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实务篇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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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课件保险学课件- -实务篇实务篇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保险形态的分类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提要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保险业务的种类保险业务的种类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了解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与意义了解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与意义掌握保险按风险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掌握保险按风险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实施方式和立法形式上的分类实施方式和立法形式上的分类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重点及难点重点: 保险按业务承保方式、 保险政策的分类难点: 保险按业务承保方式的分类1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保险

2、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一、意义一、意义二、方法二、方法法定分类法理论分类法实用分类法2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一、保险经营一、保险经营(一) 按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私营保险个人保险(劳合社)合作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交互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公营保险政府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二二) 按保险经营性质按保险经营性质保险营利保险公司保险个人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合作保险非营利保险二、保险技术二、保险技术(一) 按计算技术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二) 按风险转嫁方式按风险转嫁方式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

3、 按业务承保方式按业务承保方式原保险原保险 (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再保险 (保险人其他保险人)复合保险复合保险 (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重复保险重复保险 (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共同保险共同保险 (投保人数个保险人,保单仅一张)(四)按给付形式定额保险定额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定数额达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照预先确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损失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估计保险标的地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五)按保险价值是否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定

4、值保险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是涨还是落,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三、保险政策三、保险政策 自愿保险自愿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任意保险) 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保险。 如商业保险、相互保险。 法法定定保保险险 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 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 如社会

5、保险。(强制保险) 其特点为:其特点为:全面性全面性 凡是法定的保险对象,都须参加。统一性统一性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普通保险普通保险 基于个人和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 形成保险关系的保险。政策保险政策保险 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具体有:1、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开办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2、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国民生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3、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农业保险,如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4、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开办的

6、信用保险,如无担保保险。5、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四、立法形式四、立法形式(一) 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日本损害保险人寿保险美国财产、意外保险人寿、健康保险五、经济因素五、经济因素企业保险个人保险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团体保险个人保险(广义上) 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狭义上)(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和经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权利人投保

7、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信用保险)(被保证人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3 保险业务种类保险业务种类一、财产保险一、财产保险二、人身保险二、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本章重要概念本章重要概念非寿险 不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原保险 再保险 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定额保险 法定保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本章复习思考题本章复习思考题1、简述强制保险的特点。2、政策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哪些?3、比较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4、比较共同保险与再保险。5、列出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业务。第六章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

8、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提要 * *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及分类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 *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 *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 *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1 掌握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分类与运行掌握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分类与运行 掌掌握握火火灾灾保保险险、运运输输保保险险、运运输输工工具具保保险险、工程保险的特点并了解其内容工程保险的特点并了解其内容 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重点及难点重点:财产损失保险 工程保险难点:共同海损一、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一、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及分类财财产产损损失失保保险险,

9、即狭义上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有形形的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1 概述概述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家财险运输保险 货运险、运输工具险工程保险 建工险、安工险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展业 承保 防灾防损 再保险 理赔三、财产损失保险理赔需注意的事项三、财产损失保险理赔需注意的事项1.以近因原则判明保险责任2.2. 以保额、可保利益或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3.3. 对第三者导致的保障损失,应行使代位追偿权4.4. 按承保方式履行赔偿义5.5. 重复保险应分摊损失6.6.

10、 在计算赔款时,除剔除不属保险责任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要进行分摊 2 火灾保险火灾保险一、火灾保险及其特点一、火灾保险及其特点火火灾灾保保险险(Fire ins.):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财产保险。特征1. 财产性质 固定地点,相对静止2. 财产地址 不得随意变动3. 财产形式 多样4. 承保及赔偿方式 团体火灾险 不定值保险家庭财产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一一)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投保人 企业、团体、机关单位、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保险标的 不动产、动产(二二)

1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 火灾及相关危险(火灾、爆炸、雷电)2. 各种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3. 有关意外事故(飞行物体坠落等)4. 施救费用(三三) 费率费率 固定级差费率固定级差费率(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占用性质、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少、地理位置、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措施)(四四) 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的确定团体火险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法重置价值法估价法流动资产 最近12个月任意月的帐面余额家财险房屋及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 投保人自行确定(五五) 赔偿赔偿1. 分项理赔2. 扣除残值及免赔额3. 赔偿方式团体 不定值保险比例赔偿方式家庭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 = 实际损失 (保额)三、

12、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基本险 + 扩展责任)家庭财产保险(普通、两全、专项)3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一、运输保险及其特征一、运输保险及其特征运输保险(Transportation ins.):以处于流流动动中中的的财财产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是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财产保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和各种运输工具保险。特征1. 保险标的 流动性2. 承保风险 大而复杂3. 异地出险多4. 第三者责任大二、运输货物保险二、运输货物保险(一) 概念运运输输货货物物保保险险(Transportation cargo ins.)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

13、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它是最早产生的保险。(二) 一般内容1. 按承担责任,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附加险2.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自然灾害、运输工具所致货损、装卸中的货损、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3. 定值保险 保额的确定:涉外( FOB/CFR/CIF) 国内 ( 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场价)4. 保险期限 仓至仓条款5. 我国货运险涉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陆上输货物保险航空输货物保险邮包险国内水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公路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共同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在海上航行中,为了使船舶

14、和船上货在海上航行中,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由船长下令,有意识地物避免共同危险,由船长下令,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而导致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而导致的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成立后,为了船舶、货物等的共同安全所作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由各受益方按照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 三、运输工具保险三、运输工具保险(一) 适用范围保险标的 各种机动运输工具投保人 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航空公司、拥有机动运输工具的家庭或个人(二) 机动车辆保险 ( Motor ins.) 以机动车辆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车辆损失保险车辆损失

15、保险承保被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1. 保险责任: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车损;施救费用2. 保险金额:按重置价确立或协商3. 保险费:基本保费基本保费 + 保额 费率4. 赔偿:全损:按受损情况,以不超过重置价为限。部分损失:实际修理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1. 强制性保险2. 赔偿限额(三) 船舶保险 ( Marine hull ins.)1. 保险标的: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碰撞责任2. 定值保险3. 保险责任: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 通常用一张保单一个保险金额来承保 船舶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和费用损失4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一、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及特征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 (Enginee

16、ring ins.)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 1、承保风险责任范围广泛而集中、承保风险责任范围广泛而集中 2、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项目所有人、承包人、 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贷款银行) 3、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4、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特征特征二、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二、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1、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被保险人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技术顾问;保险项目有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特种风险赔偿)2、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

17、险(承保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特点为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风险分布具明显的阶段性;承保风险主要为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3、科技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本章重要概念本章重要概念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共同海损 仓至仓条款共同海损分摊本章复习思考题本章复习思考题1、简述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应注意的事项。2、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哪些业务种类?3、简述火灾保险的特点及其费率影响因素。4、运输保险有何特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有哪些?5、简述工程保险及其特征。第七章第七章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提要 *

18、* 责任保险分类、基本特征责任保险分类、基本特征 * * 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 * 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 *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 *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 * 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本章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掌握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及其有关概念掌握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及其有关概念了解有关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了解有关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 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 难点: 事故方式制 索赔制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依法

19、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1 概述概述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共性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共性1、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在性质上性质上都属 于赔偿性赔偿性保险。2、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法律责任责任。 财产范畴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承保基础。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保险人被保险人(致害人)第三者(受害人)(一) 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法律(二) 补偿对象的特征 直接 被

20、保险人间接 受害人(三) 承保标的特征 各种无形的民事法律责任(四) 承保方式的特征 多样化(独立承保、附加承保、组合承保)(五) 赔偿处理的特征 1. 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2. 赔案犯的处理权在法院或执法部门3. 保险人只具事故责任处理参与权4. 保险赔款非被保险人所有而为受害人所有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一) 承保适用范围 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承保时要对投保人的资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二)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无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而非故意行为所致的责任风险包括1. 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 因赔偿纠纷而应由被

21、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三) 费率 取决于责任风险的大小、法律制度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四) 赔偿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限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3、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合成的限额2 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一、概念一、概念公公众众责责任任保保险险(Public liability ins.):又叫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公众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

22、标的责任保险。主要包括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责任范围(一)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二)保费计算(二)保费计算 一般无固定的费率表 1、应收保费 累计赔偿限额 适用费率 2、应收保费 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保险费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1、赔偿限额的确定、赔偿限额的确定 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既无分项限额,又无累计限额。2、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立案现场查勘写出查勘报告进行责

23、任审核作好抗诉准备计算保险赔款支付保险赔款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2、场所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业务量最大的险种。3、承包人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 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3 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一、产品责任

24、保险的概念 产产品品责责任任保保险险(Product liability ins.):是是指指产产品品在在使使用用过过程程中中因因其其缺缺陷陷而而造造成成用用户户、消消费费者者或或公公众众的的人人身身伤伤亡亡或或财财产产损损失失时时,依依法法应应由由产产品品供供给给方方(包包括括制制造造者者、销销售售者者、修修理理者者等等)承承担担的的民民事事损损害害经经济济赔赔偿偿责责任任作作为为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责责任保险。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所保产品所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及其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费用法律费用

25、。 注意注意二个限制性条件: *造成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商品造成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商品 *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的地点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未转移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事故、被保险产品自身的损失;不按所保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责任事故(二)保险费率及赔偿 1、费率因素、费率因素 产品特点及对人体或财产造成的损害风险的大小;产品数量与价格;

26、承保的区域范围;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赔偿限额的高低 2、赔偿、赔偿 以所保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 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 即采用 “事故发生制事故发生制”4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雇雇主主责责任任保保险险(Employer liability ins.):是是以以被被保保险险人人(雇雇主主)的的雇雇员员在在受受雇雇期期间间从从事事与与业业务务有有关关的的活活动动时时因因遭遭受受意意外外而而导导致致伤伤残残、死死亡亡,或或患患有有职职业业病病而而依依法法或或依依雇雇佣佣合合同同应应由由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承承担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

27、标的的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责任范围 保险人负责承担由于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由于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应由雇主对其雇员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相的发生应由雇主对其雇员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法律费用关的法律费用 主要除外责任:战争、罢工、核风险引起的雇员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及其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手术所致的伤害(二)费率及赔偿 1、费率 主要以行业、工种为依据 2、赔偿 a. 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确定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b. 赔偿

28、限额 通常是规定若干个月的工资 5 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一、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职职业业责责任任保保险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是是以以各各种种专专业业技技术术人人员员在在从从事事职职业业技技术术工工作作时时因因疏疏忽忽或或过过失失造造成成合合同同对对方方或或他他人人的的人人身身伤伤害害或或财财产产损损失失而而引引起起的的经经济济赔赔偿偿责责任任为为承承保保风风险险的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 较普遍)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

29、生在保险期限内。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前置了。 实务中,保险人为控制责任,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一般为35年),即保险人仅对追溯日以后、保险期满日以前发生的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赔偿责任。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例:例: 有一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2000.5.18. 2001.5.17,如果追溯日(或后延日)限制为3年,则:1、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1997.5.18.2000.5.18.期间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

30、且在2000.5.18.2001.5.17.期间提出索赔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2、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2000.5.18.2001.5.17.期间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且在2000.5.18.2003.5.18.期间提出索赔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二)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及赔偿1、费率因素 被保险人的职业种类、工作场所、工作单位性质、过去的赔付记录及同类业务的事故情况、该笔投保业务的数量、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与工作责任心、赔偿限额及免赔额2、保险赔偿 严格按承保方式进行审查; 承担赔偿金与有关法律费用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

31、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案例案例 市政公司于2002年5月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5万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突然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井盖。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骑自行车者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死亡。受害者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102756元。因市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分析分析 第一,本案是一起损害公众权益的责任事故案。受害人跌入井中致死的原因,应该是窑井未盖和井边未设标志。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致害方存在过错,损害

32、事实存在,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责任事故属于公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补偿责任。 第三,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是致害人即被保险人必须接受的法定赔偿额,因此,本案中致害人市政公司应按法院判决数支付受害方赔偿金102756元;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应以法院判决金额为基础,以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为依据本案中,因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赔付限额为每起事故50000元,因此,保险人只能补偿被保险人市政公司50000元。至于被保险人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金须由其自身承担。本章重要概念本章重要概念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

33、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制 索赔制本章复习思考题本章复习思考题1、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异同。2、职业责任保险有哪两种承保方式?3、如何确定责任保险中的赔偿限额?第八章第八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提要 * * 人身保险及其类别、特点人身保险及其类别、特点 * *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 * *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 *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掌握人身保险的类别和特点掌握人身保险的类别和特点 掌握人寿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及意义掌握人寿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及意义 掌握人身意外伤害的含义、特点掌握人身意外伤害的

34、含义、特点 掌握健康保险的特征及若干特别规定掌握健康保险的特征及若干特别规定 能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 人寿保险特征及其主要条款 健康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含义、特征难点: 对人身保险特征的理解一、人身保险及类别一、人身保险及类别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1 概述概述二、分类二、分类(一) 按保障范围,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

35、康保险(二) 按投保方式,人身保险个人保险团体保险(三) 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人身保险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四) 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 (健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 (弱体保险)人身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险、超额或不足额保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二) 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三)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四) 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人身保险财产保险1. 保险标的不同人的生命和身体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2. 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按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和投保人的缴

36、费能力确定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确定4. 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不同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强调在投保时要存在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特别强调在出险时要存在3. 合同性质不同约定给付性 价值补偿性5. 保险期限不同6. 风险特性不同 生命风险相对稳定 财产风险波动性大7. 购买目的不同 保障性兼具储蓄性 保障性多为长期性多为短期性2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一、概念一、概念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早产生的险种,也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人寿保险采用

37、均衡保费。均均衡衡保保费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费。自然保费:按被保险人每年的死亡率不同而收取的保险费。年龄均衡保费自然保费保费二、种类二、种类人寿保险传统寿险现代寿险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一)传统寿险(一)传统寿险1、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 又称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为保险又称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38、特点: 可续保性、可转换性、生命表的选择性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统计表。它反映不同性别、同一年龄的人群从零死亡规律的统计表。它反映不同性别、同一年龄的人群从零岁起逐年死亡直至全部死亡的生存和死亡状况,是寿险公司岁起逐年死亡直至全部死亡的生存和死亡状况,是寿险公司计算人身保险费不可缺少的依据。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计算人身保险费不可缺少的依据。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命表。 我国于1992年开始编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并在1997年4月1日颁布该生命表结束了我国寿险业过去长期采用日

39、本生命表的历史。2、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 (1) 含义: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种类:*普通终身寿险 终身缴费*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缴费期为某一确定期间*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3、生存保险 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约定的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约定的年龄时仍然活着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它年龄时仍然活着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是提供养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主要是提供养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 4、两全保险(Endowment Ins.) 既提供死亡保

40、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保险。 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 期满生存给付对象是被保险人(二)现代寿险1、变额寿险 保额随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2、万能寿险 缴费方式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3、变额万能寿险 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而形成的新险种(三)年金保险(Annuity) 年金:一系列定期支付的货币金额 年金保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年金保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隔一个固定周期,按期给付一定的保险金,每隔一个固定周期,按期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直至被保险人死亡

41、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为止。满时为止。三、人寿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三、人寿险合同的重要条款 见书见书P232(一) 不可抗辩条款1. 含义:又又称称不不可可争争条条款款,是是指指自自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合合同同订订立立时时起起,超超过过法法定定时时限限(通通常常规规定定为为二二年年)后后,保保险险人人将将不不得得以以投投保保人人在在投投保保时时违违反反如如实实告告知知义义务务,如如误误告告、漏漏告告、隐隐瞒瞒某某些些事事实实为为理理由由,而而主主张张合合同同无无效效或拒付保险金。或拒付保险金。2. 目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3. 运用:国际上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我国只适用于年龄方面

42、。(二) 不丧失价值条款1. 含义:带带有有储储蓄蓄性性的的人人身身保保险险单单所所具具有有的的现现金金价价值值不不会会因因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效效力力的的变变化化而而丧丧失失,它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它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2. 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三) 宽限期条款1. 含义:对对于于分分期期缴缴纳纳保保险险费费的的人人寿寿保保险险,投投保保人人支支付付首首期期保保费费后后,未未按按时时交交付付续续期期保保险险费费的的,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或或合合同同中中约约定定给给予予投投保保人人一一定定的的宽宽限限时时间间(我我国国法

43、法定定的的宽宽限限期期为为60天天),在在宽宽限限期期间间内内,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效效力力正常。正常。2. 目的: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超超过过宽宽限限期期后后,投投保保人人仍仍未未支支付付当当期期保保费费 的,合同效力的,合同效力中止中止。(四) 复效条款1. 含义:对对于于中中止止、失失效效的的合合同同,一一旦旦在在法法定定或或约约定定的的时时间间内内所所需需条条件件得得到到满满足足,合合同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我国保险法规定:中止期限为2年年。2、保单复效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 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 投

44、保人的经济情况、其它保险等。(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并 扣除应分配的红利。(3)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4)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5)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五) 年龄误报条款1、含义: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保险险费或保险金额费或保险金额。2、举例:王某在36岁时投保了10000元的终身寿险,但在其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时申请时,保险人发现他将年龄误报为35岁。假设36岁与35岁的年缴保费分别为320元和300元,则保险 人 应 给 付 : 实 缴 保 费 /应 缴 保 费 保 额 300/32010 0009375(元)(

45、六) 自杀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两年年内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案例1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

46、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分析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什么是不可抗争条

47、款?我国保险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按照保险法应怎样处理该案?不可抗争条款指的是在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订立合同,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超过了两年,即使查明投保人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人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条款的费率设计是以一定的年龄、健康状况,所从事的职业为依据的,但在保险活动的实务中,如果是保额较低,往往不验体,不去调查核实,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所询问的内容即可。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违

48、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订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前提。 确切地讲,保险法第16条更多地体现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行使这项权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

49、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一般而言,不可抗争条款包括的范围,指的是年龄和健康。我国在不可抗争条款规定中,对年龄的误报是有明确说法的。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即年龄误报超过了二年,保险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对于保险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健康”情况不如实告知,我国的保险法则无相应规定,并在现有的寿险、健康险条款中,对健康均未有不可抗争的内容。 结论结论 肖某之子以保险

50、合同的订立超过了二年为由,虽然有健康不如实告知的情节,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提出了赔偿的请求。尽管在国外许多国家规定,对健康的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一定期限,保险人就将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甚至我国的保险理论界对此规定也不采取排斥的态度,在一些教科书中,也对这一问题作了阐述,但是,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规定,便依条款约定,而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明白无误地写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隐瞒或欺骗行为”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案拒赔有其法律依据。 案例案例2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

51、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分析分析 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的保险纠纷案件。 一、我们知道,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52、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 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既然是商业性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理由如下: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53、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本案结论本案结论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

54、金受益人。 目前不少的寿险合同涉及到上述类似的合同复效的规定,而由于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复效后产生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从何时算起,引起了不少纠纷案,以上案例的分析是合理的,值得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鉴。 3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Accident ins.):是指被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理解理解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

55、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意外、意外 指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的。 造成意外伤害必然有意外事故的发生。 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 外来原因造成的、突然的、意外发生的事故外来原因造成的、突然的、意外发生的事故 (身体以外)(瞬间发生)(事先无法预见、非故意)例如:爆炸、倒塌、淹溺、坠跌、烫伤、车船飞机失事2、伤害、伤害 伤害伤害是指任何一种因素对人体完整性的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的障碍,即使人的身体遭受危害以致损伤健康或引起死亡。 构成伤害事件必须有三个要素:a.致害物致害物 造成伤害的物体或事物 。 强调是外来的b.侵害对象侵害对象 致害物所侵害的客体。强调是人的

56、身体c.侵害事实侵害事实 致害物以一定发生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一般包括:碰撞、坠落、坍塌、灼烫、中毒、掩埋、倾覆等。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三层含义:1. 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残疾。3. 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伤亡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1、不可保意外伤害、不可保意外伤害 犯罪活动中;寻衅斗殴中;酗酒、吸毒后;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伤害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 战争;从事登山、滑雪、赛车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核辐射;医疗事故所

57、造成的意外伤害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此类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 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而与其年龄、性别无直接关系2、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不需体检3、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4、有责任期限的规定。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常规定为90天或180天。5、给付方式 死亡 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 残疾 按保险金额 伤残程度给付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四、意外伤害保险的

58、保险责任的构成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残疾包括: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一、概念一、概念4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健健康康保保险险(Health insurance):又又称称为为疾疾病病保保险险,是是指指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因因患患疾疾病病或或意意外外所所致致伤伤害害时时发发

59、生生的的医医疗疗费费用用支支出出;或或因因疾疾病病所所致致残残疾疾、死死亡亡时时;或或因因疾疾病病、伤伤残残不不能能工工作作而而减减少少收收入入时时,由由保保险险人人负负责责补补偿偿或或给给付付保保险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注意: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构成健康保险中疾病的要件1、疾病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2、疾病必须是非先天性原因所造成的3、疾病必须是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二、健康保险的特征二、健康保险的特征1. 具具有有补补偿偿与与给给付付的的双双重重性性。保险金有些是对被保险人因治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此引起的其他

60、费用的损失进行补偿;有些是对因疾病死亡或残疾的给付。2. 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3. 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三、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三、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1. 免赔额条款3. 比例给付条款4. 给付限额条款2.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四、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四、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普通医疗保险 因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 住院保险 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损失 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案例案例 199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

61、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分析分析 一、吴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伤残补助金,但不应该因此而取得两份医疗费。吴某投保的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

62、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二、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要件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与其所受意外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就是说,吴某所受伤害与其残废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 四、吴某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的主张是不合法的。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

63、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即对医疗费用可以计算,可以充分赔偿,根据其性质,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的医疗费,是适用追偿原则的。 本案本案结论结论 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 本章重

64、要概念本章重要概念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生命表均衡保费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逆选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终身寿险 变额寿险 等待期医疗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宽限期 免赔额本章复习思考题本章复习思考题1、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点?2、简述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及意义。3、简述保单复效条款及其复效条件。4、为什么均衡保费更能为被保险人所接受?5、现代寿险在传统寿险上作了哪些改进?6、意外险、健康险各有什么特点?第九章第九章 再保险再保险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提要 * *再保险及其分类、作用再保险及其分类、作用 * *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关系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关系 * *比例再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责任分配比例

65、再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责任分配 * *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责任分配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责任分配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掌握再保险的有关术语及其作用、掌握再保险的有关术语及其作用、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区别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区别运用不同种类的再保险方式计算再保险双方应承运用不同种类的再保险方式计算再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担的责任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再保险的作用及其与原保险的比较 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的责任分配难点:溢额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一、概念一、概念再再保保险险(Reinsurance):也也称称分分保保。是是保保险险人人

66、在在原原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基基础础上上,通通过过订订立立再再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形形式式,将将其其所所承承保保的的部部分分风风险险和和责责任任向向其其他他保保险险人进行转移的行为。人进行转移的行为。1 概述概述投保人保险人其他保险人 保险原保险(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再保险人(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再保险理解理解:1.性 质 上 再保险仍为保险业务4. 保险标的 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2. 当 事 人 双方都是保险人3. 形 式 再保险合同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一) 危危险险单单位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67、范围。(二) 自自留留额额: 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称自留额。分分保保额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计算基础一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一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三、再保险的作用三、再保险的作用1、进一步分散风险,避免风险集中、进一步分散风险,避免风险集中 分散巨额风险;分散巨灾风险;分散经营风险2、控制风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控制风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控制没有风险单位的责任;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控制全年的责任累积3、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增加承保量、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增加承保量 突破业务量受资本额的限制(业务量不得超过资本额的10倍)

68、4、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5、增进保险同业之间的国际交流,提高保险技术、增进保险同业之间的国际交流,提高保险技术四、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四、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联系:联系:1、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是再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保险的基础;2、没有再保险,原保险人的风险难以得到没有再保险,原保险人的风险难以得到进一步分散。进一步分散。原保险人承保风险自留风险分保风险区别区别1. 主体不同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为投保与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均为保险人保险人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不同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

69、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一部分风险责任风险责任3. 合同性质合同性质不同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合同属补偿性, 大部分人身险合同属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均属经济补偿性经济补偿性五、再保险的分类五、再保险的分类(一) 按责任限制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超额赔款再保险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二) 按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对双方均无约束性)合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 (对双方均有约束性)预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不具有约束性,对分入人具有强制性)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

70、险 ( proportional reins.)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保险金额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一)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1、概念 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分保方式。2、责任分配例: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了一个70%的成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限额为100万元。现有下列两笔业务,分别计算再保险双方的责任。 业务业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费保险费 赔款金额赔款金额 1 500,000 10,000 400,000 2 1,000,000 20,000 1,0

71、00,000业务1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自留30%) ( 分入70%)保险费保险费 1000030% 1000070% 3000 7000 赔款金额赔款金额 40000030% 40000070% 120000 280000 业务业务2请同学们自己计算。?思考思考: 若某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了合同限额100万元,例如为260万元,原保险人将如何处理呢?3、特点优点优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点: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二)溢额再保险(二)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1、概念、概念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对每个险位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将超

72、过自留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的保险金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2、要素、要素 危险单位危险单位 自留额自留额 线数线数 risk unit retention line3、责任分配、责任分配 例: 两家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个5线溢额火险分保合同,分出公司的自留额确定为10万元。现有下列业务,请分别计算两家公司的责任额。 业务 保险金额 保险费 赔款额 1 100,000 1,000 50,000 2 200,000 2,000 200,000 3 500,000 5,000 200,000业务1 因保险金额未超过分出公司的自留额,故原保险人不必将此业务分出,再保险人既不获取分保费,也不承担责任。业务

73、2分出公司自留比例自留额自留比例自留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00,000/200,000100% 50% 分出比例1 50%50%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保险费 1,000 1,000赔款额 100,000 100,000 业务3 原保险人(1/5) 再保险人(4/5)保险费 1,000 4,000赔款额 40,000 160,000 注意:溢额再保险的分出比例不像成数注意:溢额再保险的分出比例不像成数再保险那样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保再保险那样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保险金额的大小在改变。险金额的大小在改变。4、特点 分出公司可灵活确定自留额 手续繁琐费时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 ( No

74、n-proportion reins.) 再保险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限额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赔款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故又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一)险位超赔分保(一)险位超赔分保 (working cover) 分出公司以每一危险单位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二)事故超赔分保(二)事故超赔分保 (catastrophe cover) 分出公司以一次巨灾事故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举例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有一

75、超过超过50万元以后的万元以后的100万元万元的超赔合同,若分出公司发生下列赔款,分入公司应分摊多少?(1)40万元 (2)80万元 (3)100万元(4)150万元 (5)200万元计算 分出公司分出公司(万元) 分入公司分入公司(万元)(1) 40 0(2) 50 30(3) 50 50(4) 50 100(5) 50 100 (50)(三)赔付率超赔分保(三)赔付率超赔分保 (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 分出公司按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 赔付率赔付率 当年赔款当年赔款/当年保费收入当年保费收入100%例: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

76、司订有一个超过超过70%以以后的后的50%的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若分出公司当年的保费收入为1200万元,赔款支出为1260万元,计算分入公司应分摊多少赔款?计算分出公司的实际赔付率分出公司的实际赔付率 1260/1200105%分出公司自负赔款额分出公司自负赔款额120070% 840(万元)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分入公司分摊的赔款1200(105%70%) 420 (万元) 或:1260 840 420 (万元)本章重要概念本章重要概念分保 危险单位 自留额分保额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本章复习思考题本章复习思考题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有何作用?2、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3、溢额分保的要素有哪些?有何特点?4、比较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5、各种不同形式的再保险是如何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责任的?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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