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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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培训安全管理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解读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解读彭庆良彭庆良 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安监部 部长部长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电力法、水法等20多部法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20多部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多部广西安全生产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五落实五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多部规章

2、。包括国家、行业和企业安全标准。如安全标准GB2894-96、标准分为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三类,而管理标准以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为支撑。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24项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1.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监督考核机制;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监督考核机制;3.保证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全生产投入;4.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负有安全责任;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3、新材料、新设备时负有安全责任; 7.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三三同时同时”的要求;的要求;8.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9.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1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及维护、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及维护、保养、检测的基本要求;保养、检测的基本要求;1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工艺、设备;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13.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

4、;14.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5.危险作业时的安全危险作业时的安全管理;管理;16.安全教育与告知;安全教育与告知;17.提供劳保用品;提供劳保用品;18.劳保用品及安全培训经费管劳保用品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理;19.多单位同一场所安全管理;多单位同一场所安全管理;20.发生事故对主要负责人责任的规定;发生事故对主要负责人责任的规定;21.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参加工伤保险;22.发包和出租的安全管理;发包和出租的安全管理;23.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责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责的保障;保障;2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经营

5、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经营决策。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条职七条职责规定责规定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七条职责的规

6、定应当履行的七条职责的规定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企业的安委会、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三)安全生产法对保障从业人员权利的义务作出了3条禁

7、止性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

8、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立的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三)2018年4月8日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国有企业党政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具有3方面导向意义1.干部安全担当的导向: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9、。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要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志分管。 2.干部安全工作考核的导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三)2018年4月8日中办国办地方党

10、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国有企业党政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具有3方面导向意义3.干部失责追责的导向: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

11、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四)关于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集团公司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的管理。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

12、责任制。各二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均要按上述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报审和备案。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以下简称“生产工作五同时”)。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四)解读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第三条第三条 集团

13、公司行政正职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集团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和总经理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集团公司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和负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集团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1)是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责任。(2)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7) 督促加强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1)是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责任。 .(9)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职代会)报告工作

14、时,应把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积极接受集团公司董事会(职代会)有关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3.明确了所有集团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4.各个部门均有安全生产职责。5.生产性企业的责任制还包括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由政府部门向企业有关人员追究的法律责任。1.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15、80%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

16、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二

17、)依据安全生产法由政府部门向企业追究的法律责任。2.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18、;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三)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向企业有关人员追究管理责任。1.对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惩对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惩。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合计达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合计达2-9人的重伤事故。人的重伤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对负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或解除劳的罚款

19、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给予撤职或降职、待岗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给予撤职或降职、待岗3个月(只领当地最低生活保个月(只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于复工前给予离岗培训障金),并于复工前给予离岗培训15天。天。.(4)对业务主管部门(事故单位中层)负责人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对业务主管部门(事故单位中层)负责人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收入25%的罚款;并给予在岗或离岗培训的罚款;并给予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事故调查组可建议该事故单位根天;事故调查组可建议该事故单位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

20、责人免职处理。(5)调查认定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责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上年度)调查认定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责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5%的罚款;并给予在岗或离岗培训的罚款;并给予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事故调查天;事故调查组可建议事故单位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给予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组可建议事故单位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给予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6)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下一级标准应当严过上一级标准!集团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进一步作出人事处分的规定!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三、企业安

21、全生产责任有责必究(三)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向企业有关人员追究管理责任。2.对习惯性违章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习惯性违章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习惯性违章的处罚标准:(一)属于作业方面的习惯性违章,每起对公司时任的主要领导处以罚款800元;分管领导处以罚款700元;其他领导处以罚款600元;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处以罚款800元;车间负责人(含正副职)及工作负责人处以罚款900元;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对工作班组其他成员中负有安全员职责的,且公司对其有安全员岗级或津贴待遇的处罚500元,否则同余下工作班组成员每人处以罚款200元。 2.对习惯性违

22、章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二)属于管理方面的习惯性违章,每起对公司时任的主要领导处以罚款800元;分管领导处以罚款700元;违章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800元,部门、车间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为违章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三)对于施工工程,其外包施工单位存在习惯性违章,除由建设业主的二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将习惯性违章纳入外包施工安全管理外,对于业务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存在不按制度规定对外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的,每起习惯性违章对时任的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监管不到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800元。下一级标准应当严过上一级标准!集团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进一步作出人事处分的规定!2018年年7月月4日日 南宁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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