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70304183 上传时间:2024-08-03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4.1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达能收购哇哈哈案始末课件(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组:达能收购哇哈哈案案情概述娃哈哈公司&达能公司简介事件背景达能&娃哈哈的婚姻历程并购结果娃哈哈公司&达能公司简介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11年位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2010年,全国民企500强排名第8位。达能集团达能集团总部设于法国巴黎的是一个业务极为多元化的跨国食品公司,集团的业务遍布六大洲、产品行销100多个国家。1996年集团的总营业额达到839亿法郎。 在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达能集团都是最大的食品

2、集团,达能亦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品集团,并列全球同类行业前六名。事件背景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合同。正是这一条款,引发了强行收购风波。达能&娃哈哈的婚姻历程MUA1.1996年,达能投资4300万美元与娃哈哈建立5家合资公司,达能获得51的股权。 2.2007年,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

3、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3.2007年,4月5日娃哈哈召开了董事会,认为合资合同条款不平等。 5月9日,达能亚洲及其全资子公司已经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 4.2007年12月-2008年4月达娃和谈 ,在两国政府协调下,双方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和谈。达能要求以约200亿的价格将其投资在合资公司的不到14亿元人民币股权售给娃哈哈,价格按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计算,被娃哈哈拒绝。2009年9月30日 ,达能和娃哈哈发声明称达成和解:达能和娃哈哈集团2009年9月30日宣

4、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达能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 收购结果:失败!原因: 这起并购案例属于典型的恶意并购,达能公司在私底下收购了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且在中国大量收购龙头企业的股份,有垄断嫌疑。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50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规定”。争议焦点焦点一:控股娃哈哈:圈套还是规则?焦点二:宗氏“娃哈哈”:默许还是侵权?焦点三:国际资本:雪中送炭还是不劳而获?焦点四

5、:达能并购:同业竞争还是正常布局?焦点五:外资进入:垄断还是平衡?焦点六:宗氏“非合资公司”:合法还是侵权?焦点一:控股娃哈哈:圈套还是规则? 有关情况:达能与百富勤成立金加公司来与娃哈哈集团合资成立娃哈哈股份,在金加中间,达能占绝对控股地位,在娃哈哈中,金加占到51,这也就意味着达能从一开始完全主导了娃哈哈,即使百富勤后来不把股份转让给达能,这一主导的局面也不可能改变;达能-百富勤协同进入娃哈哈,这是一个经典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联合进行战略投资的架构,百富勤的存在,就是进行金融整合和财务协调,而达能一定是主导,双方最终要达成上市目标,从而让金融资本的代表百富勤退出,这是一个几乎常识性的投

6、资架构,即便后来没有亚洲金融危机,百富勤也不会长期持股。焦点二:宗氏“娃哈哈”:默许还是侵权?有关情况:成立娃哈哈股份之时,娃哈哈可谓内外交困,房地产等多元化投资令其资金链处于崩溃边缘,哇哈哈集团拿不出钱来投入娃哈哈股份,因此将商标作价1亿注入娃哈哈股份,其中5000万作为资本金,5000万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随后,双方先后用一系列合同来对这一商标的归属进行锁定。也就是说,既然商标已经作价入股,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应该完全属于娃哈哈股份,这一产权转移已经经由哇哈哈集团入股娃哈哈股份而发生。因此,宗氏“娃哈哈”,也就是宗庆后及其家人掌控的“非合资企业”从法律上来讲,均属于对娃哈哈股份公司商标权的

7、侵犯。焦点三:国际资本:雪中送炭还是不劳而获?有关情况:1993年前后,宗庆后从“乌烟瘴气”的保健品市场且战且撤,转而进入饮料领域,却陷入了寻找不到主打产品的困境,他先后开发出酸梅饮、关帝白酒、清凉露、平安感冒液等新品,甚至还去做了涪陵榨菜,但是这些产品无一成功,更严重的是,他投资娃哈哈美食城,期望以此上市却不果,公司一度陷入了经营上的绝地。便是在此时,达能前来洽谈合资。有了达能的这笔注资,宗庆后找到纯净水产品,才有了后来的“奇迹”双方共同生产的瓶装水已成为中国最知名的品牌之一,其合资公司去年销售额达10亿欧元(合14亿美元),为达能贡献了5至6的营业利润,并为娃哈哈贡献了约半数的利润。焦点四

8、:达能并购:同业竞争还是正常布局?有关情况:在与娃哈哈合作之前,并购与金融投资就已经是达能全球化业务的最常用手段了。纵观达能的一贯表现,其在世界各国的策略几乎是一致的,以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迅速进入该国领先的饮品企业,迅速占领市场,并依靠当地人才进行经营、保留原有品牌进行本土化竞争。达能集团70的营业额来自当地的领导品牌。由此可以看出,达能全球化的一个策略就是与当地领导性的品牌进行并购、合资或合作,实现达能品牌的本土化销售,并从对当地领导品牌的战略投资中获利。达能在全球的主要产品线分三大块:饮料、酸奶和饼干。在87年入主中国市场之初,达能已经早就涉足饮料市场,与娃哈哈的合作是其在中国饮料市场

9、投资战略的一部分,而后连续收购多家中国饮料知名企业实际只是这一战略订的延续。通过连续的收购达能迅速实现了其在中国瓶装水、桶装水市场上老大的地位。焦点五:外资进入:垄断还是平衡?有关情况:据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法国达能公司已在国内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达到了10家,包括赫赫有名的娃哈哈和乐百氏。而从其全球市场总份额来看,中国市场在达能全球业务中现在还不到5的比例,达能总部的目标是在5年内达到10,再过5年达到20。由此可见,达能在中国市场的布局远未完成。但从娃哈哈的整体发展角度来看,由于与达能的合作,已经从年产值只有几亿元的小厂,发展成为产品线横跨饮用水、碳酸饮料、果饮料、乳饮料等行业、年营业收入

10、超过200亿元,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吉百利、柯特,是世界饮料市场“五巨头”之一,在饮用水、八宝粥、乳酸奶的市场份额多年保持第一。这一成就是不可忽视的。焦点六:宗氏“非合资公司”:合法还是侵权?有关情况:据有关方面最近了解的情况,透过一系列深藏不露的财务手法,“宗氏家族控制的离岸公司在中国控制了一大批未经授权使用娃哈哈品牌”、并与双方合资公司构成利益冲突的“非合资公司”,这些公司的合法性,不仅仅牵涉双方此次的争端,而且也让人们对宗庆后与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娃哈哈集团之间的关系产生了联想。娃哈哈商标权的归属起因过程结果法律依据阴阳合同的含义起因1996年,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

11、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国家商标局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署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在一系列不愉快的合作后,双方就哇哈哈商标的使用权到底是转让,还是仅仅是使用许可的问题开始了争执过程达娃商标之争历时近两年,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达娃纠纷中,关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达能认为双方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

12、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则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无义务转让商标。结果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最终有效,即“娃哈哈”商标被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到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阴阳合同的含义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

13、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Tip:竞业禁止的含义: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相关法律:我国公司法第149条5项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秦鹏是否违反竞业秦鹏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禁止义务? 起因起因 过程过程 结果结果起因成立于1997年的沈阳娃哈哈是达能和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当地小股东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

14、公司建立的合资公司。其中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占据95%的股份,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2007年7月初,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将沈阳娃哈哈达能方的派出董事秦鹏告上法庭,理由是,秦鹏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违规在与沈阳娃哈哈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职务,给沈阳娃哈哈造成损失。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小股东起诉达能方董事秦鹏一案,日前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鹏被判违反董事应尽的忠实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过程(1/2)沈阳娃哈哈成立于1997年,达能和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股95%,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2007年7月初,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

15、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将沈阳娃哈哈达能方的派出董事秦鹏告上法庭,沈阳娃哈哈作为第三人同时出现在诉讼中。原告认为,秦鹏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违规在与沈阳娃哈哈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职务,给沈阳娃哈哈造成损失。原告据此要求,秦鹏停止在其他竞业公司中担任职务,停止担任沈阳娃哈哈董事,并向原告和沈阳娃哈哈支付各种款项高达500万元。过程(2/2)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鹏1997年开始先后担任上海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2007年以后,秦鹏先后辞去上述部分公司的职务,但现在除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以外,仍保留在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达能

16、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达能亚太(上海)有限公司的职务。而这些公司与沈阳娃哈哈的生产经营范围均为饮料产品。在此期间,秦鹏既参与沈阳娃哈哈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同时又在乐百氏的系列公司及其他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管理,掌握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要信息。而沈阳娃哈哈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近年来却呈下降趋势。结果2007年7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5日下达的判决书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判决秦鹏停止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职务,其在担任其他竞业公司职务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人民币归沈阳娃哈哈所有,并另需赔偿沈阳娃哈哈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至此,娃哈哈与达能在“竞业

17、禁止”上的攻防战再下一城。按照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秦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宗庆后是否违反竞业宗庆后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禁止义务 起因起因 过程过程 结果结果起因1997年,娃哈哈有九间工厂,达能挑了四间效益最好的工厂合资,其余五间工厂就是历史上的非合资公司。众所周知到了2007年,非合资企业达到69家,合资企业59家,非合资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合资企业的一半但利润与合资公司持平。正常来说,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应该对利润分配约定的,但是由于达能对合同审查不严,忘记了对这样重要的条款此进行约定。这成了达娃之争的导火索:达能不能容忍非合资

18、公司有这么高的利润,并且认为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长达近十年的关联交易有失“公允”,因此将宗庆后告上法庭。经过(1/3)范易谋(达能方面人)在2007年4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达能从来不知道有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宗庆后暗中设立非合资公司,“缺乏契约精神”。2008年9月10日,达能在南昌起诉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向其索赔100万元人民币。经过(2/3)达能方认为:均指宗庆后在担任达娃合资公司(潍坊娃哈哈公司、南昌娃哈哈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欺瞒手段,在未取得南昌娃哈哈公司股东或董事会许可的情况下,私下与他人合资(指宗庆后控制的达娃合资公司之外的非合资公司),以股东、

19、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运营多家与合资企业具有同业合作的公司(指宗庆后控制的“非合资公司”),严峻侵害了达娃合资公司的利益。经过(3/3)对此,宗庆后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非合资公司自设立伊始,就是按照达娃合资企业的要求,作为补充合资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覆盖范畴的“代加工厂”;非合资公司不断纳入了达娃合资企业统一的生产销售体系下。达娃合资企业在外方控股股东的积极支持下一直认可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并与非合资公司之间存在公开、连续、高额的关联买卖。宗庆后的代理律师还强调,宗庆后任职的非合资公司与达娃合资企业之间仅存在关联交易,双方完全是合作关系,根本没有同业竞争;至于宗庆后担任非合资公司董事职务的事宜,宗的

20、代理律师称,达能方面及达娃合资公司的董事会都知情并认可同意。结果而在九月初,在新乡、沈阳两地达能以同样理由起诉娃哈哈,均已失败告终,使达能在中国境内起诉娃哈哈连遭七败。关于本案中的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含义达能系公司有哪些侵权事实于在潍坊进行的股东代表诉讼概况及说明股东派生诉讼含义(1)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2)公司怠于或者拒绝追求侵害人的责任;(3)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4)为公司的利益或者全体或者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达能系公司有哪些侵权事实(1/3)1.通过持股直接竞争关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法国达能集团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包括乐维有限公司、持股与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潍坊娃哈哈食

21、品有限公司处于同一市场、同一产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股权,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合资公司经营面临更大压力,蓄意妨害潍坊合资公司预期经营策略和经营利益的最大化,给合资公司,同时给合资公司之股东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构成侵权。针对持股多家同业公司构成同业竞争问题,虽然表面上看是多家公司分别持股,但总起来看都是法国达能集团公司详细筹划的策略,只不过是通过各持股的壳公司具体实施。达能系公司有哪些侵权事实(2/3)2.通过交叉委派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分别为范易谋、嘉柯霖和秦鹏,而这些董事还分别担任很多

22、与合资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交叉委派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交叉委派董事的行为,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给合资公司,同时给合资公司之股东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达能系公司有哪些侵权事实(3/3)3.长期以来被告的恶意收购行为以及通过媒体报道歪曲事实,制造舆论压力,攻击娃哈哈系公司,对广盛投资及原告的商誉构成不法侵害,损害公司利益。2007年4月起,达能集团公司向杭州娃哈哈集团主张拥有“娃哈哈”品牌商标使用权,并意图收购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股权,之后通过媒体一系

23、列的报道,恶意制造舆论压力,歪曲事实,对哇哈哈系公司进行不法攻击。被告的上述恶意收购行为以及通过媒体的其他侵害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作为娃哈哈系公司的广盛投资的合法权益,给合资公司及广盛投资的公司商誉及经营情况造成严重的不良侵害,并导致合资公司及广盛投资严重的经济损失,构成侵权。关于在潍坊进行的股东代表诉讼概况及说明1、被告分别持有上述两家合资公司51%的股份。2、法国达能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发生在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的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即潍坊,可以据此在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立案。3、达能集团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的系列行

24、为,损害了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权益,同时损害了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权益,作为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杭州娃哈哈集团工会工作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基本诉讼主张是,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自身或通过全资子公司在非娃哈哈合资公司的持股及经营,停止相关董事的委派,以及停止对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告的所有其他侵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广盛投资经济损失1000万元。案例讲解完毕,谢谢大家观赏()/小组成员:小组成员:陈爱蓉:陈爱蓉:201030103027201030103027米玛措姆:米玛措姆:201030103033201030103033邓无摇:邓无摇:201030103044201030103044李欣:李欣:201030103054201030103054吴欣怡:吴欣怡:201030103084201030103084冯博伦:冯博伦:20103010310420103010310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