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论理及证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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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論理及證據分類法庭論理及起訴事實之論據1證明活動l證明的意義:l法官對於特定事實的存否因證據而獲心證,稱之為證明。 l使法官能獲得相關心證之當事人的舉證活動,亦稱之為證明。 2辯證l談績效 談真相 談正義l解析:l一、一案數破、以小報大。l二、誤移送即案件終了,忽視法庭活動。l三、不僅自己相信,蒐證過程還要警覺說服法院、社會相信。3證明方式 l嚴格證明 具備證據能力,並依法經適切調查程序之證據證明 Ex:155修正理由 、釋字582號解釋 l自由證明 嚴格證明以外方式所為的證明。得依所要證明事實的重要性而有種種不同方式。 l釋明 自由證明方式的一種。法有特別規定以釋明為已足者(20、93之

2、1、183、201、219之5)。4釋字582(另詳)l釋字582: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嚴格證明法則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l正當法律程序l 證據裁判主義 l 嚴格證明法則5參考案例事實:高院九日以不利發回方式,命新竹地院重新審酌是否羈押新竹縣長鄭永金,豈料,新竹地院法官乾脆以罪證不足為由,將鄭永金釋放,並還發回一百萬元的保釋金,讓檢方為之氣結。要旨:法官審查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案時,本屬於預審性質,所審酌

3、的只是:被告有無羈押必要?若不羈押,日後的追訴及審判程序是否難以進行?這些都屬於形式要件,至於被告是否罪證明確?那須要經過嚴謹的審判程序、嚴格的證據法則,才能認定,並不在法官預審的審查範疇。 (中國時報 2006.03.11) 6證明程度 確信 不容合理懷疑,相信為真實之心證程度優越證明 肯定證據超過否定證據之心證程度推測 大致可信之心證程度7嚴格證明法則之證明程度l證明程度: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釋字582)8證明對象l實體法事實:l犯罪事實(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l除罰條件及阻卻違法事由不存在l刑罰

4、加重及減免事實l訴訟法的事實l訴訟條件的事實(如欠缺告訴條件303)l訴訟行為要件之事實(如告訴權人的適格232)l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的事實及其他(如161之3)9無須證明者 l無需證明的事實:l公知事實(157):社會一般人未懷疑程度的事實l法院已顯著(158):法院因職務得知之事實從裁判的正確性雖無疑問,然從當事人或國民的性賴(裁判公正),似有必要。(日本通說)比較:私知禁止l法規與經驗法則 10舉證責任形式意義(161、163) 訴訟程序中何者承擔舉證責任實質意義: (154) 要證事實不明,何者負擔不利益依據: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代表國家主張刑罰權限制人權應有所承擔 被告舉證事實上困難,

5、且法律知識或訴訟技術弱 ,恐有中世紀嫌疑刑復辟11舉證責任轉換?l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l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509】12證據類型及體系殺人罪主要事實視力診斷書(補助證據)(文書證據)目擊殺人(

6、直接證據)(人的證據)(供述證據)證人視力間接事實爭執影帶(間接證據)(準文書證據)(非供述、供述)被害人爭執間接事實血跡(間接證據)(物的證據)(非供述)13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情況證據)l直接證據:可直接佐證需要證明事實(要證事項)之證據資料。例如,目擊者的證言。l間接證據:指可以作為推認要證事項之佐證事實(間接事實)的證據資料。例如,藉由犯罪現場遺留的指紋(間接證據),證明被告曾經在犯罪現場停留的事實(間接事實),並藉此事實推定從事犯罪的可能。l另外,亦有將間接證據與間接事實本身,亦同稱作情況證據。 14參考判例(決)l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 本

7、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 所不許。 【判例】 44台上字702l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內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非不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93.06.30 ,93年台上3360判決)15間接事實(情況證據)94台上3329l採用情況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須其情況與待證事實有必 然結合之關係,始得為之,如欠缺此必然結合之關係,其情況猶 有顯現其他事實之可能者,據以推定犯罪事實,即非法之所許。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意圖販賣而持有

8、第三級毒品犯行,係以倘上 訴人僅為治療其失眠之用,其何需隨身在上衣口袋置放五十顆 藥丸為其主 要論據。然稽諸原判決理由欄另說明:一般臨床使用係用 於治療難治型之失眠症,有台北市立療養院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北 市療癮字第九六九四五六號函附卷可參上訴人罹患失眠症,醫囑上訴人一日僅能服用 藥丸一次,於睡前使用一顆之事實,有台北市立療養院醫師 出具之處方箋在卷可稽等情 。則上訴人罹患失眠症,醫囑一日服用藥丸一次,上訴人 因而隨身攜帶五十顆藥丸,其於事理上是否絕無可能,非 無疑義。原判決未說明經由何項調查及有何證據,堪認上訴人確 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遽以上開推測理想之詞為 不利上訴人之論斷,難

9、昭折服。 16直接、間接區別實益l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乃與要證事實的親疏遠近而作區別。l如與要證事實距離較遠者,則需有更多的其他證據加以輔助。l換言之,直接證據(特別是:自白)或間接證據於證據評價上無分優劣,亦可僅憑間接證據即可認定犯罪。17參考案例l旅美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指出,以美國的人權和法治標準來衡量,像三一九槍擊案這種只有間接證據的案子,也有百分之九十的機會可以結案,因為間接證據仍應被採信。 (中央社台北06.03.17電 )l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8.10.17(集17-10-1795)亦採同樣見解。18參考案例l2001.6英文老師張靜華遭人殺害,至今仍未尋獲屍體。但被告李OO仍

10、遭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l有關被害人死亡的事實認定,乃經採樣鑑定陳屍現場血跡反應,認為血量足以令人喪命。l被告為兇手的證據連結,包括:犯人乃最後接觸被害人、座車候車箱也有被害人血跡反映等等。 (蘋果06.04.11)19實質證據與補助證據 l證據資料作為主要事實存否之證明者,稱為實質證據。相對地,對於影響實質證據證明力強弱之事實的證據證明,稱為補助證據。l例如,目擊犯罪過程的證言為實質證據,但佐證目擊者視力不佳的證據則屬補助證據。l補助證據:屬減弱信用價值者稱彈劾證據。增進信用價值者稱增強證據。一時減弱信用性之證據再予以加強者稱回復證據。作為補助事實之證據,應特別重視或是嚴格解釋關連性

11、之問題 20本證與反證 l本證:對要證事項,承擔實質舉證責任者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稱之。而相對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稱為反證。l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所以一般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資料稱本證,被告一方所提出的證據資料稱為反證。 l舉證責任:形式的、實質的21人的證據與物的證據 l意義:證據方法之具體存在性質,若為現時生存的特定人稱之人的證據(方法),除此之外者稱之為物的證據(方法)。l實益:取得人的證據之強制處分,為傳喚、拘提。取得物的證據方法之強制處分,為扣押。l侵入性的身體檢查之法律依據l應屬物的證據l搜扣?拘捕? 22人證、物證、書證l意義:l人證:以口頭提出資料之證據

12、方法,如: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等。l證物;以物的存在或狀態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如:凶器、贓物等。 l文書證據:以證物中的書面內容作為證據使用,如各式筆錄等。l 實益:參第164-165條。l證據文書:第164條第2項23證人證人 鑑定人的意義鑑定人的意義l證人:乃供述自己曾直接經歷過的事實者。刑訴160: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外,不得作為證據。 l鑑定人:乃報告基於特定知識經驗所得知一般性法則,或具體案例中適用該法則的意見或判斷之人。刑訴206: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個別報告。24證人VS.鑑定人 1、鑑定人具專業知識,故有資格條件限制

13、 2、鑑定人報告專業意見,證人陳述見聞事實 (160 VS. 206) 3、替代性有無( 178 VS. 199)25證人與關係人警察官詢問(196之1)l意義:司法警察於偵查過程中若有必要,得要求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關係人)到場接受詢問。 偵訊犯罪嫌疑人與關係人的轉換l比較法:本條仿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23條l效力:在一定條件下於審判庭中得作為證據(159之2 )26檢察官脫法行為(偷吃步)l至證人,僅以 其陳述為證據方法,並非程序主體,亦非追訴或審判之客體,除有得拒絕 證言之情形外,負有真實陳述之義務,且不生訴訟上防禦及辯護權等問題 。倘檢察官於偵查中,蓄意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定之

14、告知義 務,對於犯罪嫌疑人以證人之身分予以傳喚,命具結陳述後,採其證言為 不利之證據,列為被告,提起公訴,無異剝奪被告緘默權及防禦權之行使 ,尤難謂非以詐欺之方法而取得自白。(92.7.24 92台上4003 )27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l意義:人的知覺記憶藉由言語言語表現(供述),而 作為犯罪事實之證明者,稱為供述證 據。如:證人證言、關係人詢問筆錄等為 主要適例。證據法上,人乃污染源。l相對地,發生過事實的相關跡證殘存於人的記憶以外之物,稱之為非供述證據。例如,凶器等。 l實益:l首重傳聞法則適用與否。另被告取得供述時,涉及緘默權保障的問題,亦適用自白法則。l非供述證據,與舉證事實具一定關

15、連性,得為證據使用。l故163之2第1款適用前者;同第2款適用後者。28供述證據VS.非供述證據l第158之4增訂理由( 92.02.06)l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之性質不同,一般認為供述證據之採取過程如果違法,即係侵害了個人自由意思,故而應嚴格禁止。而蒐集非供述證據之過程如果違背法定程序,則因證物之形態並未改變,尚不生不可信之問題。l本次刑事訴訟法之修正,以就違背法定障礙事由及禁止夜間訊問與告知義務等規定暨違法未經具結所取得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增訂第158條之2、第158條之3以資規範為求周延,並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爰增訂本條,使其他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有一衡

16、平之規定29319的啟示l李昌鈺博士曾言:案件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但人證的價值有下降的趨勢,因為證辭可能翻來覆去,較為薄弱,相對的物證價值比較高,三一九案家屬翻證或陳義雄翻證是兩回事,但都屬於人證部份。 (中央社台北06.03.17電 )30辯異l區別:人的證據、供述證據人的證據所指涉範圍較廣 包括:供述證據:限於人言詞表達者 非供述證據,如傷痕、指紋、血跡l區別:供述證據、證據方法 供述證據於法庭上展現之方法,包括:人證及文書證據。31證據種類區分證據方法證據資料直接間接:與待證事實的遠近供述非供述:人的言語表達與否實質補助:待證事實與該補助事實本證反證人的物的:證據方法的物理現象人證物證書證:調查方式的分類舉證責任32證據種類 證據資料 供述 (自白法則)(傳聞法則) 非供述 (關連法則)(排除法則) 物證:物件(164)證據文書(164) 證據方法 書證:(165) 人證 :(166)33本單元結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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