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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协议书B(借调、随任用) 甲方与乙方(出国(境)人员)、丙方(出国(境)人员校内保证人)就乙方因公出国(境)事宜,签定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三方当事人基本信息1甲方: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邮政编码:1008712乙方: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国籍(地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件:3丙方: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甲乙丙三方的联系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
2、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二条 派出信息 甲方根据乙方拟赴借调随任单位来函及经乙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个人申请,同意乙方以出国(境)借调随任身份赴 (国、地区),预计出国(境)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计 天。乙方应在出国(境)前将实际出国(境)日期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按批准的出国(境)日期计算。第三条 乙方在外期间,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自觉维护祖国荣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得有损害学校声誉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否则,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教职工的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第四条 乙方无论以何种理由
3、延长出访期限或改变身份,均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因故缩短出访期限,需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上报并提交甲方审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身份或擅自变更出访期限。第五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回国(境)时间内按期回国(境),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护照或通行证向甲方报到,否则,自应回国(境)之日起视为逾期,按旷工处理。乙方借调随任期间,应按时向甲方提交借调随任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证明,期满回国后,应向甲方提交驻外期间的书面工作总结。第六条 乙方借调随任期间,往返旅费、工资、福利、生活补贴和按规定由国家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协商借调随任单位解决,甲方按暂停薪处理、保留公职。如乙方按期回校工
4、作,凭借调随任单位出具的组织鉴定、介绍信及在外期间工作总结办理恢复起薪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工资的升级、工龄计算等事宜。第七条 乙方出国(境)前,须与甲方房管部门签定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住房协议书,或者开具与房产相关的证明。第八条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按期回国(境),按旷工处理,自应回国(境)之日起暂停发放其校内薪酬;连续旷工逾15个工作日,甲方可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第九条 乙方借调随任期间,如遇工伤、死亡或其他意外事故,一切费用应由乙方协商借调随任单位解决。第十条 因乙方出国(境)逾期不归造成甲方单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乙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来甲方相
5、关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并将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出北京大学,逾期不办,造成人事及档案关系滞留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对于纳入二级人事代理的人员,甲方可根据乙方入职时签署的人事档案调转委托书直接将乙方人事及档案关系转入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第十一条 经甲方同意,由丙方担任乙方国内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是校内在编在职职工),如乙方违约,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结清经费、转单等离校手续。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列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甲方将有关文件以挂号信函的方式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如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或因乙方地址及联系信息有变化而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无法送达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件之日起视为送达乙方。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丙方各一份。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签字) 年 月 日(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