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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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尹永学 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儿外科医疗纠纷案例 (二)(二)科纠纷儿12案例案例8 8、 未尽职尽责、患儿死亡。未尽职尽责、患儿死亡。 某患儿因左侧腹股沟斜疝嵌顿到某医院就诊,手法复位成功,住院择期手术。第九天夜间再次嵌顿,值班医生给手法复位未成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而消极等待。32个月后再次在上海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查ABR示:双耳100dBnHL无反应波。诊断:双耳极重度聋(药物性聋可能性大)。经治疗未见明显好转。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45另一位值班医生急诊手术回来后,了解这一情况,也给患儿手法复位,也没

2、有成功,即嘱家属让患儿臀部抬高,未给其他处理,就去睡觉了。两医生却没有再观察病情,直至次日上午手术时,见已发生了肠坏死。 6患儿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患儿因中毒性休克而死亡。该案两个值班医生当班时发现情况,在手法复位不成功的情况下,不是采取手术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是拖延等待,交给白班处理,因此才导致了这起严重的医疗过失。7案例案例9 9、用药错误纠纷、用药错误纠纷 患儿3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到某医院就诊,给予阿米卡星、庆大霉素等治疗。4个月后患儿因听力下降在上海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给予输液中加用能量合剂等药物治疗。89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患儿因“感冒、发热、

3、咳嗽”到医方医院诊治,医方医务人员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床使用规范,为患儿使用耳毒性药物(阿米卡星、庆大霉素),存在过失。10医方过失与患儿耳聋存在因果关系。结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并提出对患儿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早期治疗,语言训练。11医方不服,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分析认为:患儿因上呼吸道感染,多次肌注丁胺卡那霉素(阿米卡星)及庆大霉素,每次剂量偏大(超量)、时间较长,因此患儿双耳极重度耳聋与应用该药(氨基糖甙类)有因果关系。12医方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

4、范(卫生部医政司1999年5月1日)规定。某儿童医院进行诱发电位检测,患儿双耳听力损失达97分贝,属双耳极重度耳聋。无其他导致耳聋因素可证实。13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对患儿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人工电子耳蜗,听力训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636万元。万元。1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8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15本案医方违反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常用耳毒性

5、药物临床使用规范用规范(卫生部医政司1999年5月1日)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可以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而不需要进行医疗鉴定。16案例案例1010、病历纠纷案例、病历纠纷案例 患者肖某,女,9个月。因在玩耍中误吞了一硬质塑料五角星,被送到某医院就医。该院医生让家长带女婴去照X光片,结果因其患儿难以吞咽钡餐而无法观察到异物停留位置,而转入住院部治疗。在住院部,医生曾某未对女婴作CT检查,17也未进行食道镜、喉镜、气管镜检查,只凭症状便认为星形异物不可能在气管里,于是开出石腊油给女婴服用,说希望异物从肛门排出。当日夜晚11时,患儿病情变重,呼吸急促、高烧、不停咳嗽,医院采取吸

6、氧、冰敷、酒精擦浴等治疗手法施救。18患儿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后,X光报告显示为严重吸入性肺炎,于是转到某儿童医院。在某儿童医院五官科医生为患儿进行食道镜检支气管镜检异物取出术,40分钟后,便把患儿食道入口处的塑料五角星取出。19患方认为这宗只须40分钟的取出异物手术,却由于某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锐利的五角星在患儿体内近50个小时,把食道刺穿,引起纵膈炎;同时在某医院治疗期间服食的石蜡油、流质食物大部分经气管流入肺部,引起患儿肺部严重感染,20为此患儿在治疗肺炎近4个月,耗费11万元。医方认为医院的诊断是明确的,用药治疗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因误诊、误治造成的直接医

7、疗费用11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21诉讼中法院委托医疗鉴定,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给鉴定的患者医疗档案并非原始档案。被告也承认,院方向医疗鉴定部门提供的确实不是原始病案,2223但否认这是涂改、伪造原始病案行为,而称被告是依据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规范相关规定,对原始病案进行的“修正”。由于对被告提供病案的真实性有疑问,医疗鉴定部门终止了鉴定。 24本案属于医疗侵权纠纷,被告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因被告病历不具有真实性而未能鉴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根据举证规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1万元及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 1万元。万元。 25在医疗

8、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最高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释,该解释确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倒置。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后,还可以避开条例赔偿标准的适用,而而是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的赔偿标准。26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就规定医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所以在病历问题上,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继承了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只是赔偿标准方面就不再需要费口舌了。病历是医疗纠纷证据之王。27案例案例1111、错治病人、错治病人查对制度规定,对病人

9、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病人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病人身上,造成医疗过失。 28例如,某医院小儿外科,在一天安排两个小患儿同时手术,其中甲孩患有胸部肿瘤,乙孩患得是腹股沟疝。在接病去手术室时,护士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图方便,29将两个病孩一头一个放在同一辆车上推动手术室。此间,护士没有遵守查对制度,看也没有看,就将手中的两本病倒分别放到两个病孩头旁。30到手术室以后,麻醉师也没有按制度要求查对病孩情况,仅依据已被护士搞错的病例,将两个病孩分别错误地安排在相应的手术台上开始麻醉。结果开腹的医生找不到疝囊,开胸的医生

10、没发现病灶,两个台一交换情况,才发现是错治了病人。 3132案例案例1212、手术失误、手术失误某患儿,男,5岁,出生时因缺氧造成身体缺陷,走路时左脚尖着地,并且左眼有点歪斜。被家长带到某医院就诊并住院,随后医院给施行手术,3334因为医生疏忽大意,误将他的生殖器和排便控制神经割断,手术后出现腰痛,手术后出现腰痛,大小便失控不能自理和尿出血症状。大小便失控不能自理和尿出血症状。经多家权威医院检查确诊,患儿已经终身残疾。35患儿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法庭认定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处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因被告迟迟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而原告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鉴定

11、费等费用又增加了40余万元,36被告累计实际应该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近百万元。2009年6月,患儿18岁,人民法院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执行,最终成功执结到位赔偿款近100100万元。万元。37案例案例1313、术后指内留钢针、术后指内留钢针 2005年7月6日,某患儿,1岁,因为双手烫伤后功能障碍被父母带到某医院救治,诊断“双手烫伤后疤痕增生,左手小拇指屈曲”。医院进行了“疤痕植皮手术”和“小拇指针固定手术”。38不到一个月,医院认为患儿的病情好转,让其出院。但回到家中的几个月,患儿的小拇指仍然持续疼痛,不能弯曲,于是父母又带着患儿来到为孩子手术的医院检查,39医院经过仔细检查,发现在患儿手指内有一根

12、针遗留。医院对此表示抱歉,并免费为孩子再次实施了手术,拔出了钢针。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患儿出了院。 402006年2月27日,患儿的父母与医院达成处理协议,协议中约定,医院对家属表示歉意,同意给付病人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家属也表示同意此处理意见,并以此作为此次纠纷的终结。如再次以此事提出异议,退回补偿金,41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解决。协议签订后,患儿的父母领取了医院给付的2万元经济补偿。出院后,患儿的手指仍不见好转而且日趋严重,活动受限。 422007年6月,父母再次带着孩子来到北京的另外一家医院治疗,此次医院诊断为双手烧伤后挛缩畸形,并再次对患儿进行了手术治疗。20天后,

13、患儿出院,病情略见好转。此次治疗患儿父母又花去8000多元。 43患儿的父母认为,正是由于第一家医院的重大过错,将钢针留在孩子手指中,才导致两岁多的孩子多次承受了手术的痛苦,给孩子和大人的身心都带来极大的创伤。于是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3219.35元。 44医院在答辩中称,医院误把钢针留在孩子指内,并没有给患儿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而且医院本着积极的态度,免费救治了孩子,拔出了钢针,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孩子后来病情加重在其他医院进行手术,45是病情发展的的必然趋势,与医院无关,所以患儿父母要求医院承担该笔医疗费没有依据。医院还提出,在他们为孩子实施拔针手术

14、后,与患儿的父亲达成了最终的处理协议:“医院支付补偿金2万元,此次医疗纠纷彻底终结。46如患儿父母再次对此事提出异议,应当退还补偿金”。现患儿的父母要求医院再次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即是对此事再次提出的异议,按约定应退还2万元补偿金。于是,医院就此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47本案在审理过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就医院上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程及过程参与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审查意见:医院对被鉴定人患儿的治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48此过错对其左手小指的生长发育及功能产生一定影响不能完全除外,故应承担部分责任(参与度建议掌握在50%以内),被鉴定人患儿在另一医院所行的后继治疗与其左手小指克氏针遗留问题指间无因

15、果关系。 49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患儿与医院系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患儿实施手术时,因疏忽大意,未告知患者左小指克氏针拔除时间,造成克氏针内固定术后7月余,50影响左小手指生长发育及功能,不排除为左手小指长时间克氏针内固定所致的可能性,故该院对此损害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医院给付患儿经济补偿2万元。51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协议为有效协议。现双方就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医院反诉退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的书面说明,法院视为对鉴定书的

16、补偿意见,法院予以采纳。522006年6月,患儿与医院达成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今后发生的与本次医疗争议有关费用负担方式及2万元经济补偿是否包含今后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53故法院根据鉴定的补充意见,酌定医院对患儿在另一家医院的医疗费用承担1000元。同时该院的过错行为给患儿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医院应适当赔偿患儿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3000元。5455案例案例1414、手术损伤神经手术损伤神经某患儿,李某,2岁,1995年3月,其父母发现患儿的脖子有点歪,就带患儿到某县医院检查,并实施手术治疗。术后发现患儿的右手肿胀,胳膊无法抬起,术后半个月后,56患儿的右胳膊肌肉开始萎缩。经检查确认是手术过程中

17、损伤了右臂丛神经所致,鉴定为五级伤残。自1995年以来,由县城先后到周口市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等数十家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6万元。 57事发后,患儿父母认为,患儿右臂受伤时年龄尚小,随着年龄增长,因身体状况和长期在外求治误了学业。病情虽经多年的检查治疗仍无好转,此种痛苦将伴随患儿一生,给患儿及其父母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和思想压力。58为维护患儿的合法权益,其父母要求县医院赔偿因给患儿造成的残疾赔偿金104014.92元、营养费8.39万元、护理费8.39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总计33.56万元。 59县医院对他们之间的医

18、患关系无异议,对患儿在医疗在过程中造成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予以认可, 也同意对患儿的 损失进行赔偿,60表示患儿的右臂丛神经操作是在手术过程中因意外原因不慎造成的,不是医院的有意行为,因此属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患儿属农村户口,应执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61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县医院一次性偿付患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项共计155000元整,并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用。62案例案例1515、“不退号不退号”约定无效约定无效 医院败诉医院败诉2008年2月20日,陈女士带着儿子到医院就诊。陈女士要求挂“小儿普外”号,挂号员建议她挂“小儿骨科

19、”号,但“小儿骨科”的白天号已经没有了,只有夜间的号。63陈女士坚持挂“小儿普外”号,挂号员给陈女士挂号,并在挂号凭证背后写上“不退”,陈女士花费4.5元。陈女士带着患儿至小儿普外科就诊,医生未予诊治,在挂号凭证背面书写“建议看小儿骨科”。6465陈女士到医院医务处交涉,医务处在该挂号凭证上书写换夜间小儿骨科的号。陈女士持该挂号凭证至挂号处要求退号,未果。后陈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退还挂号费4.5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50元。66患儿的母亲陈女士认为,患儿作为未成年人,在就医时,应该由监护人选择挂号。挂号员强行指定挂“骨科”不当。患儿在交付了挂号费后,未得到相应的诊治,就有权

20、利退号。67挂号员给患儿强行约定“不退”无效,且带有明显的歧视,使患儿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而医院认为,该院有对挂号员退号率不得超过2%的要求,所以挂号员就有了分诊的责任。患儿有外伤史,挂号员建议他挂骨科符合规定。68并且挂号员已经向患儿明确告知挂错号不退,所以患儿主张退号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根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医患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对等的。患方拥有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和治疗方案的自主选择权,69但是患方要求医方提供医疗服务,也须经过一定的途径得到医方的认可。鉴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患关系存在固有的特殊性,比如说患者充分尊重医生和医院的建议权,70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否认医患

21、关系平等、协商的基本属性。患儿支付挂号费,医院出具挂号凭证,表明患儿做出求医的意思表示,医院承诺为其提供诊疗服务;且患儿支付了挂号费,医院要提供对价给付。71此时医院并未提供挂号费之对价给付,亦未履行提供诊疗服务之承诺,故患儿此时拥有换号和退号的选择权。鉴于医院当时只有夜间“小儿骨科”号,陈女士坚持选择“小儿普外”号并无不当,挂号员约定“不退”于法无据。72医院挂号员的分诊行为属于初步判断并未履行诊疗义务,医院退号率之规定属于内部考核要求,不能成为其不提供诊疗服务而收取相应费用的理由。在医院没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情况下,患儿要求医院退还挂号费4.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73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损害事实仅以财产上的损失为限,一般不发生对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患儿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后,法院判决医院退还挂号费4.5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7475 我们努力工作我们努力工作 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终将到达成功的彼岸76大家大家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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