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文化权利与权利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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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节第九节文化权利与权利救济权文化权利与权利救济权一、文化权利一、文化权利1 1、文化权利的涵义、文化权利的涵义对于文化和文化活动的涵义是在不同意义对于文化和文化活动的涵义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上使用的。两种权利性质上的: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两种权利性质上的: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活动自由;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活动自由;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两种主体上的:个人的文化权利,由任何两种主体上的:个人的文化权利,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集体的文化权利,一个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集体的文化权利,一个国家内的各类群

2、体,例如少数民族有保留和发展国家内的各类群体,例如少数民族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2 2、文化权利的保障、文化权利的保障相对于文化权利,国家承担一系列的义务:相对于文化权利,国家承担一系列的义务:(1 1)国家有义务尊重少数成员保持包括他)国家有义务尊重少数成员保持包括他们的语言、宗教、传统、习俗在内的文化的权利,们的语言、宗教、传统、习俗在内的文化的权利,以及尊重个人宣称其他文化取向的权利。以及尊重个人宣称其他文化取向的权利。(2 2)国家有义务为个人的文化权免受他人)国家有义务为个人的文化权免受他人侵犯提供保护。侵犯提供保护。(3

3、 3)国家应为充分实现个人或集体的文化)国家应为充分实现个人或集体的文化权利而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权利而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须的措施。科学和文化所必须的措施。(4 4)尊重个人自由寻求和接受科学技术进步方)尊重个人自由寻求和接受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信息,保护个人享有源自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面的信息,保护个人享有源自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利益,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个人免受科学技术利益,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个人免受科学技术应用的负面侵害,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人人能分享科应用的负面侵害,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人人能分享科技进步的成果。技进步的成果。(5 5

4、)国家应当尊重公民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国家应当尊重公民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国家应为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国家应为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提供便利,保障科学家、艺术家、作家等创造性活动提供便利,保障科学家、艺术家、作家等创造性个人和他们各自机构之间的信息、观点、经验的自由个人和他们各自机构之间的信息、观点、经验的自由交流,应为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科交流,应为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提供条件。学研究和创作活动提供条件。(6 6)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国家应

5、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数人同数人的国家中,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从广义上讲,文化权利既包括了自由权意从广义上讲,文化权利既包括了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活动的自由,也包括受益权意义上的义上的文化活动的自由,也包括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我国宪法第文化权利。我国宪法第4747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

6、育、科学、技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中该条中第一句说的是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自第一句说的是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第二句则是宪法对受益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第二句则是宪法对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的权利的确认。权意义上的文化的权利的确认。3 3、文化权利的限制:、文化权利的限制:虽然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给人虽然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给人类带来极大的利益,但有时也可能给人类的

7、生存类带来极大的利益,但有时也可能给人类的生存和人的尊严带来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在生物医学、和人的尊严带来巨大的威胁,尤其是在生物医学、生命科学、信息技术以及军事等领域。因此,对生命科学、信息技术以及军事等领域。因此,对于不利于人类的创造性工作,严重危害他人权益、于不利于人类的创造性工作,严重危害他人权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文化活动,国家就不能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文化活动,国家就不能加以保护,并且应当通过法律予以限制。国家应加以保护,并且应当通过法律予以限制。国家应当依法限制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化活动的用途,防当依法限制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化活动的用途,防止其被滥用。止其被滥用。另外,对于一些愚昧

8、、极端落后的文化形态,另外,对于一些愚昧、极端落后的文化形态,也不应简单予以保留,而应引导其随着社会和时也不应简单予以保留,而应引导其随着社会和时代进步一起发展。代进步一起发展。二、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二、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放在社会权中未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放在社会权中未必合适。按照教材的安排,我们也在社会权的部必合适。按照教材的安排,我们也在社会权的部分中介绍权利救济权。分中介绍权利救济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享有哪些救济权利,

9、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并公民享有哪些救济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第不是很明确。第4141条就条就“监督权监督权”作了规定。作了规定。这里,宪法只是概括地规定了公民的批评、这里,宪法只是概括地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议、检举、控告、申诉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些权利一般被定性为监督权,属于民主权利的这些权利一般被定性为监督权,属于民主权利的范畴。其中哪些权利属于权利救济权,宪法规定范畴。其中哪些权利属于权利救济权,宪法规定并不明确。但是依据多数学者以及立法中暗含的并不明确。但是依据多数学者以及立法中暗含的解释,宪法第解释,宪法第4242条规定的条

10、规定的“控告控告”权和权和“申诉申诉”权被认为包含了诉讼权在内,因而在此与权利救权被认为包含了诉讼权在内,因而在此与权利救济权相对应的主要是济权相对应的主要是“控告控告”权、权、“申诉申诉”权以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权利救济权是积极权利,请及取得国家赔偿权。权利救济权是积极权利,请求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求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然而我国宪法上的权利救济权仍然害进行救济。然而我国宪法上的权利救济权仍然不太完善。不太完善。1 1、诉讼权(受公正审判权)、诉讼权(受公正审判权)诉讼作为公民权利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最诉讼作为公民权利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最后途

11、径,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所有权后途径,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所有权利救济权中最受人们关注的,也是中世纪晚期和利救济权中最受人们关注的,也是中世纪晚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早期争取获得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早期争取获得的最基本权利之一。诉讼权又称受公正审判权,包括了起诉权(即提诉讼权又称受公正审判权,包括了起诉权(即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胜诉权(即合法、正当的诉讼起诉讼的权利)和胜诉权(即合法、正当的诉讼有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诉讼权本身是基本人有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诉讼权本身是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项诉讼权对应的国家义务是:保障司法这项诉讼权对应的国家义务是:

12、保障司法独立,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独立,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当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完全平等当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完全平等地享有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地享有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获得救济。这里的公开的审讯,以获得救济。这里的“法庭法庭”不一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院的法庭,也可能是法定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院的法庭,也可能是法院以外的裁判机构,如仲裁委员会。院以外的裁判机构,如仲裁委员会。受公正审判权包含以下具体要求:受公正审判权包含以下具体要求:其一,法庭必须是独立的。其一,法庭必须是独立的。其二,不偏不倚。其二,不偏不倚。其三,审判必须是

13、公开的。其三,审判必须是公开的。其四,审判必须是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其四,审判必须是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迟到的正义等于没有正义。因此,法律对案迟到的正义等于没有正义。因此,法律对案件审理期限、对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等都有明件审理期限、对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确的规定。2 2、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合法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时,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予以公平赔为侵犯时,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予以公平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

14、141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由于国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实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在利的实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在19941994年制定了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就国家赔偿的受,就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作案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国家在赔偿公民损失后向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国家在赔

15、偿公民损失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个法律对或部分损失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个法律对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有较多的限制,且对于给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有较多的限制,且对于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间接损失;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三、社会权的有关案例分析三、社会权的有关案例分析“齐玉苓案齐玉苓案”:齐玉苓与陈晓琪同是山东滕州八中:齐玉苓与陈晓琪同是山东滕州八中9090届初中届初中毕业生。毕业生

16、。19901990年,齐玉苓参加了中专统一招生考试,其成绩虽未达年,齐玉苓参加了中专统一招生考试,其成绩虽未达到统招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被山东省济到统招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被山东省济宁市商校录取为宁市商校录取为9090级财会专业的委培生。陈晓琪在级财会专业的委培生。陈晓琪在19901990中专预选考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了能继续升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了能继续升学,陈晓琪冒名领取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其父为此联系了陈晓学,陈晓琪冒名领取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其父为此联系了陈晓琪的委培单位,

17、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琪的委培单位,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19931993年,陈晓年,陈晓琪毕业后又以齐玉苓的名义参加工作。从此,真正的齐玉苓失去了琪毕业后又以齐玉苓的名义参加工作。从此,真正的齐玉苓失去了继续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工作的机会。继续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工作的机会。19991999年年1 1月月2929日,在得知这一日,在得知这一切情况后,齐玉苓以陈晓琪等人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切情况后,齐玉苓以陈晓琪等人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二审法院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二审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并援用宪法条认定陈晓琪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并援用宪法条文,判决陈晓琪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文,判决陈晓琪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思考:这个案例反映出公民的哪些基本权思考:这个案例反映出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结合本课程前面介绍的宪法保障模式与我利?结合本课程前面介绍的宪法保障模式与我国宪法保障的现实情况,讨论该案判决的法律国宪法保障的现实情况,讨论该案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什么?依据应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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