的认证发现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成关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同时诉讼证明的过程要求既要符合实体法律,又要符合程序正义,证据关联性的适用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排除证据认证过程中不符合程序价值要求的证据,从而最终实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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