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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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案例 同济大学 软件学院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

2、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 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

3、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佘祥林案佘祥林案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 1994年4月,以

4、涉嫌故意杀害妻子为由,公安将佘拘留,并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来被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狱。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2005年10月底

5、,因“杀妻”罪名蒙冤下狱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疑罪从无“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

6、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疑罪从无的发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疑罪处理的尝试包括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1996年修改后的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条规定:“证据不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7、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无罪推定与沉默权无罪推定与沉默权疑罪从无的基础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疑罪从无的经典案例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杀妻案黄静案黄静案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疑罪从有 疑罪从轻 疑罪从挂 疑罪从无1996年1月2日晚,云南省财贸学院学生陈兴会被人杀害并残忍地分尸,作为其

9、同学兼男友的孙万刚被认定为惟一的犯罪嫌疑人。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被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刚刚作出,孙万刚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199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疑点不少,于是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5月,昭通中院仍以相同的理由,第二次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万刚又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认为本案有疑点而改判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孙万刚随之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从进监狱开始,孙万刚及其家人从未停止

10、过申诉。直到2003年,他们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孙万刚无罪。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法理分析第一阶段,“疑罪从有”阶段。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的口供和其身上的血迹之血型的支撑下,判决其死刑。这里存在的重大问题就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具备排他性。也就是说,即使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证据的不周延性也决定了被告人很可能是被冤枉的,他可能根本无罪。在这种被告人既可能有罪又可能无罪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其有罪。后来案件又经历了上诉的二审,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时

11、,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又以相同的理由,第二次判处孙万刚死刑。这两次死刑判决,可以说都是“疑罪从有”的典型表现。第二阶段,“疑罪从轻”阶段。被告人针对重审又被判死刑的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使得案件又辗转回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8年11月12日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仍认定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只是将死刑改为死缓。第三阶段,“疑罪从无”阶段。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申诉终于使案件有了转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15日的终审判决中认为,被告人的供认存有疑点,且被告身上的血迹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所有的证据结合起来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于是宣告被告人无罪。至此,才真

12、正落实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我国疑罪从无的一些现状1“自证其罪”的做法较为普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往往先入为主,当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把证明无罪的责任强加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权保持沉默。2未能杜绝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有罪推定的必然产物,与自证其罪密切相关。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又不自认有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口供的现象司空见惯。3.沉默权问题异常复杂,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

13、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近几年来,各种报刊发表了有关沉默权问题的大量报道和文章,大体上都还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当局尚未公开表态,究竟如何决策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和空间。 4.聂树斌案件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疑罪从无的一些思考当越来越多的人为 “疑罪从无”叫好时,他们也许并未真正思考过,当一个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 “疑罪从无”而逍遥法外时,社会和公众是否做好了承受的准备?因为,一个坚决贯彻 “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必然也会造成恶人屡屡脱罪的后果。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被判了刑,甚至丢了性命,这样的案子当然让人揪心。 可是,当一个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因为 “疑罪从无”而不是其它法外因素没有受到追究,公众在揪心之余能够理解并接受,那才是 “疑罪从无”得以大行其是的时候。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谢谢!谢谢!人权与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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