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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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恋爱爱期期间间出出具具借借条条是是否否有有效效-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是否有效恋爱期间出具借条的案例谈恋爱中出具借条是否应认定为有效?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恋爱间出具的借条,后因双方分手,一方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案件。 2012 年 3 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刘刚(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刚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刘刚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

2、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刘刚。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刘刚出具借条,于是刘刚向任丽出具了一张 3 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刘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刚于 2014 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14 年 7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刚归还借款本金3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任丽认为,刘刚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刘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2刘刚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 3 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任丽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

3、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任丽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800 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 3 万元。请求法院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刚于 2013 年 6 月 12 日出具 30000 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刘刚否认其于2013 年 6 月12 日向任丽借款 30000 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刘刚于 2013 年 6 月 12 日向任丽借款 30000 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法院又根据任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任丽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任丽每月平

4、均工资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项 30000 元左右,刘刚于 2013 年 6 月 12 日出具30000 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刚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 30000 元。延伸阅读借条这样写才是具有法律效力写借条,要注意这八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3 4.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5.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6.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7.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8.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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