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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闽狱未减字(2019)第567号 罪犯王阿静,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阿静犯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于2017年12月11日送我所服刑改造。原主要犯罪事实: 罪犯王阿静于2016年3月10日,因网上有人欲购买钢珠气枪,在明知是气枪铅弹的情况下,非法买卖、邮寄共计908发,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
2、元。 该犯在最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在认罪服法方面,经教育,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现从事车工工种。 该犯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考核分2173分(表扬3次)。2018年下半年评为监区级改造标兵,2019年上半年评为监狱级改造标兵。现为宽管级管理对象。该犯本次向原审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王阿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附:罪犯王阿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