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前言、第一章)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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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 (前言、前言、第一章第一章) )前言从中国加入WTO说起中国入世历程n1986年中国要求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n1987年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成立,并举行首次会议。n1989年中国工作组完成对外贸易制度评估。n1991年中国恢复关贸谈判答疑阶段结束。n1992年中美达成中美关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n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摩洛哥结束,中国就市场准入和议定书与缔约方谈判。中国入世历程n1995年WTO正式成立,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WTO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恢复关贸谈判转为加入WTO的谈判。n1996年中国加入WTO的非正式多边磋

2、商在日内瓦举行。n1997年WTO中国工作组就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n1998年江泽民就入世三原则提出:第一,世界贸易组织既然是一个国际组织,没有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参加是不完整的。第二,中国只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参加。第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平衡。中国入世历程n1999年中美双方就中国加入WTO达成一揽子协议。n2000年中国与欧盟达成有关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中国入世工作重点发生转变,从双边谈判转入多边谈判。n2001年WTO中国工作组完成中国入世多边法律文件,实质性工作全部结束。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

3、长级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中国入世签字仪式WTO形象n年月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味。第一章WTO概述n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英文的缩写WTO ,中文简称世贸组织。n它是当今世界上全面调整、规范国际贸

4、易规则与贸易关系的全球性多边经济贸易组织。n它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正式运行,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缩写为GATT)。nWTO目前拥有150个成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第一节从GATT到WTOnITOGATTMTOWTOn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n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n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zationnWorld

5、 Trade Organization第一节从GATT到WTOn一、一、GATT的产生的产生n1947年4月至8月,23个国家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和就业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谈判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n参加国将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一些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摘出,连同各国已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一起汇成一个单一的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 。n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 。n为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之前对各国

6、的关税与贸易保护措施有所约束,美、英、中、法等23国达成了协议,决定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n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一直到1994年12月31日结束,共存在了47年。二、GATT的发展n在GATT运行的47年间,其主要活动是组织缔约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n第一轮谈判: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n第二轮谈判: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n第三轮谈判: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n第四轮谈判: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二、GATT的发展n第五轮谈判: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发动

7、本轮谈判者为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n第六轮谈判: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本轮谈判由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召开)。n第七轮谈判: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东京及日内瓦举行,又称“东京回合”。n第八轮谈判:1986年9月在乌拉圭召开,故称“乌拉圭回合”。美国第35任总统肯尼迪(1917-1963)“不要问国家为你们做些什么,而是要问你们为国家做些什么不要问国家为你们做些什么,而是要问你们为国家做些什么”约翰约翰肯尼迪肯尼迪消费者权利的首倡者肯尼迪n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

8、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n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n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WTO的产生nGATT存在以下局限:n它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仅是一个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缺乏权威性;n仅管辖货物贸易,不能适应国际服务贸易及投资的迅速发展,尤其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需要;n争端解决机制在作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作出决策,很难公正、客观作出裁决;n各缔约方在援引例外条款时的“越轨行为”

9、难以很好加以约束。三、WTO的产生n1990年初,当时任欧共体轮值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MTO)的倡议。n瑞士与美国也分别于1990年5月17日和10月18日,分别向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建立一个新的多边贸易组织的提案。n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作出正式决定。三、WTO的产生n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n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根据美国的建议将“多边贸易组织”(MTO)更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n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首都马拉喀什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

10、称马拉喀什协定),标志WTO正式建立并开始运行。nWTO与GATT在1995年共同运行一年后,于1995年1月1日代替GATT正式生效运行,完全担当起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四、与的主要区别n1.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而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n2.管辖范围广泛。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在实施中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易先后又脱离其管辖,所以,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四、与的主要区别n3.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

11、但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n4.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相比,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而有人戏称“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第二节的组织结构n一、部长级会议一、部长级会议n部长级会议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是的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目前它已召开过6次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具有的权力主要有:n(1)立法权。从法律角度讲,只有部长级会议才有权对其协定、协议作出修改和权威性解释。n(2)准司法权。对其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或其贸易政策是否与相一致等问题作出裁决。n(3)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

12、义务。n(4)批准非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观察员资格的请求。WTO六次部长级会议n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第一次部长级会议: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n会议主要审议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工作及上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三个工作组,同时将贸易便利化纳入了货物理事会的职责范围。会议最后通过了新加坡部长宣言。WTO六次部长级会议n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第二次部长级会议: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主要讨论了已达成的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既定日程和未来谈判日程等问题以及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会议

13、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做准备。并通过了关于电子商贸的宣言。WTO六次部长级会议n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第三次部长级会议: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市召开n会议原本希望就展开新一轮谈判以继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达成协议,但因成员意见分歧和阻挠会议的示威造成混乱而暂停,未有达成任何协议,最终以失败告终。西雅图部长级会议n警察与示威人群对峙警察向示威人群发射催泪弹WTO六次部长级会议n第四次部长级会议:第四次部长级会议: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会议启动了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即所谓“多哈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会议的另一个重要成果

14、是批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会议通过部长宣言等三个文件WTO六次部长级会议n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第五次部长级会议:2003年9月10日至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n来自世贸组织一百四十六个成员的近五千名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了是次会议。会议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进行了中期评估,发表了部长会议声明。会议原本计划就主要谈判范畴确立谈判形式框架和展开新议题谈判,藉此开展第二阶段的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不过,这次会议最后未能达成共识。这是世贸组织成立八年来无果而终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n8名非政府组织成员头戴象征8个工业发达国家首脑的面具,在墨西哥坎昆海滩举行“会餐”的讽刺活动,以反对富国不公平

15、的农产品贸易政策。WTO六次部长级会议n第六次部长级会议:2005年13日至18日在香港举行n来自世贸149个成员的5800多名代表和2000多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为期6天的会议。议题包括削减农业补贴和农产品关税,降低工业产品关税、开放服务业和改进贸易规则等问题。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决心在2006年全面完成多哈谈判。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第二节的组织结构n二、总理事会二、总理事会n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在必要时开会。在部长会

16、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n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三个理事会在总理事会指导下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附件1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第二节的组织结构n三、专门委员会三、专门委员会n部长会议设立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现已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第二节的组织结构n四、四、总干事总干事及秘书处及秘书处nWTO规定设立一个由总干

17、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并确定其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总干事为实际上的最高长官。nWTO第一任总干事由意大利前贸易部长鲁罗杰担任。第二任总干事前半期为前新西兰总理穆尔,后半期为泰国前总理素帕猜。现任总干事为前欧盟贸易专员拉米。n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并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他们的责任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的职员是国际官员,在履行职责方面,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和其他当局的指示。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图WTO历任总干事第三节的宗旨和职能n一、宗旨一、宗旨n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n2、扩大生产和商品贸易,扩大服务贸易。n3、持续发

18、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n4、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n5、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二、职能二、职能n1、促进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推动其各项宗旨的实现。n2、为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n3、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n4、管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和管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n5、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订全球的经济政策。第四节WTO的决策机制n一、协商一致规则一、协商一致规则n建立WTO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应继续关贸总协定所遵循的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策的做法”。即一般情况下各项决

19、定均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第四节WTO的决策机制n二、简单多数规则二、简单多数规则n建立WTO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得由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的每个成员方有一投票权决定应以多数票决定通过。”第四节WTO的决策机制n三、三分之二多数规则三、三分之二多数规则n当WTO决定不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时,应以成员方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的办法。如部长级会议对WTO附件一中多边贸易协定修改建议的接受和对接受新成员加入WTO等。第四节WTO的决策机制n四、四分之三多数规则四、四分之三多数规则n这是WTO对某些涉及成员方权利义务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规则,主要是

20、对涉及WTO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文解释、修改和义务豁免。第四节WTO的决策机制n五、所有成员方一致接受规则五、所有成员方一致接受规则n不仅指WTO作出某项决定时没有任何成员方表示正式反对,而且所有成员方都应明确表示同意,如对WTO决策机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原则的修改必经所有成员方表示接受。第四节WTO的决策机制n六、反向一致规则六、反向一致规则n又称否定式协商一致,即以协商一致作出否定表示。反向一致规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对过去GATT决定的富有创意的重大改革,主要运用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第五节WTO的加入与退出机制n一、创始成员一、创始成员n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n第一,在

21、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GATT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n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WTO创始成员,也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n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缔约方,都在1996年底前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惟一的例外是刚果(布)到1997年3月才成为创始成员。刚果(布)n国名:国名:刚果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Congo)n国旗:国旗:旗面由

22、绿、黄、红三色构成,左上方为绿色,右下方为红色,一条黄色宽带从左下角斜贯至右上角。绿色象征森林资源及对未来的希望,黄色代表诚实、宽容和自尊,红色代表热情。n首都:首都:布拉柴维尔(Brazzaville)n自然地理:自然地理:面积34.2万平方公里。n人口:人口:278万(1994年)。n与中国关系:与中国关系:1964年2月22日,中刚两国建交。第五节WTO的加入与退出机制n二、加入二、加入nWTO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无限期地开放。申请加入方要成为WTO成员,必须按照同WTO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不同的申请加入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有关谈判,因此他们加入WTO的条件不一样。新成员加入

23、WTO的条件,具体体现在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之中。二、加入二、加入n加入WTO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n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申请加入方首先要向WTO总干事递交正式信函,表明加入WTO的愿望。WTO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散发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设立相应工作组,所有对申请加入方感兴趣的WTO成员都可以参加工作组。总理事会经与申请加入方和工作组成员磋商后,任命工作组主席。 二、加入二、加入n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申请加入方应向工作组提交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工作组进行审议。工作组成员通常会以

24、书面形式,要求申请加入方进一步说明和澄清对外贸易制度的运作情况,申请加入方需作出书面答复。在对外贸易制度审议后期,申请加入方同有关成员开始双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谈判。凡是提出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要求的成员,申请加入方都要与其进行谈判。一般情况下,谈判双方需要在申请加入方加入前达成双边市场准入协议。二、加入二、加入n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在双边谈判的后期,多边谈判开始,工作组着手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加入议定书包括申请加入方与工作组成员议定的加入条件,并附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在工作组举行的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上,工作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上述文件,达成关于同意申

25、请加入方加入WTO的决定,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二、加入二、加入n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WTO部长级会议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经三分之二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在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WTO正式成员。第五节WTO的加入与退出机制n三、退出及互不适用三、退出及互不适用n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第六节第六节 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n为实现其宗旨,制定了若干个为各成员方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

26、贯穿于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成为的基本行为规范。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第六节第六节 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n一、非歧视原则一、非歧视原则n非歧视原则,也称之为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它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也就是要一视同仁。与之对应的就是差别原则,区别对待。非歧视原则适用较广,是的核心和基石,它体现在的所有文件和协议中,使筑起了自由贸易的舞台。它具体又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一、非歧视原则一、非歧视原则n(一)最惠国待遇原则n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

27、义n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和豁免,都必须给予任何第三成员方,也就是说一成员方给另一成员的优惠,所有成员方都自动享有。n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外国人和外国人的待遇相同。n美国总统布什2001年11月,宣布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这是美国对中国的承诺。布什在清华大学演讲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n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个要点:n(1)多边性n()自动性n()同一性n()相互性n()普遍性(一)最惠国待遇原则n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分类n(1)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n(2)无限制的和有限制的n(3)互惠的和非互惠的(一)最惠国待遇原则n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n()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n(

28、)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适用n()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一)最惠国待遇原则n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n()区域经济安排n()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n()边境贸易n()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一、非歧视原则一、非歧视原则n(二)国民待遇原则n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n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是指在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n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的是外国人和本国人的待遇相同。(二)国民待遇原则n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n()在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定n第一,成员方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internalsale)、标价出售(offer

29、ingforsale)、购买(purchase)、运输(transportation)、分销(distribution)或使用(useofproducts)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在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定n第二,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进口国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定n第三,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

30、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国别无关的国内差别运输费的规定作为例外。()在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定n第四,成员方不得建立或维持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或将此种数量或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在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定n第五,各成员方在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在实施时,也应考虑出口成员方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其产品造成损害。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n()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规定n服务贸易总协

31、定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n(3)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n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每一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它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n(4)投资领域的规定n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适用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且在该协议的附件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n(1)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国民

32、待遇原则作了“一般例外”规定,如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政府紧急调整经济计划等。n(2)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谈判的具体承担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义务。此外,它还规定了“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n(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国民待遇也规定了不少例外。二、市场准入原则n(一)市场准入原则的定义n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n“准入”体现了国家法律上的一种含义,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掌握和控制。n市场准入原则允许成员国根据经济发

33、展水平,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一)市场准入原则的定义n市场准入原则只是要求成员方政府给予国内外企业和产品相同的市场条件,从而使它们有机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并展开市场竞争。至于这些企业和产品能否充分利用这种市场准入的机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则完全取决于它们的竞争力。(二)市场准入原则的具体体现n1、市场准入原则首先体现在关税的减让上。l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减让表) 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各成员在减让表中列明了各自承诺的关税减让的商品目录清单、减让幅度以及时间安排,它们作为议定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各成员构成法律效力,且各方的关税减让必须遵循

34、“维持现状,逐步回退”的原则,以保证市场准入原则在关税减让中的实施。(二)市场准入原则的具体体现n2、市场准入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最突出的体现是对各种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取消上。有关非关税壁垒的一系列协定,对非关税措施所施加的法律上的约束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和消除了国际商品交换中的障碍,有效地改善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二)市场准入原则的具体体现n3、市场准入原则在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规则之外的纺织品和服装以及农产品贸易领域也得到了体现。 n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从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月1日,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n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

35、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同时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较长的时间内维持一定水平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在19952004年的10年时间内等量关税平均削减24。(二)市场准入原则的具体体现n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它并不要求其成员对外资提供一切市场准入的机会,而是要求取消与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二)市场准入原则的具体体现n5、市场准入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协定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

36、。三、公平贸易原则三、公平贸易原则n(一)公平贸易原则的定义n公平贸易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三、公平贸易原则三、公平贸易原则n(二)公平贸易原则的具体体现n1、货物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n(1)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为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不利的竞争影响,要求成员方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并加以约束;为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要求成员方取消数量限制,实施国民待遇;为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公平竞争,要求成员方实施最惠国待遇。即使某些产品由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包括把经营的专有权和特权授予某些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

37、也应以价格、质量等商业因素为依据,使其他成员的企业能够充分参与竞争。1、货物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n(2)专门协定的规定。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专门制定了三个重要法律规则:反倾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一种国际价格歧视,是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销售且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补贴是指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采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另外,进口产品的激增,也会对进口产业造成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当进口国产业受到损害时,允许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

38、措施、保障措施等救济措施。1995-2002年前十位反倾销目标国1980-1986主要发达国家农业补贴1、货物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n(3)农业协议的规定。协议明确提出,农产品贸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二)公平贸易原则的具体体现2、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n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方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二)公平贸易原则的具体体现n3、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n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被仿造、假冒、盗版。四、自由贸易原则四、自由贸易原

39、则n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的所有障碍措施。是一项根本性原则。n实行自由贸易原则,就是允许货物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国际价值规律作用下,可以刺激竞争,鼓励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世界性的分工和贸易发展,扩大市场;同时使消费者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n自由贸易原则具体体现在关税减让原则和减少非关税壁垒原则。在非关税壁垒中,数量限制措施最为普遍,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性最大。因此,下面主要介绍关税减让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四、自由贸易原则四、自由贸易原则n(一)关税减让原则n关税减让原则的定义n关税中,进口关税是关税的主要方面,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海关向进口商品征收的

40、税赋。征收进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国内生产。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目的的关税称为保护关税。n关税减让,是指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谈判,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以尽可能消除关税壁垒。n通过关税减让来消除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是的主要目标之一。各成员政府承担不得通过征收高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承担的约束某种产品关税税率的义务。(一)关税减让原则n关税减让原则的适用n(1)在对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关税谈判,首先是在进口方与主要供应者之间进行。n(2)关税谈判结果列成关税减让表,成员方受到所承诺关税税率的约束。n(3)修改减让表的原则

41、,如“补偿性”调整等。(一)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n如发展中国家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由修改或撤销减让等。四、自由贸易原则四、自由贸易原则n(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n1.数量限制的定义n数量限制是指通过进出口数量来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行政方法。主要表现形式有进口许可证、配额、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其中常见和影响最大的是前两类。(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n2数量限制措施的特点n(1)灵活性n(2)数量性n(3)强制性n(4)歧视性n(5)隐蔽性n(6)随意性(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n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n(1)年关贸总协定规定:任何成员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

42、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n(2)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领域,除承诺表中列明的条件外,成员方不得采取一般数量限制措施。n(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不得使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相符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n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n(1)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的例外;n(2)为保护本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3)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例外;n(4)为实施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数量例外;n(5)因成立关税同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例外。五、透明度原则

43、五、透明度原则n(一)透明度原则的定义n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增强贸易政策透明度五、透明度原则五、透明度原则n(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n1、各成员方应将其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商品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各种法律、规章、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均应迅速公布,以便各成员方政府和贸易

44、经营者了解。(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n2、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予以公布。n3、各成员方应在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实施与贸易有关的各项政策、法令、规章、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n4、各成员方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以便对于涉及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及时进行检验和纠正。n5、各成员方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实施新的或更严重的规定,或者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五、透明度原则五、透明度原则n(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nl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0条第1款规定

45、,总协定并不要求成员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第七节WTO的基本法律框架n一、组织规则一、组织规则n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WTO的基本法,该协定列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所列各项协定之首,其余具体协定都是它的附件。n它由1个前言、16条正文和4个附件构成。前言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16条正文是:1.WTO的建立;2.WTO的范围;3.WTO的职能;4.WTO的结构;5.与其他组织的关系;6.秘书处;7.预算和会费;8.WTO的地位;9.决策;10.修正;11.创始成员资格

46、;12加入;13.多边贸易协定在特定成员间的不适用;14.接受、生效和交存;15.退出;16.杂项条款。第七节WTO的基本法律框架n二、实体规则二、实体规则n1.WTO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n(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n(2)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n(3)有关货物贸易管制的法律规则,主要有: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n(4)与贸易有关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七节WTO的基本

47、法律框架n二、实体规则二、实体规则n2.WTO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nWTO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规则及制度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n3.诸边贸易协议第七节WTO的基本法律框架n三、程序规则三、程序规则n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n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所列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有关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其中争端解决程序又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普通程序,而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定,则是WTO服务贸易争端处理的特别程序。n2.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n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产生并形成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机构、审议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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