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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试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试行) 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 (浓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 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 建筑物 3M 以上。 1 1 炉窑烟尘炉窑烟尘 11 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
2、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 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2 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 表 1 规定的标准 表 1 标准值 区域类别 适 用 地 区 排放浓度 ( mg/m 3 ) 林格曼黑度 (级) 1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 胜古 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 200 1 2 市 区 郊 区 城 镇 400 1 3 其 他 地 区 600 2 13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锅炉总额定出力 ( t/h 或相当于 t/h) 1 12 26 610 1
3、020 2035 烟囱最低高度 20 25 30 35 40 45 14 在煤矿区的非居住区、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 125610 4 J/KG 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 2000MG/M 3 。 15 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 3 规定的标准。 适用范围 烟囱高度(m) 排放总量(KG/H) 新建电站 6080100 120 550 1050 1600 2100140 160 180 2600 3100 3600 现有电站 456080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
4、和.多支烟囱的排 放总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烟囱计算. 16 炼钢炉排放的烟尘,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 4 规定的标准。 17 茶炉、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 400MG/M3,林格曼黑度为 2 级。 2 2 工业粉尘工业粉尘 21 本标准所称工业粉尘,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 表 4 适用范围 炉体容量(t) 排放浓度(mg/m 3 ) 炼钢转炉 =12 200 150 炼钢电炉 150 22 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粉尘,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 5 规定的标准。 表 5 有害物质名称 排气筒高度(M) 排放浓度(mg/m 3 ) 水泥粉尘、煤尘及其他一 般性粉尘 30 200 石棉、玻
5、璃棉、矿渣棉、 铝化物粉尘及含 10%以上 游离二氧化硅的其他粉尘 等 30 50 3 3 工业废气工业废气 31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 32 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废气,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 6 规定的标准。 表 6 有害物质名称 适用范围 排气筒高度 (M)排放量(KG/H)排放浓度 (mg/m 3 ) 二氧化 硫 新建电站 6080100 550 1050 1600120 140 160 180 2100 2600 3100 3600 现有电站 456080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其他排放源 20304060
6、80100 15305090140 220 硫化氢 一切排放源 20304060 0.8 1.4 2.2 4.5 二硫化碳 一切排放源 20304060 3.2 6.5 8.6 18.0 氟化物(以 F 计) 一切排放源 304060 1.1 1.7 3.4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一切排放源 20304060 8.7 15.0 23.0 50.0 氯气 一切排放源 20304060 2.6 4.5 7.5 14.0 氯化氢 一切排放源 20304060 1.3 2.2 3.7 7.0 铍化物(以 Be 计) 一切排放源 45 0.01 汞 一切排放源 30 0.01硫酸(雾) 一切排放源
7、 453045 0.02 200 400 铅 一切排放源 2030406080100 0.5 1.0 2.0 8.0 18.0 30.0 一氧化碳 一切排放源 30406080 120 200 465 850 苯 (甲苯、 二甲 苯) 一切排放源 20 100 注:电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系指全电站二氧化硫排放的总和。多支排放 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气筒计算。 4 4 标准的实施标准的实施 41 执行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确定的方法为准。 42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运行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 测试;运行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应在额定出力 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量空气系 数应换算为:a18。 43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 44 本标准已列或未列项目,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或补充,并进行具体应用 中的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