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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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 号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 ,中级资格主治医师 ,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

2、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方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说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可聘任医士职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 统一考试时间、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那么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卫生部负

3、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 组建国家级题库, 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方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 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用文档.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

4、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 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 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 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 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 年。二医疗过失责任者未满1 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 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200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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