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10章建设工程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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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10章章 建设工程其他相建设工程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关法律制度目录目录l10.1标准化法律制度l10.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l10.3节约能源法律制度l10.4档案法律制度l10.5税收法律制度l习题10.1标准化法律制度引例有网友提问:商住房房高标准是多少?我现在住的商品房房高为2.6米,是不是符合标准?专家回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主编的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2004年版)指出,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建设部主编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20012001年11月1日实施)中,规定:层高优先尺寸系列宜为:2米3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

2、91999年6月1日施行)第3.6条款层高和室内净高规定: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l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6.4厨房、卫生问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颁发的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层高和室内净高的高度控制做了解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

3、通知(建住房74号2002年5月1日执行)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关于工程建设标准我们应如何来选择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概述工程建设标准概述l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工程建设标准。l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1日正式施行;l1990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l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

4、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l2000年8月1日建设部颁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工程建设标准体制l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

5、的企业标准。另外,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工程建设标准体制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l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

6、)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l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l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

7、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工程建设标准体制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l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l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

8、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l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工程建设标准体制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l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地区范

9、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标准。l地方标准根据当地的气象、地质、资源等特殊情况的技术要求而制定。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组织草拟、审查和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工程建设标准体制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l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l企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强制性标准。l企业标准一般应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特别提示特别提示l下级标准只能是上级标准的补充,不得低于

10、上级标准。当不同级别的标准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超标准为准。在解决引例中的问题时,我们也要遵循此原则和方法,查找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等级与效力进行判断与适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体制l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11、准的监督管理2监督管监督管理机构理机构l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l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l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l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l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3监督检监督检查的方式查的方式l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12、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l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l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4监督检监督检查的内容查的内容l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l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l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l3)工程

13、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l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l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l引例;住宅楼建在工厂旁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纠纷怎样处理?l某企业厂界噪声超标,由于原先企业周围全是空地,无受害者,就不存在扰民问题,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企业周围被开发为住宅楼需要保持安静,从也就相应地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周围居民要求企业停止污染,赔偿损失,环保部门也要求企业承担治理环境噪声污染和缴的排污费的责任和义务。但企业认为后建的住宅楼是居民自己故意进入有噪声的区域,污染是

14、由于住宅楼的建设造成的,不应由企业承担污染责任。对此,应当怎样处理?居民是否有权要求企业停止噪声污染?环保部门应否向该企业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l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l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1989年12月26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l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制度l环境规划是指为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生态系统,

15、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在环境保护中,规划有着重要作用,是在环境保护中贯彻预防原则,防止污染从而改变被动治理的根本措施。对其规范化、法律化的形成也是一综合性的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规划制度。l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1)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规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

16、50年为限。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每一类还可以按范围、行业或专业再细划成子项规划。其中,污染控制规划是针对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编制的,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对象调查。这是制定规划的第一步,要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摸清规划对象本身现状及与外界事物的联系。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其目的在于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从中发

17、现规律性,用以指导规划的制定。目标导向预测。主要是预测环境的发展趋势和防治的可能成就。拟制方案。根据规模目标预测结果和现实条件,拟订实现目标的不同备选方案,并确定主要污染物的目标削减量。系统分析,择优决策。根据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近期与远期的全面考虑,兼顾全局和局部利益,择优选择方案,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制度l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和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

18、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制度则是对上述各环节、内容和措施的法定化、正规化和制度化。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制度(1)清洁生产的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2)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主要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主要包括:清洁生产规划制度。其目的是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政策、措施、方法等具体要求和内容,使清洁生产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洁生产信息制度。建立清洁生产信息交换中心和信息传播网,示范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19、,打破清洁生产信息的地区、行业封锁,保证清洁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制度。包括制定清洁生产名录,审定、发布清洁生产的技术、工艺,限期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制定清洁生产的教育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对有关清洁生产人员的培训等内容。清洁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制定有关清洁生产产品的标准及质量检验方法,对清洁产品进行环境标志认证。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制度(3)清洁生产的实施l清洁生产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设置其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制

20、度。清洁生产审计是企业对生产全过程中每个单元操作的生产和排污情况进行定量审查。找出高消耗和排污的原因,然后提出对策,制定和实施预防方案。体系认证的制度。体系认证的制度是企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4)清洁生产的经济刺激l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保护法概述

21、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l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l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l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2、l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l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

23、保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l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l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l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24、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l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l

25、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l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l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l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

26、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l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l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27、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读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4)“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l“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28、其他工程建设项目。(1)设计阶段l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试生产阶段l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l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

29、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5

30、)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l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l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收费的对象l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2)排污收费的范围l排污收费的范围,是指对排放的哪些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五大类。l但是,对于蒸汽机车和其他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城市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3)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l对排

31、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6)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l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在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1)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l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和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l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如下

32、:l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的方式和排放去向。l分配排污量。各地区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l发放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l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7)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l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1)限期治理的对象l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

33、污的污染源。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l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l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l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概述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8)环境标准制度

34、)环境标准制度 l环境标准制度,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标准的分类l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五大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2)环境标准的分级l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级,即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3)环境标准制定权利的划分l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所有种类的环境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35、民政府只能就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国家已有规定的,不能另行制定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能制定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水污染防治法概述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5月15

3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两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l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诸多重大进展,在监管制度方面体现了十项创新。1)更加突出饮用水安全2)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3)生态补偿机制写进法律4)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5)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扩大6)“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7)公众参与有保障8)排污许可制度进入法律9)创设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10)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得到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1)一般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

37、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3)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

38、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7)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8)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9)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10)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11)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2)工业水污染防治(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

39、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3)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40、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4)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l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l这里的大气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体制l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41、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大气污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染防治措施1)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1)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锅炉产品必须符合标准才能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排污不得超过标准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

42、的生产和使用(2)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污染的特殊防治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限制高硫分和高灰分煤炭开采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大气污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染防治措施2)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1)严格限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排放(2)防止可燃性气体污染大气(3)配备脱硫装置(4)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大气和保护臭氧层的规定(5)防治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污染(6)防治恶臭气体和有毒有害烟尘污染(7)防治沙尘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大气污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染防治措施3)防治机动车船污染l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车船污染列专章予以规定。

43、第32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l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二十二次常委会通过,自1997年3

44、月1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l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到30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做了规定,概述如下:(1)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入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

45、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3)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根据噪声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逐步在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

46、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特别提示特别提示l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尺度就是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企业之所以对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了干扰,就是因为有该企业噪声超标的前提,那么它也就没有履行不污染环境的义务。不履行保护环境义务者,当然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l引例中,只要超标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它就由原先的“不污染”变成了现在“污染”,排污者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一个工厂企业周围建起居民楼,其超标噪声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时,受害者有权要求排污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环保部门

47、也有权要求排污者治理污染、缴纳超标排污费。2)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1条到40条对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做了规定。(1)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2)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必须使用嗽叭的,应控制音量。(3)机动车和机动船在市内航道行驶,铁路机动车驶经或者进入市区、疗养区,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4)城市公安机关可根据声环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鸣嗽叭路段。(5)民用航空器除起飞降落一般不得飞越城市上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3)社会生活噪声

48、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法第41条到第47条对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做了规定。(1)商业活动造成噪声污染,必须向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情况,禁用高音嗽叭招揽顾客。(2)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许可和营业执照。(3)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量广播。(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应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造成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l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49、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藏、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

50、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8)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9)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

51、,防止污染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52、,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

53、工具上载运。(7)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10.3 节约能源法律制度节约能源法律制度引例l近日,国内供热节能与分户计量整体解决方案首次被推出,采用这种方案,预

54、计平均供热节能将达到20%左右。该项目是由北京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研发设计。“我们的热分配表具有很好的性价比,蒸发式热分配表每只成本只有几十元,报价仅为国外同类产品的30%50%。”该公司董事长说,整个系统通过“一表一阀”默契配合,通过温控阀让用户自己真正掌控热量,做到“冷暖自如”。供热节能项目的提出,正是顺应目前节约能源的趋势,符合我国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要求。节约能源法概述节约能源法概述1.节约能源与节约能源法l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l早在

55、1997年我国就制定了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七十七号主席令,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节约能源法概述节约能源法概述2.新修订节约能源法的特点l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这对加强这些领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l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

56、度、节能奖励制度等。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国家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等。l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从总体上构建了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l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l五是

57、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十九项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管理制度,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违反能效标识管理,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节能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1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3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5能效标识管理制度6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建筑节能建筑节能l1.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体制l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

58、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l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建筑节能2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1)建设单位l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2)设计单位l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l施工图

59、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4)监理单位l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5)施工单位l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6)房地产开发企业l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特别提示特别提示l节约能源法第35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

60、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筑节能建筑节能3建筑节能制度(1)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2)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3)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知识链接知识链接l供热

61、分户计量的优势:l一是控制方便,节约能源。住户能根据自己房屋情况,自主调节流量达到适合的温度。在外出时可以调小或关闭阀门,达到节约的目的。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集中供热,计量收费的措施,可节约能源20-30。二是解决供暖费收取难的问题。采用收费管理系统,既减轻了收费难度,又提高了供热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收费率,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增强了供热收费的透明度,又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知识链接知识链接l建设部第143号令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2)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3)集中供热和

62、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6)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10.4档案法律制度l引例l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发生坍塌事件。在对此事故的调查中,大家从各类报纸上都可以看到,国务院事故调查领导小组首先采取的一项措施是:封存大桥项目所有档案资料以及工程监理资料待查。从这项措施中我们不难看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何等的重要。一个具体的建设工程包含实体和资料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工程档案资料则是工程实体的图、

63、文记载,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写照。因此,相关责任人要以对社会、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来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规范、准确、真实,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档案立法概况档案立法概况l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l2001年3月5日,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该规范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l2006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

64、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文件l建设工程文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l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是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包括:1)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4)招投标文件;5)开工审批文件;6)财务文件;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等。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文件2监理文件l监理文件,是指监理单位在工程

65、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1)监理规划;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4)进度控制文件;5)质量控制文件;6)造价控制文件;7)分包资质文件;8)监理通知;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10)监理工作总结。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文件3施工文件l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同专业的工程对施工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一般包括: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3)地基处理记录;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8)施

66、工记录;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文件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l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总结;2)竣工验收记录;3)财务文件;4)声像、缩微、电子档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1基本规定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2)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1)在工程招标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

67、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6)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

68、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4)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

69、应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2工程文件的归档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1)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2)归档时间: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

70、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3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1)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

71、收。2)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3)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4)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5)对改建

72、、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6)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1适用范围l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称的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2验收组织1)验收的组织与验收组的组成(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

73、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2)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1)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

74、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2)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3)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4)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3验收申请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

75、需要;(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2)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76、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4验收要求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l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2)项目档案质量的评价l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概况;(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

77、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3)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4)项目档案验收结果l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10.5税收法律制度l引例l国家税务总局通报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其中,建筑安装企业偷税问题较多。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建筑时间长、工程跨度大、流动性强等特点,有的企业施工完毕后长期不结转收入;部分企业账册不健全、不规范,隐瞒销售收入;有的采用核定纳税方式,其工程成本项目不取得发票。税收与税法概述税收与税法概述1税法的概念l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78、等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与税法概述税收与税法概述2.税收制度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l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l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l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3)现行的税种按课税对象分类,税收可以分为:l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l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l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l资源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l行为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79、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2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2)依法进行帐簿、凭证管理。(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4)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80、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1税务登记制度1)开业、变更、注销登记l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先办理税务注销。2)税务登记证件l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等。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2账薄凭证管理制度l根据税

81、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3纳税申报管理制度l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82、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制度l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

83、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l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l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4.税收保全措施l税务

84、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l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

85、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l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86、;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形式l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加收滞纳金和赔偿损失。l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l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87、、无期徒刑。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2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

88、、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3)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

89、5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

90、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7)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91、究刑事责任。(8)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92、刑事责任。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3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期限l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征税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应用案例应用案例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企业偷税的几种手段l一是售房收入不及时记账、纳税申报不真实。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向税务机关提供修改过的购房合同、故意降低售房单价和开据自制收据收取房款等手段,将收入存放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中,大量收入不及时记账,不就其真实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形成偷税。l二是以商品房抵顶借(贷)款、工程款和土地转让款,不申报纳税。多

93、数房地产企业都是借(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有些房地产商因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或者无钱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及土地拥有者的土地转让价款,便以部分商品房抵顶这些款项,而对这部分商品房,企业采取不记或少记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l三是房地产企业“提前返租”、“有奖销售”等行为不计收入。个别房地产企业为了尽快销售房屋,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方案,主要有“提前返还租金”,即客户在购买门市时,销售方承诺在几年内负责对外出租,并在客户付款时按照一定比例提前支付几年租金,这几年租金在购房款中抵扣,客户只须交齐剩余房款,就可视同全额购房;“有奖销售”,即对购买商铺者进行抽奖活动,中奖者返还一定金额的购房款或者赠送部分商铺

94、面积,而销售方未将返还的租金收入、购房金额或赠送面积作价计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金。l四是不按规定清算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个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后,应清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而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几套“尾房”,不进行销售,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l五是建筑安装企业不按工程形象进度计算收入,少缴税款。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不按工程形象进度计算收入,而是按实际收到工程款作为工程收入的实现;个别建安企业即使收到工程款,也不及时申报纳税。l六是建筑安装企业成本结转比较混乱,影响企业所得税。由

95、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项目多、工期长、成本不固定,许多企业不按单个工程项目核算成本,造成收入与成本配比困难,而大多数建筑安装企业在核算时以实际收到工程款作为收入的实现,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椐实列支,从而造成成本费用和收入不配比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利润,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l提醒:偷税得不偿失。偷税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及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查补税金要在网上等新闻媒介公布,将极大损害企业形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个人来讲,一旦具有主观故意的偷税行为被查处,不仅要处以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数倍的罚款等经济制裁,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得不偿失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

96、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l本章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标准化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97、档案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l标准化法律制度中,重点介绍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等。l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l节约能源法律制度中,主要介绍了新节约能源法的特点、节能管理制度、建筑节能节能规定。l档案法律制度中,主要介绍了工程档案的分类、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等。l税收法律制度中,主要介绍了税收基本制度、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推荐阅读资料推荐阅读资料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与卫生音像教

98、材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2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教学法规,本书编写组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3工程项目管理,张智均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4建筑节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栾景阳编,黄河水利出版社,2006习习 题题1选择题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的是()。A.重点检查B.专项检查C.抽查D.普查1选择题选择题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A.用能审查B.用能核准C.节能评估和审查D.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1选择题选择题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当

99、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进行。A.分别B.同时C.交叉D.顺序1选择题选择题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A.2年B.3年C.4年D.5年1选择题选择题建设项目档案的原件由()保管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城建档案馆D.监理单位1选择题选择题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适用于()项目的档案验收A.规模巨大,超过一定标准的建设项目B.中央部门投资的建设项目C.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D.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起()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A.10B.15C.30D

100、.601选择题选择题1选择题选择题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A.延期纳税B.免税C.减锐D.终止纳税2简答题简答题(1)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分为哪几类?(2)什么是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简述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4)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哪些?(5)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税务登记?3案例题案例题l2001年10月,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联名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四个月以前,与该居民区一墙之隔的安顺花园破土动工。从此,这里的居民便没过上一天清静日子。建筑工地日夜施工,夜间,工地上的探照灯将居民家中照得亮如白昼,刺耳的噪音更是

101、使附近的居民夜不能寐,痛苦不堪。这里的居民以老人和孩子居多,睡眠不足使得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孩子的健康和学业也受到影响。居民们不堪忍受建筑噪声,愤而向“环保110”投诉。l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实地勘察和监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l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

102、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l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问题问题(

103、1)该案涉及的问题是否规定有事先申报制度?(2)建筑施工是否禁止夜间施工(3)该案是否构成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对本案法官的裁判你如何评价?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事先申报制度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

104、筑施工作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依法向该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在夜间施工时,也未向附近的居民进行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对其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对此作了规定。(3)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

105、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条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也指明了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l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标准排放标准主要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施工时未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排放

106、标准,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所以,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对其进行罚款,也不能征收排污费,发生纠纷只能进行调解。l但是,我国目前的声环境标准除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它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国的主要规定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原告所在的天通花园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被告施工现场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显然违反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判定被告没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显然不符合事实,也难以说服饱受噪声干扰之苦的居民。l由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太准确,给该案的解决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保护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来处理该纠纷。但仔细分析相邻权的定义还是欠妥。正确的做法还是重新定义噪声污染。一、单选题1、D2、C3、B4、D5、C6、C7、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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