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70973400 上传时间:2024-08-07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231.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点击次数:48发布时间:201405-12(文化部 1986 年 7 月 12 日发布)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以下对象:纪念建筑、古建筑(含近代典型建筑)、石窟寺壁画、造象、古碑石刻等。第三条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

2、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 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的原则。第四条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一)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二)抢险加固工程;(三)重点修缮;(四)局部复原工程;(五)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保养维护工程系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 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 此类工程

3、应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抢险加固工作,系指建筑物、石窟岩壁以及壁画、造像、石刻等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抢救性措施,诸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此类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 系指对文物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此类工程必须事先做好勘查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工程设计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并提出修缮、复原工程申请书报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

4、批准之后,方得进行施工。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的安全设施,诸如排水防洪的堤坝、防水房、亭、新加窟檐等。凡此类构筑物或建筑物,须与文物及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可喧宾夺主。对于文物本身和其周围的历史残迹, 必须严格保护,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损坏。附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报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修缮工程的审批程序,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修缮工程的性质或规模,分别办理.属于经常性保养维护的,按文物级别报相应的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抢险加固工程,分别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属于重点修缮、复原工程,应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凡需要报批的,未经批

5、准前一律不得施工。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一般由地方文物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责成所在文物主管机构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由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防止因技术水平低下而造成工程事故和经济损失。第六条 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审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工程的审核资格,作如下规定:(一)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的审查,先由承担设计或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应审批权限的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文物修缮工程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审议后,提交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 并发给设计与施工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分为县、省、国家三级,并根据设计与施工水

6、平每三年复审一次,依复审结果,或升级或降级。审查过程中,同时也对设计或施工主持人进行技术考核,亦按类发给设计证书。(二)不具备上项规定的“资格”而承担设计或施工任务时,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所承担的工作,举荐具备资格的部门或技术人员承担。因违章施工,改变文物原状,延误施工造成的损失,视损失程度,应由违章施工单位赔偿损失。(三)重点修缮工程或特殊需要时,其设计文件的审核或进行工程验收, 在部门负责人、文物主管单位领导主持下,必须配备具有一定设计、施工实际经验的工程师以上的人员, 必要时,须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为了维护审核、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各方面人员须签字负责。第七条 申报修缮工程时,

7、 依工程性质或规模分别提出下列内容的设计文件。 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应提出:(一)方案设计1 援现状实测图和修缮设计方案图;2 援现状勘查报告;3 援修缮概要说明书;4 援概算总表。(二)技术设计1 援技术设计图和施工详图;2 援技术设计和施工说明书;3 援设计预算;4 援现状照片;5 援必要时应提出材料试验报告书;6 援如果是石窟修缮加固工程,还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必要时,亦应提出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7 援凡属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三)重点修缮工程属于现状维修性的,可以一次性设计。应提出下列设计文件:

8、1 援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和施工图;2 援勘查研究报告,必要时须提出材料试验报告;3 援技术设计说明书;4 援设计预算;5 援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第八条 各类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施工。遇到需要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等问题时,应提请原设计部门审议后,并报原审批部门审定。(二)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资料和文物, 或者发生施工偏差时,应切实做好记录、 拍照、实测或拓印,妥为保管,并向相应的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三)施工中应注意防火。木活加工场地不应设在木构建筑比较集中的寺院和建筑群区域内,泥水活应避开雕刻及其它艺术品,以

9、保证文物的安全。(四)重要工程项目告一段落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及时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时逐级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整个工程竣工时,应认真做好验收和总结。必要时, 还应提出竣工图和验收报告,按保护单位级别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宗教、园林、部队、民政等部门,对所管理使用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附属文物和建筑及其环境风貌,负有保养、维修的责任,维修时亦须严格遵循本 “办法”不得擅自动工.(一)由非文物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养、修缮经费和建筑材料,由使用部门自行解决.(二)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保养、修缮经费及建筑材料,由所在县(市)列入地方预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据文

10、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工程的大小,酌情给予补助.确定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其经费、建筑材料,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得移作它用。对于需要拆除的,应根据文物的特征,在拆前和拆除过程中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其中的艺术品、碑碣、匾额、建筑构件等,须交博物馆或文物保管机构保存;其它木、砖、瓦、石等材料,由文物保管机构备作文物修缮之用。如需要在新址重建时,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石窟寺、碑碣、石阙、经幢、雕塑、金属构造物或铸造物 ,需要添建保护性设施,或者对上述文物原有的保护性建筑物进行保养维修和重点修缮时, 亦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

11、(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本地区内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安全和使用情况, 并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做好维护、 保养工作。使用单位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 使用期内, 必须严格遵守 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及本“办法”的规定。如果使用部门违反规定时,文物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报请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经济制裁或停止其使用权.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现状实测图、竣工图,均按下列规定绘制:(一)建筑群总图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二)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 1/501/100 比尺;位置

12、图 1/5000 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 1/20、1/5 或 1/10 比尺。(三)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四)本“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 10 伊 10 厘米。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需要, 由文化部文物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我部一九六三年发布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