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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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规范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试行)事故隐患排查规范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淮安发20119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

2、,制定本工作规范。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三条本市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和

3、属地监管原则。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一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全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设施。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二节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节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4、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综合监管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划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三)负责辖区内直接监管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四)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评估分级上报工作;(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汇总上报等。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市、县(区)安委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

5、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综合督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三节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七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行业(部门)直属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其他(含驻淮省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事项的重要场所和设施;上级指定或委托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一)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组织监管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二)在“两节”、“两会”、重大节假日等特殊、重要时期和汛(暑)期、冬季、春运等事故多发期,

6、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根据职责划分应当实施监管的单位(场所和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督查频次;对已通过验收的“安全标准化企业”和“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前节规定的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

7、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四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防止和减少事故隐患,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二)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岗位、场所、设施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主要危险源点实行定时排查和防控;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三)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四)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库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间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要实行专人负责,实时监控,及

8、时消除各类隐患;(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生产条件,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应当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

9、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五节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规定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并督促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三章事故隐患督查内容第十条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主要采取从生产经营单位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督查和推进。主要内容包括:(一)行业(

10、系统)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全面推行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是否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实行了实时排查、动态监控、持续改进;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督查是否规范,有无相关人员签字;(三)是否对一般隐患统计建表,重大隐患一患一档,逐月进行了登记汇总;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四)是否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实施分级管理、上报和挂牌督办;(五)隐患整改后,是否按程序进行了复查验收,有无验收记录;(六)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按月统计分析上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四章事故隐患整改第十一条市、县(区)负有安全

11、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区分危险等级,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一)一般隐患。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检查(督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二)较大隐患。对比一般隐患危害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有一定整改难度,且构不成重大隐患的事故隐患,由检查(督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隐患单位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涉及到其它部门的隐患,检查(督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限期整改隐患,监管部门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三)重大

12、隐患。一经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按要求上报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登记建档,执行重大隐患“一患一档”制度,隐患督办责任单位要跟踪监控治理情况,确保根治率达100%。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五章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照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规定,重大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一)三级重大隐患。对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13、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三级重大隐患隐患,应当逐级上报至当地县区安委办挂牌督办,并报市安委办备案。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二)二级重大隐患。对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二级重大隐患,应当逐级报市安委办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三)一级重大隐患。对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

14、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一级重大隐患,应当逐级上报省安委办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十三条县(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年不少于5件;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安全生产重点部门(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水利、质监、卫生、教育、消防、农机)报送至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年不少于3件;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年不少于10件。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十四条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主要来源:上级督查中发现并指令必须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本级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下级报送并经审查应该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群众举报的应该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十五条所有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五落实”的基础上

15、,必须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保证金制度,年终按本规范要求考核,奖惩兑现。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十六条在每季度安委会成员单位例会上,各有关部门必须将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专题汇报。市、县(区)安委办每年向监察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本区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六章事故隐患信息报送第十七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行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并按以下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一)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

16、县(区)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底5日前报县(区)安监局;县(区)安监局、市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底5日前报市安监局。重大隐患和重要情况执行随时上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二)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出动检查(督查)组次、人数,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本级发现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具体表式见附表1、2、3)。(三)隐患排查信息形成文字和表格材料后,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同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违反本工作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检查(督查)和迟报、瞒报统计分析报表的,第一次发现责令改正,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扣分

17、,第三次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十九条违反本工作规范和有关规定,隐患排查不及时、督办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同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将“深排隐患、杜绝事故”的安全监

18、管理念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要认真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支持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市、县(区)两级安委办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告等形式,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长期整改不力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125号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19、,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

20、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

21、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八条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一)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与整治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于每月2日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

2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其中,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23、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隐患排查规范(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事故隐患排查规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附: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度(略略)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工作要求:组织学习结合“1+3”安全监控体系,完善、改进“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评价卡”,作为国资委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基础工作按要求安装“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网上监控平台”软件,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的实时监控,强化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防范水平事故隐患排查规范谢谢大家事故隐患排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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