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改8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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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幢 层 号 姓名: 合同编号: 编号; 城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

2、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_。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共 41 页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3、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 卖 人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位 于 ) 、 编 号 为 02-07-12-6-3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凭 国用(2010)第0279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4200.00 ,规划用途为 商业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2044 年 12 月 06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 建 字第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

5、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项目) 幢 层 号。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 商 铺 ,属 框架 结构,层高为_米,建筑层数地上_ 6 层,地下_ 1 层。 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丁测资字 ; 资质等级 丁级 ; 法 定 代 表 人 : _ ; 联 系 电话: ; 通讯地址: _; 邮编

6、: 。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3)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

7、) 。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_¥200.00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千分之二。 (3)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_千_佰_拾_万_

8、千_ 佰 拾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_元,总金额( 币) 千 _佰_ 拾_ 万_ 千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币 币) 千_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4、 。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

9、定: (1) 以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确定的面积为准,按约定每平米单价多退少补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

10、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约定时间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买受人应如期履行,如有违约,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同意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纳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买受人同意于

11、 年 月 日前交纳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买受人同意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纳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 交 纳 全 部 房 价 款 的 % ,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于 年 月 日交纳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以上条款买受人应如期履行,如有违约,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3、银行按揭付款 (1)买受

12、人同意签署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纳首期款,共占全部房价款的 %,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剩余房价款占全部房价款的 %,以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买受人应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完所有按揭贷款手续。否则,出卖人视买受人为逾期付款,并按本合同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最终获得贷款的数额,以银行批准的额度为准。如果买受人获得的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房价款的,买受人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购房款差额。否则

13、,出卖人视买受人为逾期付款,并按本合同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行: ; 专用账户账:4 _。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

14、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前来办理还贷、撤销抵押、撤销备案、解除合同等手续。(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另行补充协议) 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

15、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 _年_月_ 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5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工程竣工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非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发生重大疫情或政府修路、封路、重大

16、会议、庆典、交通管制、高考、中考等原因通知停工及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 3.供水、供电相关部门停水或停电每日达 8 个小时(每 8 个小时记为一天)以上的;气象部门记录日降雨量达到中雨(含中雨)以上的,每次按一天计; 4.出卖人已提交竣工申请,因政府相关部门未能按时验收,导致延期交房的; 5.在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或决定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期延长的; 以上延期原因,出卖人应在实际交付日期或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将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 如因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或未补齐产权房价差额款或者因买受人违约又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交房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条 出

17、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18、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 ;

19、(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9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

20、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房屋已经交接,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自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交房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

21、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在交房后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经双方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进行维修或采取其他积极措施使该装饰、装修达到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3、 。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由出卖人负责 。 2、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

22、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 年 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 年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 年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 年 月; 5、社区管理用房为 年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年 月; 7、人防设施为 年 月; 8、邮政设施为 年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年 月; 10、 ; 11、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

23、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20 日内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

2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 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0.5%。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

25、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72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因买受人的原因不配合维修造成

26、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 (2)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双方协商处理 。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双方协商处理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7、。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商铺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_广西东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 南房物审【2012】2002号,资质等级:叁级(暂定)。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2.0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半年】【季】【

28、月】收取。 与物业服务及收费相关的内容详见出卖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2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

29、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 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向凭祥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41 页,一式_ 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

30、如下: 出卖人_ _份,买受人 份,凭祥市房管所_ 份,按揭银行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 房号: 面积: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

31、 共有建筑面积的构成及计算规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涂料外墙面 2内墙:混合砂浆墙面 3顶棚:混合砂浆墙面 4地面:水泥砂浆地面 5门窗:铝合金窗,卷闸门 6厨房: 7卫生间:水泥砂浆(墙面与顶棚) 8阳台: 9电梯: 10水电到户,一户一表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建筑节能

32、指标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D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 夹芯保温 D 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G A 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 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D 岩棉E 玻璃棉毡F 保温浆料G 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700 kg/m3、燃烧性能 8.0 h、导热系数 0.22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200 mm 4、墙体传热系数 1.0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B、F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 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 有架空屋面板E 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 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F A 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 聚

33、氨酯发泡C 加气砼砌块D 憎水珍珠岩 F 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320 kg/m3、导热系数 0.059 W/M .K、吸水率 8.4 %、保温材料层厚度 50 mm 4、屋顶传热系数 0.85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无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 底层地面保温D 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无 A 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 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 聚氨酯发泡 G 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无 kg/m3、导热系数 无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无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无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

34、窗类型 F A 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 断热桥铝合金loe 中空玻璃窗C 塑钢中空玻璃窗D 塑钢 loe 中空玻璃窗E 塑钢单层玻璃窗F 其他 2、外遮阳形式: B A 水平百叶遮阳B 水平挡板遮阳 C 垂直百叶遮阳E 垂直挡板遮阳 F 垂直卷帘遮阳 3、内遮阳材料 G A 金属百叶B 无纺布C 绒布D 纱 F竹帘 G 其它 4、门窗性能:传热系数 6.5 w/m2.k、遮阳系数 0.9 %、可见光透射比 0.78 、气密性能 3 级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1)供热方式: 无 A 城市热力集中供热 B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 C 分户独立热源供热 D 热电厂余热供热 (2)室内采暖方式

35、: 无 A 散热器供暖B 地面辐射供暖 C 其他 (3)室内采暖系统形式: 无 A 垂直双管系统B 水平双管系统C 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D 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系统 E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 其他系统 (4)系统调节装置: 无 A 静态水力平衡阀B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C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 E 其他 (5)热量分摊(计量)方法: 无 A 户用热计量表法B 热分配计法 C 温度法D 楼栋热量表法 E 其他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1)空调风系统形式: 无 A 定风量全空气系统 B 变风量全空气系统 C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D 其他 (2)有无新风热回收装置:

36、无 A 有 B 无 (3)空调水系统制式: 无 A 一次泵系统 B 二次泵系统 C 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D 其他 (4)空调冷热源类型及供冷方式: 无 A 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 吸收式冷水机组 C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D 多联机E 其他 F区域集中供冷G 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 (5)系统调节装置: 无 A 电动两通阀B 电动两通调节阀 C 动态电动两通阀 D 动态电动两通调节阀 E 压差控制装置 F 对开式电动风量调节阀 G 其他 (6)送、排风系统形式: 无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D 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E 其他 (7)照明系统性能

37、:照度值 无 、功率密度值 无 (8)节能灯具类型: 无 A 普通荧光灯B T8 级C T5 级 D LEDE 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 无 A 有B 无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 无 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 燃气 F 太阳能 G 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无 A 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 太阳能采暖C 太阳能空调制冷 D 太阳能光伏发电 E 其他 (二)地源热泵: 无 A 土壤源热泵 B 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 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无 A 风能发电 B 其他 (四)余热利用: 无 A 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38、 B 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 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 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无 w/m2,制冷 无 w/m2, (二 )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无 w/m2、制冷 无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无 %、管网输送效率 无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B A 优于标准规定B 满足标准规定C 不符合标准规定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39、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弄怀金禾商贸城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暂定,实际指标以商贸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竣工验收后为准):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商业;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为 420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17484.15 平方米, 商业建筑面积 17484.15 平方米;商铺总数 435 间。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

40、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通风系统、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备设施、通讯系统、电梯、机电设备门禁系统、安防系统、临时停车场管理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井的清理、疏通等; 4、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 6、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本物业区域内装修管理服务; 8、

41、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便民有偿服务; 2、 组织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2、无擅自改变外墙色彩、乱搭乱建、乱凿乱敲等现象。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运行正常,运行良好,保修检修制度齐备,能及时排除故障; 2、设备操作人员每天 1 次巡逻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并做好日检记录和保养记录; 3、对不经常使用的设备定期进行捡查,观察运转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 (三)、共用部位、共

42、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维修、养护制度完备,维修及时,养护完善; 2、路灯、草坪灯、楼道灯每周检查一次,亮度正常,灯罩完好,完好率和亮灯率保持在 90%以上; 3、所有污水雨水井定期清理,无污水外溢现象; 4、屋面、平台、天台定期检查,做到清洁、完好; 5、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共停车位地定期检查,针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做到整洁、美观。 (四)、环境卫生: 环卫设施齐备完好,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随时保持清洁,定期杀虫灭鼠。 (五)、绿化: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践踏折损,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无乱停放现象,交通秩序良好,各项记录齐全; 2、停车场地整洁、线标清晰。 (七)、公共秩序维护: 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协助做好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八)、消防: 1、灭火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率达到 90%以上; 2、无任何管理原因导致的火灾隐患。 (九)、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60 分钟解决; 急修:20 分钟到场,根据维修复杂情况尽快解决。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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