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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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2012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参保及索赔由集团综合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各子公司的工伤责任人由各子公司综合办主任担任(以下简称责任人)。职工受伤应由责任人办理或安排所有事项,包括及时送医院救治、借款、处理未予报销费用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责任人借款、处理未予报销费用和伙食补助费时应由综合部保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所借款项应由专人保管,不得交给他人管理或者挪用.处理费用时应做到数字准确。 第四条:住院的医药费和住院天数以结算单据为准;单据应妥善 及时结账处理费用。 保管,如有丢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出院 5 天内 第五条:职工因工伤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在

2、治疗康复后,经领导批准应及时参加工作。 二、入院治疗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指定的医院包括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饶县人民医院、广饶县中医院、同安医院、东营市正骨医院和潍坊 89 医院.在治疗期间需要转院的应及时上报综合部。 第七条:职工住院后,应告知院方职工已入工伤保险,尽量使用工伤保险目录上的药品。职工住院期间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伤保险手册。 第八条:职工住院后由公司视其工伤情况确定安排后续工作。 第九条:职工在住院期间,如遇劳动局稽查大队到病房查房,患者私自外出不在医院内,所有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负责。 三、工伤申报 第十条:职工因工受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各

3、子公司责任 人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综合部。星期日发生的工伤事故星期一上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发生的工伤事故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报。上报时应详细说明伤者姓名、工种、联系方式、受伤经过、及住院的详细情况。 第十一条: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各子公司责任人必须在 25 日内将以下材料上报到综合部: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初诊病历两份;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两名职工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5、病历两份; 6、治疗明细两份; 7、用药明细两份; 8、住院结算单 如果在上报材料时职工还未出院,第 5、6、7、8 项材料可以待其出院以

4、后补齐. 对于门诊用药应提供处方,所作 CT 等检查应提供诊断报告并加盖公章。因没有处方和公章致使费用无法报销的由工伤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何种情况一律报警,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在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时一并提供交警部门相关证明。 三、费用的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在厂区内受到身体伤害的,住院费用由公司先垫付,在工伤赔款批复后冲抵。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身体伤害的,住院费用由本人自理,在工伤赔款批复后,按批复数额交给工伤患者。 第十四条:保险赔款批复后,由工伤责任人凭医院结算单据复印 件并注明工伤保险未予报销的费用签字报销。 第十五条:公司安排的陪床人员在陪床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生活费补助每天 20元。工伤职工生活补助每天 30 元。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的期限以住院结算单据上的住院天数为准.责任人在支付本部分费用时应由当事人写收条,报销时附在报销单后面. 第十七条:因违章操作导致工伤的职工无任何补贴。 第十八条:因手术需住院的工伤患者(不含上下班交通事故)每天给其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 60 元,但补贴时间最多 30 天;无手术住院或经领导批准在家康复的工伤患者补贴时间最多 10 天. 2012.2.7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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