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70707349 上传时间:2024-08-06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1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范文课件(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2007年年3 3月月2828日,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国务经国务院第院第172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 条例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共六章四十六条,分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条例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

2、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立法背景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提出了新的课题;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

3、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重大、特大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越来越重;全生产工作职责越来越重; 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对进一步规范事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对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呼声强烈。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呼声强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4、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总则一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总则一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任务,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作用以及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作用以及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内容。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5、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立法目的

6、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做了规定。其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处理做了规定。其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法依据;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

7、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关于本条

8、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100人以上重伤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9、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10人以上人以上30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50人以上人以上100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3人以上人以上10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以上人以上5050人人以下重伤,或者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

10、)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11、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法追

12、究责任。 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和任务的规定。和任务的规定。和任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

13、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处理工作的效率。 关于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以及参加事故调关于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以及参加事故调关于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以及参加事故调关于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以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见。 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定。定。定。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处理。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

15、挠和干涉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关于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

16、调查和处理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的违法行为的权利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一章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报事故报告一章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报事故报告一章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报事故报告一章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程序、告的主体、

17、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程序、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程序、告的主体、事故报告的原则、事故报告的程序、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的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的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的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的补报,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补报,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补报,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补报,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保护、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保护、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保护、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保护、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8、等内容。职责等内容。职责等内容。职责等内容。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19、,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

20、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

21、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22、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

23、报告后上报事故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规定。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规定。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规定。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2小时。小时。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关于安全生

24、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要求的规定。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要求的规定。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要求的规定。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25、括下落不明(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关于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关于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关于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关于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

26、日起30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7日内,事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关于事故补报的规定。关于事故补报的规定。关于事故补报的规定。关于事故补报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27、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于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的规定。关于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的规定。关于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的规定。关于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应急抢救工作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

28、事故救援。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关于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关于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关于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关于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急救援工作的规定。急救援工作的规定。急救援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

29、动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关于事故现场保护的规定。关于事故现场保护的规定。关于事故现场保护的规定。关于事故现场保护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

30、匿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关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规定。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规定。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规定。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31、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告和举报。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的规定。的有关部门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的规定。的有关部门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的规定。的有关部门建立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调查一章共十三条,是本条例最关键的事故调查一章共十三

32、条,是本条例最关键的事故调查一章共十三条,是本条例最关键的事故调查一章共十三条,是本条例最关键的一章,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一章,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一章,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一章,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备的资格条件、事故调查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备的资格条件、事故调查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备的资格条件、事故调查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备的资格条件、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的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的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的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的

33、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等。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等。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等。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等。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

34、民政府、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的规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

35、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起7 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

36、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关于提级调查和变更事故调查权的规定。关于提级调查和变更事故调查权的规定。关于提级调查和变更事故调查权的规定。关于提级调查和变更事故调查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关于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调查的规定。关于跨

37、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调查的规定。关于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调查的规定。关于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调查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

38、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

39、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关于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组长及其职权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

40、)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组职责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41、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

42、司法机关处理。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

43、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限。 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

44、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故的信息。 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关于事故调查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故调查的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60日内提交事故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

45、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60日。日。 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中进行技术鉴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

46、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7、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关于事故调查结束和调查资料存档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结束和调查资料存档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结束和调查资料存档的规定。关于事故调查结束和调查资料存档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处理一章共三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批事故处理一章共三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批事故处理一章共三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批事故处理一章共三条,主要规定

48、了事故批复的主体、批复的时限、事故批复的落实、防复的主体、批复的时限、事故批复的落实、防复的主体、批复的时限、事故批复的落实、防复的主体、批复的时限、事故批复的落实、防范和态度措施的落实及监督、事故处理情况的范和态度措施的落实及监督、事故处理情况的范和态度措施的落实及监督、事故处理情况的范和态度措施的落实及监督、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等内容,是事故调查处理公布等内容,是事故调查处理公布等内容,是事故调查处理公布等内容,是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原原原则的体现。则的体现。则的体现。则的体现。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49、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30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30日。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

50、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如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如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如关于事故

51、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批复时限及批复如何落实的规定。何落实的规定。何落实的规定。何落实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

52、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的规定。关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的规定。关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的规定。关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关于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关于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关于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关

53、于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律责任一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事故单法律责任一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事故单法律责任一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事故单法律责任一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对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处罚、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处罚、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处罚、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处罚、对有关人员及中介机构的处理、对政府及其有关对有关人员及中介机构的处理、对政府及其有关对有关人员及中介机构的处理、对政府及其有关对有关人员及中介机构的处理

54、、对政府及其有关各级人员的处分等内容,体现了安全生产的各级人员的处分等内容,体现了安全生产的各级人员的处分等内容,体现了安全生产的各级人员的处分等内容,体现了安全生产的“重重重重典治乱典治乱典治乱典治乱”。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上一年年收入40%40%至至8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5、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56、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60%至至10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57、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关于事故

58、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20万元以上万元以

59、上50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500万元以下的罚万元以下的罚款。款。 关于对事故发生负有负责的事故发生单位法律责关于对事故发生负有负责的事故发生单位法律责关于对事故发生负有负责的事故发生单位法律责关于对事故发生负有负责的事故发生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任的规定。任的规定。任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

60、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30%的罚款;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40%的罚款;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61、处上一年年收入60%60%的罚款;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80%的罚款。的罚款。 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关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62、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63、证的。 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任的规定。任的规定。任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

64、业资格、岗位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65、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资格罚以及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资格罚以及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资格罚以及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资格罚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一

66、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关于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关于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关于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关于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67、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依法落实对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依法落实对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依法落实对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

68、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报

69、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附则一章共三条,规定了依照本条例和参照附则一章共三条,规定了依照本条例和参照附则一章共三条,规定了依照本条例和参照附则一章共三条,规定了依照本条例和参照本条例规定权利的情形、有关衔接性规定和实施本条例规定权利的情形、有关衔接性规定和实施本条例规定权利的情形、有关衔接性规定和实施本条例规定权利的情形、有关衔接性规定和实施日期等内容,是本条例适用范围等重要补充。日期等内容,是本条例适用范围等重要补充。日期等内容,是本条例适用范围等重要补充。日期等内容,是本条例适用范围等重要补充。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附则附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0、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

71、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一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一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一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一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国务院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1989年年3 3月月29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1991年年2 2月月2222日公布的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条例施行日期以及废止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条例施行日期以及废止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条例施行日期以及废止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条例施行日期以及废止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