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70651035 上传时间:2024-08-05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93.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第五条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

2、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第六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八条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资格证书。第九条每年企业年检期

3、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十条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第十一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第十二条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十三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4、、法规和政策。第十四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所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第十五条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十六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以吊销直接

5、责任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三)以不下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由原登记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作出。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第十八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十九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