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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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大學_系/所 _學年度_學期保 險 法單元五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老師1目次壹、蘋果貳、語意參、誠信及兩法系有關誠信之發展肆、(最大)誠信原則於保險法之適用伍、(最大)誠信原則起源及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陸、最大誠信之立論及爭點柒、我國保險法 第64條捌、趨勢及結論2壹、蘋果 (日本富士 300 per pc v.s. 紐西蘭富士 80 per kg)情況一:不是富士,主動說是富士情況二:不是富士,被動說是富士情況三:主動說這不是富士3貳、語意4我國保險法 64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

2、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5參、誠信及兩法系有關誠信之發展6誠信 (誠實守信)誠者自然,信是用力誠是理,信是心誠是天道,信是人道誠是以命言,信是以性言誠是以道言,信是以德言朱熹 性理大全誠編 7大陸法系誠信原則概念及發展源自羅馬法的善意原則(善意履行、善意取得.)中世紀教會法善信思想契約階段:1804法民1134: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債法階段:1900德民242:債務人須依誠實信用及交易慣例,履行其給

3、付。民事法階段:1907瑞民2: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以信用誠實之方法為之。擴展至公法(行政、司法.):例如信賴保護原則注意:於大陸法系,誠信原則概念仍未擴展至主動告 知之境界,而以瑕疵擔保責任代之8英美法系誠信原則概念及發展中世紀的教會法的善信思想 :衡平法 普通法近代:商法盛行(講求商事習慣,如買方自治等) ,並無誠信原則概念對買方保護不週,法院採默示義務/條款見解,將若干誠信原則概念導入判例法中現代英國:1766年 Lord Mansfield於Carter v. Boehm案明確將誠信原則good faith導入海上保險契約中擴展至其他險種及國家除保險及若干默示義務外,英國普通法仍尚未明確

4、承認誠信原則,未來(?歐體法整合的影響)現代美國:1952統一商法典UCC 3-104-(4) Good faith means honesty in fact and the observance of reasonable commercial standards of fair dealing. 9英美法系三個不同層次誠信概念詐欺fraud:要保人對已知之事實而為故意為不實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ex 要保人明知被保險人曾因心臟病開過刀,卻蓄意聲稱從無開刀病史不實說明或陳述mis-representation:對於保險人之詢問(例如填寫要保申請書時

5、),要保人對某重要事實之不實或錯誤陳述(無論要保人對此陳述有無過失)ex 被保險人曾做開心手術,然要保人不查或誤認而說成為開盲腸手術告知non-disclosure:要保人應於保險契約完成締結前,將其所知但卻為保險人不知或視為不知之重要事項(all material facts),主動告知保險人ex 被保險人罹患某種罕見疾病10肆、(最大)誠信原則於保險法之適用11契約成立或續約時事故發生時危險增加通知義務59事故通知義務58複保通知義務 36據實說明意義(民92, 148, 247)不得詐欺義務(民92, 148, 247)契約成立 契約不成立締約前誠信/過失(民245之1)告知義務64一般

6、契約均有保險契約特有估測風險控制風險12伍、保險(最大)誠信原則起源及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13 Lord Mansfield in 1766 in Carter v. BoehmInsurance is a contract of speculation. The special facts upon which the contingent chance is to be computed lie most commonly in the knowledge of the assured only; the underwriter trusts to his representation an

7、d proceeds upon confidence that he does not keep back any circumstance in his knowledge to mislead the underwriter into a belief that the circumstance does not exist. The keeping back such circumstance is a fraud, and therefore the policy is void. Although the suppression should happen through mista

8、ke, without any fraudulent intention, yet still the underwriter is deceived and the policy is void; because the risque run is really different from the risque understood and intended to be run at the time of agreement ?The policy would be equally void against the underwriter if he concealed ? Good f

9、aith forbids either party, by concealing what he privately knows to draw the other into a bargain from his ignorance of the fact, and his believing the contrary. 14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MIA 告知及陳述Disclosure and Representations 17.最大善意18.被保險人之告知19.代理人投保時之告知20.契約協商中之陳述15M.I.A. 17 最大善意海上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善意之契約,任何一方未遵守最大善意

10、,他方得使契約無效。 16M.I.A. 18- 被保險人之告知依本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應於契約完成前,將其知悉之所有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對於業務通常過程可得知悉之各事項,視為被保險人應被視為知悉。被保險人如不為是項告知,保險人得使契約無效。凡足以影響謹慎保險人釐訂保險費之判斷或是否予以承保該風險之任何事項均為重要事項。下列事項如保險人未加詢問得不予告知:凡減小危險之事項。保險人所知悉或推定其應知悉之事項。對眾所皆知之事項及保險人於其業務之通常過程中應知曉之知識或事項,均推定其為知悉。凡保險人放棄被告知之事項。凡由於明示或默示保險條款規定無須告知之事項。未經告知之事項是否重要屬事實問題,應依

11、個別情況認定之。事項包括向被保險人發送或被保險人所收到之一切聯繫及資料。 17M.I.A.19- 代理人投保時之告知除依前條規定無須告知之事項外,當保險係由其代理人代被保險人投保,代理人應向保險人告知:代理人知悉之任何重要事項,且代理人為投保時,於其於業務通常過程中可得知悉或並經聯繫之任何事項,視為已經知悉。被保險人本應告知之任何重要事項,然被保險人得知該重要事項為時過遲不及告知代理人者除外。18M.I.A. 20- 契約協商中之陳述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契約磋商期間及完成前,向保險人所為一切重要之陳述均應真實。如不真實,保險人可使契約無效。凡足以影響謹慎保險人釐訂保險費之判斷或是否承保該風險之

12、陳述,即屬重要。陳述包括對事實、期望或意見之陳述。對於事實之陳述,如大致確實即為真實,亦即所為陳述與真實情況間之差異,一謹慎保險人認為其無關緊要時。凡基於誠信所為對期望或意見之陳述,即為真實。所有陳述得於契約成立前撤回或更正之。某項陳述是否重要係屬事實問題,依個別情況認定之。19陸、最大誠信之立論及爭點20為何是最大誠信?比一般誠信還要更加誠信(主動告知)違反效果嚴重無效或解約+無須返還保費重要事項之無限告知不論故意過失不論因果(?)21保險最大誠信之立論依據保險起源說:保險係基於人類互助行為之本質射倖契約(與公平交易)說:小額保費,換取高額補償,兩者間存在著鉅大失衡情況,如被保險人不誠信,將

13、易導致保險市場瓦解瑕疵擔保說:將違反誠信以瑕疵擔保論之締約資料不對稱說: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道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身體之情況危險估計及對價平衡說:保費與風險間應保持對價上的平衡,目的在測估危險及選擇危險,特別是主觀危險方面最大善意說:保險契約以相互信賴為基礎,要保人等應將所知之一切事實告知保險人,其善意之要求,比其他契約高意思合致說:保險人之”承諾”取決於要保人等的正確及完整告知,如告知不實或未告知,雙方意思表示自未合致22制度起始發展之不健全性有利業者:從早期商事糾紛由商業法庭依商業慣例為審理之背景觀之,最大誠信係為有利於商人之特定利益而來保護保險人:保護保險人,且體現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防範

14、及不信任權義嚴重失衡:保險雙方之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保險人完全掌控主導權,相對地,本規定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於嚴苛23常見爭點誠信標準:(誠信)或(最大誠信)告知義務人:要保人(and)(or)被保險人告知義務期間:締約(之前)(及之後)應告知之內容:(要保人所知或應知之主觀主義)或(客觀合理或謹慎保險人所認定之重要事項之客觀主義)因果關係:未告知事項與是否及如何締約間未告知事項與事故間違反效果:(無效)or(解除契約)or +(損害賠償)+無須返還保費24柒、我國保險法 第64條256452.9.2 & 63.11.3081.2.2681.4.20 & 86.5.28I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

15、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2664 52.9.2 & 63.11.3081.2.2681.4.20 & 86.5.28II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時,其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不實之說明或故意隱匿,其不實之說明或故意隱匿達保險人拒保程度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保險人知其事實或因過失不知者,不在此限。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16、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276452.9.2 & 63.11.3081.2.2681.4.20 & 86.5.28III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28捌、趨勢及結論29趨勢:(最大)誠信原則之弱化背景上:現代科技及保險技術已遠高於1766年Carter v. Boehm時代法律上:主動告知被動說明(詢問回答)不論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不論故意過失(客觀主義) 僅限故意、重大過失(主觀主義)單方義務 雙方義務重要事項的無限告知有限告知實務上:學術及判決實踐:特別是對非專業保險方面業者自律要約或契約文件上明白載明告知範圍及義務:特別是對人壽保險30結論禮義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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