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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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XXXX 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 . 1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 2 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 . 2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 3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 8 第七章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 8 第八章 劳动争议 . 9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 9 第十章 附则 . 10 第 1 页/共 10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XXXX 公司发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 结合 X

2、XXX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 第四条 本办法指导 XXXX 公司下辖各分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管理;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适应性调整后实施。 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5.1 劳动合同期限; 5.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3、件; 5.4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5 劳动纪律; 5.6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5.7 经济补偿与赔偿; 5.8 劳动争议处理; 5.9 其他。 第 2 页/共 10 页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组织和签订权限 6.1 公司新增员工均由所在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人力行政部于新增员工入职一月内,负责办理具体的签订手续。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公司将不予聘用。 6.2 人力行政部门在向劳动者发出合同签订邀请后一周内, 双方对招聘过程中已经达成一致的相应合同条款进行确认, 并对其他要求进

4、一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签订。 6.3 在劳动合同签订前, 劳动者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与任何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6.4 各地商管公司总经理,需与 XXXX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公司不同法人单位间发生调动时,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在公司内同一法人单位内部发生调动时,劳动合同书由调出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同时由调入单位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由公司提供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附件 1)。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

5、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需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将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 一般员工均应签署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双方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 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第 3 页/共 10 页 同, 但须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

6、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时间不一致的,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约定生效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 24 时。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需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新毕业的研究生、本科及大专毕业生,作为公司人才培养的重要对象,经双方协商一致,首次签订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包含 3 个月的试用期;其他新招聘人员签订 1 年或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分别为 1 个月或 3-6 个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

7、与员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可以有 1 年、3 年、5 年、无固定期限 4 种。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或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16.1 变更条件 16.1.1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16.1.2 员工工作地点等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 。 16.2 变更流程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

8、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第 4 页/共 10 页 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17.1 续订条件 17.1.1 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7.1.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哺乳期结束。 17.2 续订内容 续订劳

9、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条款。 17.3 续订流程 劳动合同期满前 45 天,公司向员工发出致合同到期员工函(附件 2)书面知会员工,同时启动合同期履职考核(考核评价内容详见附件 3),必要情况下启动任期审计;根据考核和审计结果,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后, 人力行政部于合同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续订手续。若员工在收到 致合同到期员工函 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无意续订合同或未到人力行政部办理续订手续,则合同到期终止。 合同到期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其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1、 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

10、2、医疗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3、工伤停工留薪期 。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18.1 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8.2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 5 页/共 10 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8.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8.3.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8.3.2 严重违反劳动纪

11、律或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 18.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8.3.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8.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3.6 以隐瞒严重疾病、编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欺诈手段与甲方订立劳动合同的; 18.3.7 员工患病(含职业病)或负伤(因工和非因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新工作, 或者在单位组织定期鉴定时, 拒绝劳动鉴定或劳动鉴定确认能恢复工作而本人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18.3.8 员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培训期满不服从重新安置的; 18.3.9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

12、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 其中,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包含但不仅限于: (1)连续 3 个月绩效考核分数不足 80 分的; (2)管理人员:上年度考核为 D(差);或近三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有两次及两次以上低于 70 分的。 基层员工: 上年度考核为 D(差);或近三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有两次及两次以上低于 70 分的。前述 2种情形下, 经各地商管公司总经理担保, 并经商管公司总经理特批,可以进行续签。 (2)屡次出现工作失误,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3)内部沟通欠缺,团队协作不佳,对部门工作绩效产生影响的; (4)其他缺失基础职业素养,经教育不改的相关情况。 18.3.1

13、0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 6 页/共 10 页 员工有本条 3 款 1、2、3、4、5、6 项情形之一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须承担补偿责任;员工有本条 3 款 7、8、9、10 项情形之一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单位结合上述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将视情形以书面形式或公司网站、OA 平台的形式发布通知或公告,并以发送回执作为签收依据,以下情形均视为签收并生效: (1)邮寄时的签收记录或邮寄证明资料; (2)电子邮件的发送或签收回执; (3)公司通过网站、OA 平台发布

14、通知或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的签收或生效情形。 18.4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8.4.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8.4.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18.4.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8.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8.5.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8.5.2 患

15、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8.5.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8.5.4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15 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年的; 18.5.5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18.5.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5.7 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 5 年以内的。 有本条 5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若双方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 2 项和第 3 项规定的情形,且第 7 页/共 10 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

16、的流程 19.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所在单位人力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按照人事核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9.2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所属部门、人力行政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人事核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9.3 劳动合同解除的,由人力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作交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20.1 终止条件 20.1.1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可终止。但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17、形外,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终止合同,需续延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20.1.2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0.1.2.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0.1.2.2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20.1.2.3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0.1.2.4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20.1.2.5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20.1.2.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的,在职且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承担劳动合

18、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20.2 终止流程 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由人力行政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 4)送达本人,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签订解第 8 页/共 10 页 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 5)及社保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 6)。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 员工工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双方约定执行,试用期内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 第二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各种福利及休假待遇。 第七章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

19、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等相关的保密事项,其中,与各地商管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附件 7)。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招用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0、除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该员工须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25.1 对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5.2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5.3 因廉政问题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 2 款所述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页/共 10 页 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本条第 3 款所述的损失, 按 廉政守则(附件 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录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聘人员, 且不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

21、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人事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应按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向当地负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30.1 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签订、 续订、 变更、 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将劳动合同书、变更协议等及时装入员工档案; 30.2 人力行政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劳动合同台账(附件 9),并于每月将员工劳动合同信息报上一级公司人力行政部更新备案;上一级人力行政部负责监督下辖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状况; 30.3 负责或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30.4 其他日常工作。 第 10 页/共 10 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 XXXX 公司发展商管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 法规有抵触的,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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