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70653569 上传时间:2024-08-05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45.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执行的改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 2019 年 12月 30 日颁布,并将于2020 年 5 月 1 日实施。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执行工作将会有什么变化呢?刚刚好同学在此作一梳理。一、农民工工资账户及工资保证金账户将不能冻结。具体条文见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实施之后,共计第三十三条实施之后,共计有有 3434 类账户不能冻结,而在条例实施之前,共计类账户不能冻结,而在条例实施之前,共计3232 类账户不能类账户不能冻结。冻结。和以前的 32 类不能冻结的大多数账户一样,凡禁止也有例外,凡禁止也有例外,如果涉农民工工资纠纷产生的诉讼(执行)则

2、可冻结该账户。如果涉农民工工资纠纷产生的诉讼(执行)则可冻结该账户。这个条文没什么说的,文意理解即可。二、(县级以上) 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具体规定见诸于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人力资源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 相关单位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条望文可生意,摘抄条文即可。三、工资支付义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和前两个直接影响强制执行的条文相区别,和前两个直接影响强制执行的条文相区别, 条例规定对工资条例规定对工

3、资的支付义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对强制执行的影响是间接的。的支付义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对强制执行的影响是间接的。相关条文主要见于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当然,其他条文也有所体现,例如第三十六条。刚刚好同学主要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这着眼点进行分析。为方便大家阅读,将条文摘录如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欠的, 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

4、欠的农民工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 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5、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在条例未实施之前,对于工资的支付,存在合同相对性。例在条例未实施之前,对于工资的支付,存在合同相对性。例如,如, 分包方仅能向总包方主张工资,分包方仅能向总包方主张工资, 总包方仅能向建设方主张。总包方仅能向建设方主张。 亦即:亦即:建设方仅对总包方有支付义务,建设方仅对总包方有支付义务, 而对分包方没有支付义务。而对分包方没有支付义务。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条、第三十条规定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那么, 条例这两个条文的实施,强制执行的影响表现在哪里呢?主要

6、表现在到期债权的履行上。在总包方(分包商)应收账款被冻结的情况下,建设方(总包方)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再构成擅自支付。为方便叙述,举例如下:【背景】建设方(A)将项目发包给总包方(B) ,B 将项目分包给 C、D、E、F。D 下有农民工张三等 100 人。H 申请执行 D,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为 1000 万元及对应利息。执行中, 甲法院向 B 出具法律文书,要求B 协助冻结 D 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1000 万元。在条例实施之前,B 收到法律文书之后,未经甲法院同意,则不能向任何人支付 1000 万元(当然,超过 1000 万元范围内的支付不在此列) 。如果 B 向张三

7、等 100 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4 条之规定,可能会面临赔偿的风险。而条例实施之后,B 在法律上具有支付农民工张三等 100 人工资的义务, 因此, 尽管甲法院已冻结 D 对 B 的应收账款 1000 万元,但其向张三等 100 人支付工资的义务是合法的,因此,B 支付民工工资后,不再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四、延伸对人力资源部门支付令法律归位的猜想作为行政机关的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支付令, 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首先,从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这一点来看,首先,从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这一点来看, 应当是司法文应当是司法文书,和法院判决书

8、、调解书,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一样,属于同一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一样,属于同一性质的。性质的。其次,从人力资源部门的性质来看,它是行政机关。其次,从人力资源部门的性质来看,它是行政机关。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应当是行政决定书。但是,行政决定书是不可行政决定书是不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 必须经司法确定后,必须经司法确定后, 方可作为执行依据。方可作为执行依据。 且,行政决定书是可以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但从条例的内容来看,当事人显然不能就支付令提起复议、行政诉讼。或曰,届时可能会出台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的劳动仲裁委来作出支付令,这样,还是将支付令归诸于法律文书。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