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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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赊销管理办法赊销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赊销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赊销是指公司未收取或未全额收取货款而向客户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及有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行为的职能部门(下称各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赊销额度的认定赊销额度的认定第四条第四条赊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性及重要性原则公司赊销范围限定在以下客户:1、经公司确定的战略合作客户;2、公司重点产品的主要客户;3、经公司确定的重要客户。二、可控性原则对客户的赊销行为必须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允许赊销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赊销

2、客户必须符合重要性及战略性原则;2、客户信息资料完整;3、公司内部有明确的责任人。第六条第六条对客户信用额度的评审必须在具备赊销资格的客户中进行 ,评审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 、客户主要资料是否健全二、与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包括:1、上年累计实现收入情况;2、本年度可执行的合同总额;3、货款支付是否及时;4、上年末欠款总额;5、是否有已到期未偿还的欠款;6、质保金比例及到期是否按时偿还。第七条第七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应在一定基数上下浮动,基数的确认应考虑以下因素:1、上年累计实现收入总额;2、本年可执行合同总额;3、质保金及期限.第八条第八条客户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半年评审一次,由各单位按客户填制

3、赊销额度评审表,财务部负责初审,报主管经营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赊销的流程赊销的流程第九条第九条赊销手续必须按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办理。由业务员填制赊销单,赊销单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赊销原因,还款日期 ,负责追款责任人员,客户剩余赊销额度(批审定赊销额度与赊销前该客户欠款总额之差)。赊销单填写要正确、完整,签字和盖章必须齐全 ,不得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赊销手续,财务部不得办理赊销业务。第十条第十条赊销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信用额度以内的赊销行为的由财务部长审批后办理发货手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客户出现如下情形时不得再对其赊销,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经营副总

4、经理、总会计师批准,超信用额度 10 万元以上的以及赊销期限超过 3 个月的赊销行为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继续赊销:1、当客户赊销达到信用额度上限时;2、前次货款应结清未结清的或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未付款的。第四章第四章 赊销的日常管理赊销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完善发货程序,业务人员向客户发货要主动要求客户签收。每月要同购货方核对账目,核对内容包括已开票未付款业务和已发货未开票业务,核对完毕后要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确认结果送财务部留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深入了解客户并掌握其信用状况,要与赊销客户及时沟通,按合同约定期限主张债权。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及时检查和监督赊销合同履行

5、情况,记录出现的问题。要定期在单位内部召开客户信用分析会, 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密切关注客户的违约行为,并将分析结果上报财务部及公司领导,以便及时调整赊销额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赊销业务实行谁赊销谁追偿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赊销客户实行专人管理,明确客户的业务员及追偿责任,对于未按期收回货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业务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连带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单位业务人员变更,须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财务部。后任业务人员对所接手的业务有继续追偿的义务,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追偿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财务部要时刻关注客户的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对于超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客户要及时提醒业务单位及业务员催收货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财务部要严格执行赊销审批制度,按照赊销金额及对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赊销手续,严禁违规办理赊销业务。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财务人员处以赊销金额2%但不低于 500 元的罚款 .第五章第五章附则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公司战略合作客户、主要客户及重要客户的认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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