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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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担保法 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 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抵押 第四节第四节 质押质押 第五节第五节 留置留置 第六节第六节 定金定金 担保法担保法担保的概念和性质担保的概念和性质(一一) ) 担保的概念担保的概念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 ,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围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 (二二) ) 担保的性质担保的性质 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

2、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种类担保的种类担保形式:担保形式: 人保、物保、金钱担保、混合担保人保、物保、金钱担保、混合担保 法定担保种类:法定担保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保证人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特征(二)保证的特征 1 1、保证属于人保。、保证属于人保。 2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

3、外的第三人。 3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产。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二)保证合同的种类(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

4、件 1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第7 7条规定: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 4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 5 5、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期限 6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保证方式二、保证方

5、式1 1 1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承担责任)2.2.2.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诉讼中,不能单独起诉讼中,不能单独起诉讼中,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诉保证人诉保证人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1

6、.1.1.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2.2.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可以一并起诉,也可可以一并起诉,也可可以一并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以单独起诉以单独起诉以单独起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合同双方自行约定(1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一般保证(2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

7、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约定的保证范围和的保证范围和法定法定的保证范围,的保证范围,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约定优先,法定补充。法定范围法定范围: * * 主债权主债权 * * 利息利息 * * 违约金违约金 * *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 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四、保证期间四、保证期间约定性约定性约定性约定性法定性法定性法定性法定性1.1.未约定未约定未约定未约定 6 6个月个月个月个月2.2.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约定不明 2 2年年年年 五、保证责任的消灭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1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

8、同意;、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 指指指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转移不转移不转移对某一对某一对某一对某一特定财产特定财产特定财产特定财产的占有,的占有,的占有,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该

9、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有有有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款优先受偿。款优先受偿。款优先受偿。二、抵押的特征二、抵押的特征 1 1 1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物权物权物权。 2 2 2 2、抵押权是、抵押权是、抵押权是、抵押权是抵押人抵押人抵押人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

10、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定的物权。定的物权。定的物权。 3 3 3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者动产。者动产。者动产。 4 4 4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设立(

11、 (一一一一) )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 设立要件设立要件设立要件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 (二二二二) )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 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注: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未经

12、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禁止抵押财产四、禁止抵押财产( (一一) )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 (二二)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权;( (三三)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四四)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等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等有争议的财产;( (五五)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

13、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五、抵押中的特殊情形五、抵押中的特殊情形(一) “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二)“房地一体主义” 物权法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三)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1、先抵押且登记,后出租,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未登记后出租和先租后抵则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 六、抵押物的转让六、抵押物的转让(一)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

14、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出卖、互易、赠与、出资、抵债),但可以抵押、质押、出租。(三) 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享有“涤除权”(四)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七、抵押权的实现七、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拍卖、折价变卖、拍卖、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分归抵押人所有,不

15、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八、抵押权的清偿八、抵押权的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变卖所得价款变卖所得价款变卖所得价款1.1.1.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已登记优于未登记已登记优于未登记已登记优于未登记2.2.2.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先登记优于后登记先登记优于后登记先登记优于后登记3.3.3.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

16、一顺序九、动产浮动抵押九、动产浮动抵押( ( ( (一一一一) ) ) ) 抵押人主体特定抵押人主体特定抵押人主体特定抵押人主体特定 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 (二二二二) ) ) ) 抵押财产不确定性抵押财产不确定性抵押财产不确定性抵押财产不确定性 抵押财产在特定以前,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在抵押财产在特定以前,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在抵押财产在特定以前,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在抵押财产在特定以前,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在出出出出现

17、以下几种情况,抵押财产才特定:现以下几种情况,抵押财产才特定:现以下几种情况,抵押财产才特定:现以下几种情况,抵押财产才特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押质押( (一一) )、含义、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移转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

18、担保方式。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二二) )、分类、分类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 ( (三三) )、生效、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 (四四四四) ) )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抵押:抵押:抵押:抵押:1.1.1.1.物在自己手里物在自己手里物在自己手里物在自己手里2.2.2.2.出现纠纷,一般通过出现纠纷,一般通过出现纠纷,一般通过出现纠纷,一般通过法院或起诉可以变卖法院或起诉可以变卖法院或起诉可以

19、变卖法院或起诉可以变卖质押质押质押质押1.1.1.1.物品在别人手里物品在别人手里物品在别人手里物品在别人手里2.2.2.2.别人直接处理别人直接处理别人直接处理别人直接处理一、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一)动产质押的概念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1 1、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二) )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

20、特征: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物权。2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占有 3 3)动产质权的标的)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产。产。 4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1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 (质权人质权人) )签订的签订的合同。合同。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

21、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一项完整的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一项完整的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 (3)(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4)质押担保的范围。这是指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这是指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5)(5)质物移交的时间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 (四四)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 1、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的权利 质物处分权质物处分权 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质物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 第

22、三人的追偿权第三人的追偿权 2 2、出质人的、出质人的义务义务 出质人保证质物、权利和品质无瑕疵的义务出质人保证质物、权利和品质无瑕疵的义务( (五五)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占有质物的权利;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 ,无约无约定定, ,则推定有。则推定有。 偿还费用请求权;偿还费用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权人的预先变价权预先变价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 2、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1 1)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返还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2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

24、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二、权利质押二、权利质押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一一)权利质权的分类权利质权的分类 1、汇票、支票、本票、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行

25、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权利质权生效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留置权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一) )特征特征1.留置权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不需要双方留置权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不需要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约定2.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前设立的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前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权或者质权)(二二)适用主体适用主体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

26、留置的除外。(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定金定金(一)定金的概念(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一定比例,先行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向对方支付的金钱。(二)定金的性质(二)定金的性质 1 1、预先支付性、预先支付性; ; 2 2、惩罚性。、惩罚性。(四)定金的种类(四)定金的种类 成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 证约定金;违约

27、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一)定金合同(一)定金合同(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1 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 2、应采书面形式;、应采书面形式; 3 3、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超过20% 4 4、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效力定金效力 1 1、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 双倍返还、无权要求返还。双倍返还、无权要求返还。 2 2、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 1 1) 解释解释第第120120条规定:条规定:“因当事人一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

28、使合同目的不能实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适用定金罚则。金罚则。” 2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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