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70209021 上传时间:2024-08-02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15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教案课件(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加气站培训教案加气站培训教案 XXX公司 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一、该法亮点:三位一体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 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

2、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至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l第三十五条 l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l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l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l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l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四、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检查检测l第三十九条l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l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l第四十条 l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4、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l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l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五、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报告及处理l第四十一条l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l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

5、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l第四十二条 l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六、特种设备改造、修理、报废及延期l第四十七条l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l第四十八条l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l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

6、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七、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l第四十九条l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l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l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l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l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l气瓶充装

7、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八、八、特种设备的检测检测l第五十四条l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八、八、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l第六十九条l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l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8、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l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九、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职责l第七十三条l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l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十、 使用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01l第

9、八十三条l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l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l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l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l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l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十、十、 使用

10、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02l第八十四条 l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l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l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l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十、十、 使用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03l第八十五条l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

11、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l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l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l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l十、十、 使用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使用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04l第八十六条l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

12、元以下罚款:l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l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l 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十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相关处罚l第八十九条l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l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l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十二、发生事故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l第九十条

13、 l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l1、发生一般事故,处1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l2、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l3、发生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l第九十一条l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l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l 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l3、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十三、违法人员和单位的处罚l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l第九十五条l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l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第九十二条l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l l 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